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程序法完善

时间:2024-04-26 08:54:1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当前人们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探讨又一次升温,自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讨可以说是一浪高过一浪,但是一些学者在探讨有关现行税法体制的时候过多的关注于原有实体法的不足,将改革重点完全放在了实体法的改革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伴随着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改革原有实体法容易,但是在落实中却存在很大的困难,个人所得税法作为收入分配调控法律手段未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做一个权衡,以使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得最大的成效。

  关键词:程序法;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体制

  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除了需要像实体法那样的硬件性条件规定外,还需要一系列的软环境予以完善与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及其配套程序法是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时足额征收的重要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一般包括税务登记、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只有将这些个人所得税在程序法角度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落实,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应有的效果。

  一、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1.加强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健全税收执法监督体制。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以及强化税收征管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中心工作,从税务机关自身实现税收征管的真正完善,防止因税收征管的滞后而导致的税制改革的迟滞不前以及税款的大量流失。

  2.有效控制掌握个人收人源泉。纳税归根结底还是从纳税人的基本收入为出发点开始计算的,因此从根源上控制一些非自然人机构所有人的个人所得税,堵塞偷逃税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范围,然后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固定的纳税代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高效的控制税源,同时建立一个高度统一和透明的个人纳税体制。

  3.逐渐改进征收办法中的征收期间标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不稳定性对市场个体收入影响的波动性日益加大,不同月份之间的收入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差距日益拉大。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按月征收法,对其他所得采用按次征收法。而世界各国则大多采用了按年征收法。客观地说来,按年征收法较为科学,但它的实施有赖于较高的征收管理水平。而按月、按次征收则存在不科学之处,主要是税收负担不一定合理。但征管相对简单。因此在个税的实际征收中应该将纳税收入尽量按年征收,即由税务征收机关推动税务立法机关将纳税收入年期标准在税收体制内推广。

  4.规范纳税人的纳税中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财产登记制度。纳税人的纳税中报制度包括纳税人的登记编码制度、适用不同的申报表以及纳税人自行填写申报表等。如日本、韩国等国对于这些特殊纳税群体,给予一定优惠、区别对待。我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能够做到如实记账正确计税的,可以区别对待,并且提供税收上的优惠。建立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纳税人的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显性化,以加强对于纳税人当期应税收入的控制,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核查监督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可以在应纳所得税额中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这一标准既有利于维护这部分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这部分人纳税人进行偷漏税的逃税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偷逃空间,由于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浮动范围较大,纳税人通过少报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等偷逃税款的机率较大,因此应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核查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的有关帐簿等核算制度,加强对于这部分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的核查监督,丰富稽查手段与方法,提高核查监督的广度与深度

  三、建立健全纳税人纳税信息披露与交流制度

  1.征税过程中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公民各种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及纳税情况进行集中式的管理,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透明度,从而提高税收征管中的公众监督广度与力度。如实行居民身分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即将公民纳税记录考核终身制,从而提高公民纳税记录考核结果的影响力,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无形成本。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分证号码,即可以为居民在实际经济行为中的交易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又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条件。

  2.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实现纳税双方双向披露与交流。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法,必须实现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人双向信息的对比核实。国外流行己久的“双向申报制度”(即建立支付应税收入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的收入和已纳税款;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或者期末时,将自己本期的各项收入据实申报的申报制度),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核定征收及代扣代缴外还未曾很好使用,因此在纳税申报中尽量实现双向纳税申报制度。

  参考文献:

  [1]张祖华。关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探索。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4)。

  [2]张源。我国个人税制的完善。内蒙古统计。2004(6)。

  [3]杨秀玲,赵倩,宋凤轩。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经济论坛。2004(20)。

  [4]黄仰玲。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大众科技。2005(1)。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CPA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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