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干预与经济法

时间:2024-04-26 08:54:1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股市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始终有效的,当股市失灵时,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政府干预股市,就是要保持股市平衡运行,发挥其带动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限制其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

  [关键词]政府干预 经济法 市场经济

  一、引言

  2007年3月,上市公司杭萧钢构宣称签署价值300多亿元合同一事,以及这家公司股价异动情况引起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责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就这家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对外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同年5月证监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总裁给予警告,处以20万元罚款。2008年2月,3名涉身内幕交易责任人员遭到了刑事惩罚,法院判处的罚金高达8074万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股市为什么需要政府干预?

  市场经济体制是迄今为止我们知道的,也是为实践证明的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之一。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瞬息万变的全部问题。正是由于现实经济中的市场机制出现了令人失望的结果,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才有了国家干预的必要。

  总的来说市场失灵有两种情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是市场本身失灵:一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必然导致垄断,而垄断必然增加社会成本;二是市场不能很好地解决某些外部经济问题;三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时或效用最大化行为引起效率低下、分配不公等问题。第二种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性障碍。市场缺陷的存在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在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忽视政府或国家的作用,市场失灵就更加明显。

  股市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始终有效的,当股市失灵时,政府干预是必要的。股市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通过与实体经济的内在联系,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政府干预股市,就是要保持股市平衡运行,发挥其带动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限制其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

  三、政府如何有效干预?

  我国证券市场上不仅存在违规配股、信息披露问题、内幕交易问题、买卖本公司股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还包括一些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违法违规操作的特殊情况:证券市场产生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含有相当的非市场经济因素。同时,证券市场不是依法产生的,其先于证券市场的有关立法而产生。《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才出台。在此之前,仅仅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规范证券市场。

  我国政府近年在不断加大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力度,从直接干预到间接干预,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所谓直接干预,就是政府直接对证券市场的指数做出定性判断,然后通过对资金进出、股票发行的控制调节股票市场指数;相对应的就是间接干预,就是政府主要通过税赋、交易手段调整、货币市场手段来间接地影响股票市场指数。回顾一下中国股市十年来的坎坷,每一个转折点都打着政府干预的烙印。大体而言,我国政府对股市的干预主要采取了直接干预的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1.树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存在是整个证券市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无论是从信息的获得还是在市场的参与上,都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证券法有必要向中小投资者倾斜,增强其地位,以实现真正的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尽量减少投资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秩序和安全,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适当的救济。具体表现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公开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要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的信息,避免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解和遗漏。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法律上应受到公平对待。公正原则要求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对所有投资者实行统一的行为规则。

  2.明确监督管理机构职权在证券市场中,政府干预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出现是为了弥补证券市场本身的不足,促使其规范发展。《证券法》已经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等各个环节和各个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各地原地方证管机构由其直接领导,从而使地方证管机构能超脱于地方政府之外,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更好地发挥统一监管职能。

  本案中,证监会对该公司的信息披露合法性的调查,正是依照《证券法》第四节中,禁止虚假信息出具、传播的法规。政府专职部门调查介入,对维持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净化交易市场有至关重要作用。

  3.政府评论与调整资金准入政策政府评论是我们比较常见而且还对投资者非常有效的手段。尽管每天都有股评家在大大小小的媒体评论市场,但他们对市场的评论远不及政府来得有效。政府言论对股市有极大引导、制约作用。

  政府调整资金准入政策是中外所常见的直接干预手段。从总的趋势看,限制资金入市的尺度越来越松,但在市场发展初期却也存在倒退的现象。

  从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看,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将逐步减少,间接调节手段逐步成为主流。从其它证券市场的实践看,间接干预手段主要是调整交易成本、税收政策、货币市场政策等。我们也用过的间接手段主要有:调整交易费、红利税、利率政策、调整证券经营机构的货币市场准入政策等。

  4.国家(政府)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国家对经济运作的干预与调控在现代社会中,愈显重要,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建构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一话,正确概括和体现当代市场经济之复杂条件下经济法所应具有的理论基石,也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政府干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干预社会经济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以及在科学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那种不依法或违反方法论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盲目地干预。坚持干预有据,干预有度,干预有效原则,尽量平衡国家与市场两者关系,充分发挥他们各自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陈虹,吕忠梅。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2]《江南时报》第七版。“股市极度低迷 急需政府调控”。

  [3]梁上上。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架构。

  本文来自草根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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