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

时间:2024-04-26 08:52:3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不仅包括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包括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通常较为重视。而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公示等程序方面的法律要求,存在部分用人单位的重视程序不足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顾名思义,存在程序违法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违法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例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示员工手册并由劳动者于员工手册尾页签名,而在此后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否认知晓除尾页外的前述内容;又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手册作为其附件,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修订员工手册却未采用法定程序向劳动者征求意见或进行讨论协商。

在实践中,企业通常将劳动规章制度与企业简介、企业财务制度、行政制度、卫生安全制度等管理制度合并为《员工手册》。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范围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的涵盖面广,又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其制定、修改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劳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应遵循如下步骤: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规章制度拟议稿(包括规章制度制定或修改稿);2、劳动者提出方案和意见,形成反馈意见或方案;3、在劳动者讨论、提出意见和方案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4、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决策程序,确定劳动规章制度文件(包括规章制度制定或修改稿)。在遵循民主程序并实施过程中,劳动者广泛参与、用人单位确定这两点是缺一不可。

示例:2008年4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海某公司即开始修订员工手册(2007年4月制定)工作,人事部、法务部就考勤制度、休假制度撰写《员工手册(拟议稿)》。

2008年5月上旬,在全体职工会议,将拟议稿发至参会人员,并就拟修订的各条款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

2008年5月中旬,在汇总分析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拟议稿进行适度修改,撰写《员工手册(拟议稿)》2.0版。

2008年5月下旬,人事部、法务部就《员工手册(拟议稿)》2.0版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就条款变动内容进行说明与解释。

2008年5月下旬,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员工手册(2008年5月修订版)》。

须说明的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职工或工会依法享有规章制度的修改的提议权。

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应遵循如下方式之一:采用公告方式告知劳动者;采用直接告知劳动者。通常有以下几种具体做法:1、在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公告;2、在公司公示栏或窗口张贴告示;3、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在劳动合同签订时一同签署;4、向每一个劳动者发放并签收;5、组织劳动者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并考试。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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