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逃废金融债权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和正常的信用秋序,造成社会信用缺失,并且损害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解决逃废债权问题的最后防线,在当前形势下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首要问题,就在于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有关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配套制度,建立一个有机的、系统化的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防范; 逃废; 金融债权
一、现行有关立法出现的问题
一) 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整体制度层面上而言,现行有关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立法繁杂混乱,没有形成系统制度体系,立法空白较多,现行的立法之间存在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规定散见于法律体系的各个地方,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中都有关于普通债权的保护性规定,金融债权同样能够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获得它们的保护。但由于我国法制自身建设和部门法自身建设的缺陷和不足,在这些保护债权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固有的配套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除了受民事法律中关于普通债权的规定以外,还受一些专门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出多家,规定繁杂凌乱,之间并不具有彼此的关联性,规章与规章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法律空白区,为债务人逃废金融债权提供了很大的可乘之空间,无疑不利于对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防范。
金融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应该保持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间的和谐,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同位阶的立法之间应该衔接一致另外,现行立法中没有专门的防止逃废商业银行金融债权的单行立法,这是现行立法没有形成体系化,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立法间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 专门立法内容片面或不健全就具体制度层面而言,关于逃废金融债权规制的专门立法,由于其立法主体和立法目的的限制,内容多具有片面性且规定过于笼统简单,有的只有几个具体条文(例如<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只有四个条文) ,多是给出几个粗略的方向性的规定,缺乏内容上、执行上、程序上的细节性规定,不利于对逃废金融债行为的规制,不利于彻底防范逃废金融债行为。配套的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中本身存在着缺陷和问题,在规制普通债权时尚存在法律漏洞和不足之处,则对具有特殊性质的金融债权的保护方面也就必然更为不利。
三) 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程序性配套制度不健全,使得即使实体制度设计很完美,也因为不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而达不到预期的制度效果。关于逃废金融债权规制的专门立法内容多是一些原则性和目的性的条文规定,不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没有法律威慑力,导致其形同虚设。有些专门立法即使规定要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也多由各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分支机构以机构内部制度的形式自行制定、自行执行,不具有公开性、普遍性,效力极低。此外,民事诉讼法律领域中,过于机械取证和举证责任制度,使得金融债权人取证困难,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四) 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惩罚力度不强,是债务人敢于逃废金融债权的成本性原因。在 中国的金融实践中,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或责任追究制度有漏洞,逃废债行为人很少被追究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少。笔者认为,之所以逃废金融债权行为屡禁不止,就在于违法成本的计算问题,关键点就在于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太少,违约的收益太大,而且违约的收益大家可以分摊[23(PIu)。一方面,损失相当的民事赔偿原则体现不出惩罚性,民事违法成本等于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缺乏关于金融犯罪的完善规定,对逃废债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刑事违法成本也几乎等于零。当逃废金融债行为几乎没有任何违法成本时,债务人就会肆无忌惮地实施逃废债行为。因此,即使是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根本措施也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处罚机制,带有惩罚性的巨额违约金制度和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使债务人不敢逃废金融债权。
五) 司法执行领域出现的问题商业银行通过司法途径防范和遏制逃废债行为,是其保护自己债权实现的一个主要手段,而司法执行程序是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工序,其法律完善直接影响到了金融债权能否最终实现的问题。但是由于司法环境本身出现的问题,以及其外部政策环境的问题,目前银行业金融债权法律执行的效果不甚理想。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诉讼执行成本过高。执行费用成本与实际执行效果不成正比,使得许多金融债权人基于成本考虑而求助于其他的救济途径,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第二,司法执行没有完全独立。司法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来自各方的干预,特别是来自政府权力的干预。尤其是地方政府往往为了保全地方利益而选择牺牲银行债权,例如它们会直接授意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压制债权银行的申辩,干预其他机构对法院破产的正常监督等。第三,执行过程中,执行难,执行收回率低,使得债权在既使胜诉的情况下也难以得到实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逃废金融债权的立法完善有关防止逃废金融债权法律制度本身的立法完善间题,就是指该制度的体系架构、制度内容等静态上的完善,是通过对现行制度内容的填补和体系架构的调整来实现的。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立法制度体系,是保护商业银行债权权益的根本要求,是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重要法律措施,有利于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商业银行资产安全,有利于金融经济和运行的稳定与发展。
