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保障税作为一个特殊而新兴的税种,对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有着其他形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以社会保障税方式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在当下已经成为国际上社会保障筹资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能有效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弊端,对于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社会保障税法的建立,可以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保证和支持。因而,在此探讨社会保障税法的法律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法
社会保障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除了具有一般税收的基本特征外, 还具有累退性、专款专用性、有偿性、再分配性等明显有别于其他税种的特征。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 172 个国家中,有 130 多个国家开征了工资税、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捐赠等不同名称的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在社会保障税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断加以完善的做法以及社会保障研究的经验, 可资借鉴和参考。目前,我国已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民众的社会保障意识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准,相应的法治环境也已具备,这些都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准备了必要条件。
一、国外社会保障税概况
(一)瑞典
在瑞典,社会保障税是预算的重要来源之一,在税收收入中列为首位。瑞典的社会保障税包括保健保险、基本退休金保险、企业倒闭支付工资保险等十项保险,税率为 34.83%,按不同用途分项确定、以所有在瑞典居住者工资的比例提取。雇主将代扣代缴的雇员的社会保障税连同雇主本人的社会保障税一同缴纳,自由职业者自行上缴。税务局将纳税人上缴的税款存入各基金账户,交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由各基金组织分配使用。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的特点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明确挂钩,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体现了累进性,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
(二)英国
英国社会保障税的特点是覆盖面广,凡在工作年龄之内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国民保险,从而获得享受各种保险待遇的资格,而没有资格参加国民保险的人则可享受国民补贴。而且根据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税率,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的人员采取了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代写论文到麻烦;对自营人员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比较便利。由于设置了起征点,也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
(三)巴西
巴西是拉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较早的国家,其体系和制度较为完善。其社会保障体系由三个机构进行管理:国家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资金援助方面的事务,国家社会保障医疗援助局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主要负责征收社会保障税及其他缴款。其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筹集退休基金、医疗基金、家庭津贴及教育津贴。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分比例共同负担,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按月薪或临时工作上个月所得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税工资具有最高限额。雇主与自由职业者应纳的社会保障税按一个固定的基数计算,这个工资基数与实际所得无关。基数按级次划分,并根据加入社会保障管理局的期限而不同。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主要是以社会统筹的形式征缴社会保障费。这种形式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制定缴费办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集中体现在社保统筹覆盖面窄、社保缴费征收不规范等诸多方面,因此,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十分必要。此外,从物质基础、群众观念、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讲,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十分可行的。
(一)社会保障税开征已经具备比较成熟的经济物质基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经济负担能力增强,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税源基础,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了可能。同时,国有企业已基本完成脱困目标,也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前景广阔,他们愿意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
(二)社会保障税开征已经具备比较成熟的社会心理基础
随着社会成员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由政府出面承担此事,在税收制度上对此加以明确和固定,群众自然大力拥护,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先例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金,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大多数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社会保障税是典型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能使所有纳税人从中直接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三)社会保障税开征已具备征管基础
我国拥有严密而有效的税收征收系统和征收管理机构。随着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障税征、管、用分工协作的统一体系已初具轮廓。同时,税源监控、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与税务代理相结合的征管新格局逐渐形成,开征社会保障税,不用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重新设一套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征管装备和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人员素质、征管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大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效率,降低征收成本。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法框架构想
(一)纳税主体
以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国境内有工薪收入的劳动者(包括在各类企事业位、国家机关工作的工薪劳动者)为主要纳税主体,其中企事业单位承担主要的税收负担,个人承担一部分,国家也通过抵扣计税所得等形式承担一部分费用,一次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原则。目前在确定纳税主体时还存在一些争议,如自由职业者、农村居民是否应被划为纳税主体。对此,应区别对待:前者应依据有所得就应纳税的原理,应就其收入缴纳社会保障税;后者人数巨大,收入普遍较低,要求其和城镇居民缴纳相同的社会保障税是不可能的,因而可以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二)征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应以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薪金数额为征税对象。自由职业者由于全部劳动报酬难以确定,根据专税专用和纳税人受益原则,以其获得的毛收入为征税对象。此外,由于目前社会中的收入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各种基数外补贴而非基本工资上,应将发给职工的各项补贴列入工资基数,以此作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税基。
(三)税目
按照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社会保障税的税目设计应适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社会保障项目的宽窄相匹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项目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五项。相比较而言,前三项在我国已具备广泛深入的实践经验,过渡为社会保障税难度较小,因此,可先重点设置这三大税目。后两项保险实践时间不长,覆盖面窄,不适宜在现阶段将其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税目。
(四)税率
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是建立社会保障税的核心问题,从设计原理上说, 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应在测算社保基金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目前宜采取分项比例税率。适用比例税率便于税务机关计税及征收管理,也利于初期推广。且采用设立有起征点和最高限征额的比例税率,有利于将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数量差别控制在一定合理限度内。
(五)税款的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采取“申报缴税”和“代扣代缴”方式。企业应纳税额由单位直接缴纳,职工应纳税额由其单位扣缴,自由职业者自行申报纳税,事业单位的缴纳由财政部门负责划转。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由财政按时足额划转到社会保障专门机构,按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支出,专款专用;社会保障专门机构负责收支安排,征收比率调整及开支情况检查,以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管、用“相分离。
(六)法律责任
社会保障税作为独立的税种,为保障社会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其征纳必须与其他税种一样,通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明文规定违反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律的威慑力防止纳税人偷漏税,以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将社会保障税的保护落到实处。对单位和个人不缴、少缴的拖欠行为,税务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明确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可具体表述为强制限期纳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刑事处罚等。总之,可以借鉴或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对这一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充分利用和发挥税收的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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