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企业标准,即一个企业从事生产、建设、商品流通等领域中需要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一方面,企业标准能加快企业自身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领先地位和保持优势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标准也是企业在销售过程、政府依法监管等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手段有时候却成了一些企业不当利益的保护伞。本文仅从这两个方面对企业标准予以论述。
一、标准引领了科技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实是企业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仅仅满足于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标准规范就像一把“标尺”,能够有效规范企业的服务行为,引领企业前行。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着手为自己定标准立规矩,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必须以科技创新为依托,完善和提高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把标准化工作提高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的战略发展层面,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创新成果,提高企业标准的技术含量和前瞻性,配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实施,要逐渐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抓住难点重点,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重大标准问题,生产出质量优良的产品,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海尔就是以标准引领企业发展进步的榜样。该公司生产的众多家电产品,如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视机等,都有国家标准,但他们并不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制订了自己的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中,不但提高了国家标准中的项目参数水平,还在国家标准以外又增加了许多自己设计的特殊项目。全公司都围绕这些标准努力,将产品标准的高要求逆向分解到管理体系、过程和产品实现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中。所以,海尔的产品质量有口皆碑,竞争力强劲,在消费者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企业自身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物质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繁杂,新产品大量涌现。而标准的制订,尤其是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总是滞后于产品的,这时候,企业标准就显得异常重要。企业从产品的生产管理、检测出厂、贮存、运输、销售、向社会承诺等各个环节,都得有标准来规范,企业标准是企业的基础性工作,就像一个标杆,既可以使企业各方面工作规范一致,又引领着企业走向进步。自《标准化法》颁布实施以来,企业以及社会各有关方在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监督实施等各方面的进步是巨大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企业标准对企业的自我保护作用及其法律地位《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有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必须执行,企业还可以制定严于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关于这一点,自《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各界在理解和执行上是一致的。
2、推荐性标准,国家只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当企业不采用时,只要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即可。企业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以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关于这一点,人们的认识就不是那么统一了,有一些人至今还认为,当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实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并没有法律依据。
正是这第二个结论,在一些行业中,很多企业制定了低于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比如,聚氯乙烯排水管材,该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物中,它的质量高低虽然不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但是在建筑施工时已将其预制进楼板中,再加上装修,已彻底将其包进建筑物内,如果发生破裂,更换起来就是很麻烦的一件事,将给业主造成很大损失。该产品标准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其中拉伸强度要求是大于等于40MPa,但很多企业的企业标准把这一指标定为大于等于8MPa,只是国家标准的20%;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有10项之多,但有的企业标准只有6项,甚至一些关键项目也被取消了。城市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人们对这类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生产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数量也是越来越多,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许多企业不是以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提高竞争力,而是以打价格战这种较原始的、低级水平的方式来竞争。打价格战,最简便有效的方法就是减少原料成本,当降到一定程度时,如果再继续降低成本,就必然要以降低产品质量为代价,在聚氯乙烯管材的生产过程中减少聚氯乙烯树脂的用量,增加大白粉等相对价格低廉的原料用量。企业这么做的直接后果是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为了使产品“合格”,企业自然而然地想到制定技术要求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有了降低了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再依据这个标准到检验机构送检,顾客看到的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当然就是合格的了。我们不能要求顾客真的是上帝,什么产品都懂,他们可能并不知道什么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技术参数等,看到的只是产品价格低以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是“合格”的,这对顾客来说是严重的误导。这样的标准也是经过审查备案的。忧虑的是,这样的企业标准不止个别企业有,也不是个别地方的企业有,而是有一定的普遍性。
质量监管部门在进行市场监管时,往往将经过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也作为检验的依据。这样,质量相对较好但按国标检验的产品有可能不合格,而那些质量相对较差,但却又降低了要求的企业标准的产品,却可能得到检验“合格”的结论。企业标准在这里俨然成了蒙蔽顾客的哈哈镜,成了掩盖产品质量低劣的遮羞布和保护伞。
我国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企业标准从标准的层次来讲是属于最低层次,其技术水平也普遍不如前三个层次的标准高,然而当企业用它来保护自己的不当利益时,其作用却是前三个层次标准无法比拟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在企业标准审查备案时,审查的宽严尺度很难掌握。如果本地标准化管理部门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从严掌握,但外地同类企业在其当地备案时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宽松掌握了,而外地企业的产品也到本地市场来竞争,这就必然造成竞争的不公平。由于没有法律的支持,全国各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企业标准备案审查的尺度不可能掌握一致,所以也不能指望通过标准审查来达到提高企业标准技术水平的目的。
对于企业来说,法律没规定的都可为:法律没有规定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强制标准除外),企业就可以制订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这样的企业标准在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备案时,标准化管理部门不能不予以备案,因为只要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单就《标准化法》而言,降低了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并不违反该法。对监管者来说,要监管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不许用企业标准作为监督的技术依据。所以在监管时,只要生产者或销售者拿出了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监管者就得承认该标准的合法性,以该标准作为监管的技术依据。因为企业标准的掩盖,有可能发现不了问题,造成监管不到位。
企业标准在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标准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中产生的上述种种问题和后果,其根本原因是不当地抬高了企业标准的法律地位。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法律本身,而不是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和监管者。现行《标准化法》是1989年颁布的,距今已20多年。实践证明,允许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尽管这个国家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也会造成不良后果。修改这一法律内容,既必要且迫切。
三、今后企业标准的发展方向
企业标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先进的企业标准对企业发展的引领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企业标准的主流是应当予以肯定的,经济走向全球化,标准当然也要与国际接轨,有高标准的要求,才有高质量的产品,有了高质量的产品,顾客才会满意,企业才能长久发展。企业标准的关键一方说到底还是企业。
没有企业的主动参与,企业标准就成了无土之木、无水之源。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阶段,很多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关键动力还是在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保护。以目前的现状和趋势来看,广大消费者的认知水平越来越高,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越来越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企业对企业标准的制定将会更加重视。但在目前这种社会背景下,只有那些在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定优势、积累了一定原始资本的企业,才会考虑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才会将标准的引领作用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动力,而有相当多的企业还会把企业标准当成其不当利益的保护伞。如果现行《标准化法》不对企业标准要求做出修改,企业标准的这种引领作用和保护伞作用还将持续下去。企业追逐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事,企业的一切活动莫不是以利益为中心。而对利益的追逐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企业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要得到保护,但不当利益则必须予以限制,否则就是侵犯他人利益,就是对广大消费者不负责任。作为消费者和监管方,我们希望通过法律规范来引导企业标准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提高的“引领”作用,最大限度地限制其将企业标准作为不当利益“保护伞”的作用。如何通过法律的调整和完善,使企业将制定并真正落实企业标准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从而生产出质量高的、老百姓满意的产品,是一个现实的、长期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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