一) 有关实体立法的完善在实体立法面,建议重新架构防范逃废金融债权的制度体系,制定专门法规,弥补现行法的空白与漏洞。如前所述,现行有关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立法繁杂混乱,没有形成系统制度体系,立法空白较多,现行的立法之间存在冲突,这就为逃废金融债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对该行为的防范。所以,在立法完善上,首先要重新架构防范逃废债权的制度体系,弥补没有专门全面立法的缺陷,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逃废金融债权的法律风险。
制定专门性立法,避免现行立法冲突鉴于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对商业银行和金融业务的冲击程度,笔者认为,应该以法律或至少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一部统一的防范逃废金融债权的规范性文件,对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进行统一规制。在该立法性文件中,要把散见于各处的逃废债规定系统起来,全面规范各种逃废债的行为,这样就避免了因为没有专门性、权威性的立法而产生的逃废债行为。此外,加强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管理制度,要定期审查它们的法律效力,避免它们的冲突,防止失效的法律文件仍然适用的现象发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该将一些重要的金融规章、条例和合理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通过改变效力等级,以提升其规则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配套制度的法律完善对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重新架构防范逃废金融债权的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难以完善的环节。因为配套制度涉及到了各个立法领域,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制度的法律完善,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庞大的法律建设工程,不是一朝一夕也不是由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解决的。对配套制度建设的完善,在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等制度方面,都应该加强对金融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例如,就银行金融债权担保问题,因其不同于其他担保债权的特殊性,建议应在《担保法》中设立专章加以规制。着重建立担保物实际价值评估制度、直接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假担保骗贷或串通骗贷等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行为做出立法规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逃废金融债权的风险。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加强对逃废金融债权的责任追究机制建设,统一逃废金融债权的认定标准、明确追究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明确逃废金融债权的法律责任,并制定严格的惩罚性措施,实行巨额惩罚性违约金制度和贷款主体资格限制准人制度。这样就加大了债务人的违法成本,使得债务人通过成本比较分析,慑于严惩而不敢逃废金融债权。
二) 加强配套程序性立法 不管实体法律规定的多么严谨完备,程序性配套立法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债权同样得不到切实保障。鉴于整个立法体系中的配套程序性制度建设都明显滞后,这项工作也不是立即就能够完成的。建议尽早修改现行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特别是随着我国加人世贸及一系列国际公约,对现行民诉法的修改势在必行,目前关于民诉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另外,在实体制度的条文中要避免一些空洞的概念性和目的性的文字表述,尽可能地使用细节性和步骤性的描述,增强其条文的可执行性。在修改民诉法过程中,要注意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和司法执行程序制度的完善。
三)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建议加强司法和司法执行领域的法律完善,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监督,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证执行效果。商业银行通过司法途径防范和遏制逃废债行为,是其保护自己债权实现的一个主要手段,而司法执行程序是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工序,其法律完善直接影响到了金融债权能否最终实现的问题。但是,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司法部门要站在维护法律独立行和权威性的前提下,严格依法裁判有关逃废金融债权的问题,要把商业银行与企业平等对待,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避免人为造成金融债权的流失。同时要发挥人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能,力保司法公正。另外,在司法执行领域: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降低诉讼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并保证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执行的效果,使执行费用成本与实际执行的效果成正比,这样才有利于金融债权人行使执行请求权,进而有利于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第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同时,在制度上加强对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监督的机制建设,完善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第三,加强法律制度外部运行环境的制度建设,为司法执行提供良好的外部运行机制,摆脱执行过程中执行难的现状,提高执行收回率。
三、法律制度运行环境的法律完善最佳的制度设计需要良好的运作环境,才能达到制度本身预期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关于现行防范逃废债法律的完善问题不仅仅是静态的制度内容和结构设计问题,还包括了该制度外部运行环境的改善,以及对运行该制度体系的人的规制。关于法律制度运行环境的完善,就是指对法律制度的运行及运行环境动态的改善,它包括制度运行本身的完善和制度外部的运行环境的完善。
一) 内部运行环境的法律完善即防止逃废金融债权法律制度自身运行机制的完善。有些制度在内容体系上规定近乎完美,但是在具体运行实践中,却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能够达到预期目的但制度运行成本过高,制度运行成本低但运行状态不佳等等。因此,要建立法律制度的运行追踪监督机制,立法者应该加强对防止逃废金融债权法律制度运行的监督,对具体制度的运行情况、运行成本、运行质量、运行效果以及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并做出分析评价,以便及时发现制度本身或制度运行上的缺陷,通过建立相配套的有效运行机制或加强制度本身的修改完善等实现相关法律制度的真正的完善。
