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立法的现实困境及路径依赖

时间:2024-04-26 08:54:2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2008年轰动一时的山西某煤矿矿难后的“封口费”事件像一面放大镜一样把新闻自由的问题展现在了公众面前,新闻媒体及工作者的纯洁性和新闻立法的紧迫需求再一次成为社会的焦点。

  本文以此为背景,探讨当前我国新闻立法的现实困境及在当前形势下应该作出何种路径选择。

  一、问题的源起——以山西某煤矿矿难后的“封口费”事件为背景2008年9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后发生后,干河煤矿矿工举报,41岁的矿工吉新红在矿内闷死,吉系洪洞县曲亭镇北柏村二组人,9月22日下葬。事故发生后,煤矿未向上级报告,反而为闻风而来的各地的所谓“记者”发放“封口费”,多则上万元,少则几千元。这次“封口费”事件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广大民众眼中形象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新闻媒体及工作者的纯洁性和新闻立法的紧迫需求再一次成为社会的焦点。本文以此为背景探讨法治背景下的新闻自由,期望对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新闻立法的现实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我国政府在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日益突出。表现在:

  (一)受众、新闻媒体期待的新闻自由空间与现实相关立法滞后存在矛盾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社会利益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也更加明显。然而,由于各利益主体所具有的意志和需求也不尽相同,受各自不同利益的驱使,他们迫切要求国家能够在立法上得以体现和满足,所以,一直以来,新闻媒体一直存在着广大受众、新闻媒体期待的新闻自由空间与现实的相关立法滞后的矛盾。

  (二)我国新闻媒体运作机制亟待改革众所周之,我国目前亲吻媒体仍主要采取的国有的有限商业运作体制。在中国大陆,目前新闻自由的最大阻力是其还并不是完全商业化,而完全是宣传部门的工具,新闻媒体成为政府部门的“喉舌”,新闻自由限度严重受到了政府的限制和控制,透明化不强。所以,我国新闻媒体的运作机制亟待改革,应该加速新闻媒介的商业化进程,较快的摆脱新闻媒体受制于党和政策的局面。但是,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纯商业化运作的模式我们应该采取批判继承的方针,因为各国国情不同,根植的文化土壤不同,所以,我们不能忽视我国新闻发展的现状,应该把公司并举的新闻媒体运作模式有机结合起来。

  (三)现实社会对信息迅捷性要求与现实存在差异市场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大量真实而便捷的信息,特别是政府的政策和统计信息。由于政府的信息和政策透明度事关公众的利益,广大公众对政府一系列政策的酝酿、制定、出台具有知悉权,在这个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迅捷与否,畅通与否,都关乎社会的发展和百姓的利益。然而,正是由于政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的不健全以及政务公开的程度不够透明,百姓对信息需求的迅捷性期待与现实信息的不透明或者传播滞后存在很大差距。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要求政府应该继续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务公开改革的补发。

  (四)新闻自由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之间存在矛盾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较为突出,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道德沦丧,社会不公等消极现象不足为奇,新闻媒体应该发扬其应有的职责和功能,客观公正的报道社会的事实真相,通过有效的舆论监督有效的规制社会道德沦丧、权钱交易等丑陋现象。目前,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广泛而有效地介入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保证公民的知悉权,有效的缓解或者化解矛盾但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还滞后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导致一些现象在法律上还是空白,舆论监督常与社会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出现冲突和矛盾,比如20世纪80年代中国出现的“告记者热”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讨论就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这还需要在以后的新闻建设中逐步完善。

  三、我国新闻立法的路径选择

  (一)我国新闻立法应遵循的原则1.以宪法为准绳的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各项法律的基石,其它一切法律都是下位法,都不得与其相悖。因此,新闻立法必须以遵循宪法的意旨为前提。笔者认为,现行宪法对新闻媒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些基本原则,二是扎根于我国现实国情的自己独特的内容。其中宪法对新闻立法相关的最突出的是有关言论、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原则。

  2.公共责任原则

  所谓的公共责任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和从业人员相对于他人(自然人、法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之所以提出这一立法原则,是因为中国新闻立法在保证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保障他人、社会、国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共责任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新闻自由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传播媒介机构的激增,新闻传播媒介以及从业人员侵害他人、社会和国家合法利益的现象大幅度增长,“我们现在的新闻言论自由比起过去也有很大进步”,但是,为了保证新闻媒介的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的良性发展,我们也必须防止上述的现象和问题,笔者认为,在新闻立法的过程中,坚持公共责任的原则至关重要,新闻媒体虽然具有报道新闻事件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前提。

  3.维护新闻真实的原则

  世界各国新闻事业都奉新闻报道真实为其职业的根本准则。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是其从业的基本前提。毫不夸张的说,每个失实的新闻报道都可能危害不特定的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危害社会,一个时期的整体的新闻失实则会祸国殃民。因此,重视新闻的真实性意义重大。如何确保新闻真实?笔者认为新闻立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保护正面的、真实的新闻报道,维护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对不真实的新闻报道应予以规制和制裁。

  4.明确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基本权利在新闻自由主体上,我们应明确新闻媒体尤其是新闻记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在对新闻自由进行法律保障时,明确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的具体的权利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法律至少应明确新闻媒体及从业者以下权利:(1)自由创办新闻媒体。新闻媒体是保证新闻自由的前提,没有新闻媒体的载体,新闻自由只能是空谈。(2)写作自由。写作,是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重要途径,这也是保证新闻自由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3)发表自由。强调作者有权把自己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言论、观点公之于众的权利,它也是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4)报道自由以及评论自由。一个完全的新闻自由,离不开自由的报道和评论,能够让人民充分表达言论、各抒己见,因此,报道和评论是新闻自由实现的最重要的两个体现。(5)采访自由。采访自由可谓是新闻自由的一大特征。在新闻的传播过程中新闻记者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新闻自由的环节中起到重要的桥梁的作用。因此,社会才赋予记者特殊的权利。

  (二)媒体采访报道的行为规范

  要保证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在有序的秩序上运行,保证对社会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作用,就应规范媒体和从业人员的不法行为的认定及其责任,主要是对出版、言论自由划定一个必要的界限,防止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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