对政府干预经济的分析与法治化建议

时间:2024-04-26 08:55:2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不断完善的产物,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阶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政策在我国七十年代末确立,自此中国政府展开自上而下的经济领导职能,随之而来几十年的经济巨大增长,对政府经济及职能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政府干预经济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结果,如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失职违规。政府应不应该干预经济?干预经济到何种程度?何种方式来干预经济?围绕着这个主题,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提出过不同的理论并实践,由此导致了在不同的国家产生了不同的经济结局。

  一、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必要性

  西方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一种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社会资源随着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流向效益最好的经济部门,市场通过无形的手来运转,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府不干预市场。而实践表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经历过几次经济危机后,这种完全依靠市场自由调节的经济理论是行不通的。

  当市场配置资源出现低效或无效率时,就出现了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带来的:首先,是公共产品市场的缺乏。市场机制无法通过供求双方的力量为其求得一种均衡价格,这样一来公共产品生产的滞后与社会成员与经济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就十分尖锐。其次,限制竞争。一般来说竞争是在同一市场中的同类产品或可替代产品之间展开的。当企业获利依赖于垄断地位,竞争与技术进步就会受到抑制。再次,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在市场经济中存在资本与效率的原则。一方面,资本拥有越多在竞争中越有利,效率提高的可能性也越大,收入与财富向资本与效率也越集中;另一方面,由于人们所能拥有或继承的生产要素的差别,造成了收入与财富分配的进一步拉大,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最后,经济增长不能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市场机制的作用只会扩大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一些经济条件优越,发展起点较高的地区,发展也越有利。不同经济主体在实现其经济利益上所具有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也会使市场的自发力量不能经常保证总供求在充分利用资源的水平上相一致。历史证明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原则不是万能的。由于市场垄断、公共产品匮乏、信息不对称、收入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政府干预经济的成功经历显示了其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我国,受传统文化、长期人治思想的影响,行政管理者在公务活动中,依法行政的意识薄弱代写论文,缺乏接受法律约束及被管理者监督的自觉性。1992年,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改革目标为标志,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彻底打破了“全能型政府”的基础和工具。因此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实行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地改革以此逐渐改变原有的国家本位意识、力量强大的旧有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伴随着政府改革,理顺了政府与各方面关系,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各地方政府都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利益。地方政府的预算向硬约束不断转化、利益不断独立化,地方政府在其官员的政绩和利益诉求的驱动下,不同地方政府之间为有限的资源展开竞争。各种改革使地方财政的支出负担不断加重可支配的财力减少,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评估,促使官员之间进行政绩比赛,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扭曲的政绩观片面追求GDP,有的甚至GDP造假、财政造假,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地方经济发展竞争。

  政府未能使中国国有企业整体上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其间的权责利关系亦并未理顺。国家股权的代理人界定模糊,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依然难以分清,如何处理好国有企业资产和政府非经营性资产的关系,仍是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政府与市场中介组合难以分开。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但是很多政府主办的市场中介组织实际上处于准政府机构的地位,名则面向市场实则缺乏服务功能,很多组织具有垄断性甚至还有行政级别,他们与政府有着难以分割的联系。凌驾于社会之上,没有真正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政府是由有着不同利益和目的的许多人组成的集合。一些政府部门打着法治的招牌,企图运用立法形式把本部门不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合法化。某些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私自加入部门利益的条款,有违立法宗旨。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面临着新旧体制的冲突以及利益的调整,易造成行政机关及人员的有意无意的行政失范行为。而表现为行政越权与行政侵权的行政失范行为,又使得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或起破坏作用。经济领域中的贪污腐败、社会资源的浪费、信用的缺乏等都给经济运行设置许多障碍。

  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的。政府是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体。政府如何干预经济才能顺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治的历史潮流,收到一个适度、公平、高效的预期干预效果,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法律问题。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提出政府改革向着服务型政府目标转变,政府干预经济必走向法治化道路。

  三、对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当下我国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意义十分重大,笔者尝试从以下几方面给予一些建议。

  1.树立政府干预经济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作为对法治理性精神和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有着极为重要深刻的影响。政府部门要自觉抛弃人治和官本位的封建思想、树立法治行政的观念。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指要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所有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过程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在每个经济行政机关中配备一定比例的高素质的专职法律工作者。法律人才是高级管理人才。

  要摆脱传统立法思想的影响,加强市场经济立法的理论研究,全面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和地位,清晰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界限,为经济立法的科学化、系统化奠定学理基础。中国法制现代化不同于西方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制度目标是构建国家与社会、公法与私法的均衡结构,两者兼顾。加强经济法律修改、废止等工作,使法律的清理与编纂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推动和保护作用,规范经济主体,实现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经济团体等的法律角色定位,借鉴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方面先进的经济立法经验,注重经济法制建设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结合,以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价值取向,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功能合理、集中高效、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加快探究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可行性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国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对象做出的,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范围广的特点,因而产生的影响和破坏力无论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要比具体行政行为严重的多。在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越来越被行政机关重视。实际工作中,由于各行政机关制定程序简单、任意性较大,存在着大量的违法情况。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并不是最彻底和最有效的。对行政权来说,只有审判监督才是最完全、最彻底的监督方式。

  3.完善经济法对政府干预权的法律约束

  虽然市场机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必定有能力克服这一局限性,或者政府干预不会产生另一种不同形式的负效应。政府干预必须充分估计到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有在干预可能产生良好效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干预。这正如西方学者哈耶克所说“,一个功能显著的市场经济,有时以国家采取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为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受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类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但是,对于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相冲突的政府行动,必须加以完全排除,否则,自由制度将无从运行。”

  我国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可预见性水平非常缺乏。经济法立法的目的是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经济主体和公民个人正常的经济活动。现代的经济法以否定政府的完全理性为前提,以对政府干预权的有效法律约束和优化为基础,其表征为在干预范围上主张均衡干预,保障私权,确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和谐。当前应继续加强对政府干预范围、干预目标、干预手段的经济法研究,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的不当限制或肆意行为,对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中国政府担负着实现经济繁荣和民族振兴的伟大使命,政府干预经济务必以经济法为法律指导,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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