二) 外部运行环境的配套法律完善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和运行的效果并不仅仅归因于其本身的制定,还受到运行该制度的外部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人文等大环境的影响。要想完善逃废金融债权的法律制度,还必须依法构建其运行的外部政治经济环境机制、社会人文机制和其他影响运行的法律环境机制。
政治运行环境的配套法律完善就政治环境的制度完善而言,应保证行政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严禁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严禁行政权力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在过去几十年,中国经济的一个典型特征是政府对经济的强烈干预,政府的触角几乎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分析银企之间的经济关系时,应首先考虑政府在其中发挥的影响。从多年的金融实践中可以看出,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始终在影响和操纵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据调查,截至年,真正属于银行自主经营发放的贷款不到以上的贷款是政府行政权指定发放的,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最终形成了银行的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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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通过有关行政法及配套制度的建设完善,加大行政权依法行使的监督力度,严禁滥用、乱用、越权行使行政权,制定严格的违法处罚措施,建立对行政违法直接责任人员的惩罚性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这是对政治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逃废金融债权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
第二,加强政治环境建设,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严禁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司法的不独立是逃废金融债权法律得不到有效运行和达不到预期立法效果的根本障碍。实践中,出于行业利益、区域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权力特别是地方行政权力经常直接干预或间接影响司法权对逃废金融债纠纷的裁判与执行,导致逃废金融债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运行,无法实现预期的防治逃废债行为、保护金融债权 的立法目的。要在法律上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对独立,保证司法系统的人事、财务、组织等各项制度独立于行政以外,这样才能根本上杜绝行政权越权。
第三,加强政治环境建设,还表现在立法上要明确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严禁行政权干预金融机构具体贷款业务。实践中,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不独立,当地行政权的直接或间接干预业务中贷款对象、贷款数额、贷款期限甚至还款方法与还款计划等各个具体环节,为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以及逃废债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制造了大量人为的障碍。这就要求在政治环境建设上,首先通过立法明确严禁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机构的人事制度,并制定严格的处罚办法,对行政干预金融业用人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处罚,保证金融机构独立的人事权,这样才能进一步保证其独立的业务权;其次,要保证金融机构独立的财产权,这是保证金融机构能够独立运作的前提最后,法律要制定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禁止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强制摊派,迫使当地金融机构发放扶贫性、救济性等政策性贷款和一些政府担保贷款,这些在逃废债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社会人文运行环境的配套法律完善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制度法律化的进程并不顺利,原因就在于我们缺乏支持法律良性运作的道德资源环境,缺乏人心深处的信用意识的复苏,信用陷人了不守信的恶性循环。因此,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并制定社会信用的惩罚机制。
逃废债务行为大量出现且越演越烈,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干预,对司法裁判权和执行权的干预,司法领域裁判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要根本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从各级政府做起,先要立信,对个人和商业主体要采取信用评级制度,并建立各种信用调查公司,保证金融机构贷款时获取最大的信息,及时摒除资信不良的借款人,防范逃废金融债权的发生;然后,要建立配套的社会信用惩罚机制,强调严厉的惩罚措施,通过惩罚制度的威慑力减少和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发生。
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建立一个由全体社会成员各个主体参加的社会监督体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建立和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建设,保证其贷款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第二,建立和加强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日常监督机制,保证其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逃废其债权的行为发生;第三,通过建立奖励机制,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对借款人、借款人对借款人之间的监督体制,最大限度地监督债务人的行为,充分防范债务人逃废金融债权的发生。
经济运行环境的配套法律完善就经济体制环境而言,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确保借款企业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助于借款企业( 主要指国有企业) 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还款意识,最终防范逃废债行为发生,保护金融机构债权。经济体制环境是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本质的外部原因,现代企业制度的不健全,产权不明,责权不分,是导致借款企业还款意识差、敢借敢不还、能拖就拖,可赖则赖、利用改制的手段逃废金融债权的深层次原因。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制度上真正把政府与企业分开,防止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使企业树立独立承担责任的意识,必然会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对逃废债行为的防范,有利于保护金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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