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转投资行为弊端的对策

时间:2024-04-26 08:54:3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 论文关键词] 投资转投资资本

  [ 论文摘要] 公司转投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不会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价值导向,也不会以弱势非控股股东或公司利益为追求目标,而以实现控股股东自身的利益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身利益为终极目的。这必然会产生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转投资的动因,以期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诉讼救济的制度安排方面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进行相关的规制。

  一、公司转投资的弊端

  (一)关联企业问题

  在转投资中,公司之间可以建立关联企业关系。关联企业中,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导致子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危机。在母公司控制下,母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仍是独立主体,但是在经营上却部分或全部丧失自主性。母公司为了关联企业的整体利益牺牲子公司利益,从而导致子公司资产的减少,关联企业中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也面临风险。[1]

  (二)内部人控制的加剧

  这主要表现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上:公司相互投资行为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将产生大量的“空壳公司”,“空壳公司”中“空壳股份”权力行使往往是由作为股东的法人机关,也就是经营者去完成,而经营者相互之间一旦持股数额足够大,彼此之间可以协商,行使有利于双方的表决权,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2] 导致内部人控制加剧,股东会形同虚设。

  (三)股东权益的损害

  其一、在转投资中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控股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 )就很有可能置中小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偏好于利己的投资行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在实际的转投资行为中屡见不鲜。其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当内部人控制加剧,经营者“架空”股东会,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必然是经营者(director)权益优于股东的权益,公司所追求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将发生错位,股东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

  (四)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公司转投资限制的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一方面,当公司对外投资后,其自有资产性质由物权变为债权,公司是否能够通过该股权获取利益,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3] 当目标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势必会牵连原公司,其投资便很难收回,这必然导致公司资产相应减少,进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目标公司没有出现亏损时,也会因公司转投资资金的占用而削弱资产,特别是速冻资产的可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债权人利益也同样会受到损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公司转投资的动因的经济学分析

  在对人类行为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总是试图发现隐藏在行为背后的真正的动因,而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和分析转投资行为,将给我们展示一个全新、有现实意义的视角。

  一般意义而言,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4] 公司转投资的动因是实现利润回报,实现多元化投资带来的风险回避。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股东通过选举将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形成所有权代理。董事会通过契约将经营权交由经理人员(senior-manager),形成经营权代理。

  其一,当存在良好的委托代理关系时,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趋于一致,在资本稀缺性前提下,那么控股股东在实施投资表决权时由于在他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为“经济人”往往会为了追逐自身物质或精神上的满足将利用现行的一切体制下可能的机会,冒被查处和惩罚的成本,采取预期收益给自身带来最大的效用的投资行为,以不惜损害他人或公众的利益的办法谋取最大的利益。如果我们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函数可以明晰的看出,其转投资行为的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即

  R (转投资的预期收益)≥ C(转投资的预期成本)

  R=F (S ,M ),(S 为物质因素, M为精神因素)

  C=C0+C1+C2,C0为生产成本,C1为交易成本,C2为心理成本,也即意识形态总资本存量,包括查处和惩罚的成本)

  其二,当良好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时,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一致性错位,由于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转投资所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收益主体是自身还是股东的博弈过程中,作为理性人的经营者的个人理性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这表明转投资行为的存在在很多的情况不会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价值导向,也不会以公司、弱势非控股股东利益为追求目标,而以实现控股股东自身的利益或者经营者的自身利益为终极目的。

  三、公司转投资行为弊端对策的求解通过转投资的经济学分析,在关注转投资弊端的对策时,我们试图通过制度的安排来对转投资行为对策求解。

  (一)《公司法》的规范强制解

  依照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公司只能向其他的企业投资,而不能向非企业投资,因为非企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向非企业投资,无疑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实质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公司应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不能通过协议对其他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避免在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入的权益。

  (二)公司章程的规制自由解

  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将产生约束力。所以公司在具体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空间范围可自由的通过公司的章程来规范转投资行为。一方面,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对转投资限额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但是每一个公司由于经营业务、资产状况等情况不一,故公司应视根据实际状况,自由决策投资限额。另一方面,转投资在很多的情况下,其获利者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其转投资行为预期函数分析中,改变转投资的收益成本的效用函数,转变意识形态总资本存量,增大转投资的成本函数,使其承担更大预期的心理成本,可通过公司章程对实施转投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的赔偿加以规定,加大违约成本和退出成本,使效用函数改变其不利投资行为倾向,以期实现对关联企业问题和内部人控制加剧的解决。

  (三)诉讼救济现实解

  无论是通过《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来规范转投资行为,权利的最后保障途径在于司法的保护。当无法通过规范来规制责任主体时,责任的警戒和惩罚的威慑,会更加有效。修改后的《公司法》152 、153 在确定了直接诉讼外,还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派生诉讼。因此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的途径便是对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 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培训教程》[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 月。第43页

  [2] 戴德生,《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 ,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 期

  [3] 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疑难释解》[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 月版,26-27 页

  [4] 陈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利弊分析》[M] ,载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1版,页14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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