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扶农、惠农政策,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物资和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加上征地拆迁、旧村改造项目的稳步推进,有效地促进了我区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随着涉农资金的不断投入,资金密集度越来越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也在农村领域滋生蔓延,直接危害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论文关键词 农村 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
2012年4月22日,番禺区村两委成员共80人到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学习,而后作了预防咨询及预防职务犯罪的问卷调查,以掌握该行业的廉政建设情况及廉政风险点,收集广大公职人员对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以形成前瞻性、参考性、辅助性的研究报告。笔者结合近年来查办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的情况,分析其职务犯罪的特点与手段,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分析: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一多一低”。在此类犯罪主体中担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多,在近五年的农村基层组织犯罪15人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具有较高的政治和文化素质,村官中群带关系明显、族群色彩浓厚,公心较弱私心较重,有的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有的知法犯法、蔑视法律。
2.贪污、挪用、受贿等为职务犯罪主要形式,也是传统意义上的职务犯罪。
3.非法转让土地权成为新型犯罪形式。有的村干部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以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出售”农田或农用地,非法转让给一些个人用于建筑居民住宅或企业厂房,甚至开发房产地,从中收受好处,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4.犯罪手段多样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采取虚报支出、开假票据、冒领土地补偿款、新农村建设补助款等手段贪污公款;二是将非法转让的土地款不入帐,随意挥霍侵占;三是利用手中权力向让其办事的人索要好处费、回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四是利用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贿赂。
5.犯罪金额单笔小,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村支书的任职时间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有的达10多年,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单笔金额较小,但笔数较多,多的达三四十起,作案时间长。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关注:原因分析
1.村干部素质低,守法意识淡薄,思想教育缺失。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基本由选举产生,但这种选举带有许多灰色成分,族群关系意识浓厚、家族式经营现象频现,村官的素质参差,相当一部分素质低的人员被选举到村基层组织岗位上,埋下了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隐患。在犯罪的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综合素质较低,政治素质较差,守法意识差,胆大妄为,有的甚至还有犯案前科、黑社会行径劣迹。同时,教育监督缺失也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基层组织人员学政治理论、学业务的很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守法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难,有则也是走过墙应付检查而矣。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松驰,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服务大局意识淡薄。
2.监督制约机制落后、村民监督开同虚设。一是上级主管机构对各基层的监督不够,缺乏深入调查、针对性解决存在问题,致使某些村长期以来各自为阵,俨然一个小王国;二是村务公开的如同虚设,虽然有些村务公开出来了,但对于某些问题却不公开,选择性公布信息,而且真假掺杂、水分甚多;即使公开了村务信息,但村民对这些帐目的真实情况无法问询查懂,这一关也就这样走过场,起不到实质性监督效果,故未能对违法违纪村干部造成遵纪守法的压力;三是各级村组织内部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有些村支书、村主任进行以权谋私,而其他委员碍于情面,顾虑重重,不愿、也不敢揭发,或者相互串通共同犯罪;四是农村幅员广大,乡、镇、村众多,法律监督力量有限,检察机关受法律法规关于案件管辖范围方面的限制难以界入村务查处犯罪,公安机关碍于情面及人手业务量问题查处村官职务犯罪也难上加难,实质上出现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这就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3.财务制度不严谨,以言代法、管理混乱。近年来,农村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白条子入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财务管理暗箱操作,财务制度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收支无制约。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有的村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把手说了算。二是财务人员身份地位低。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一定的标准,致使村级财务人员混杂,整体受村主要干部制约,账务处理随意性大。三是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对村民反映的财务问题不及时纠正,遮遮掩掩、得过且过、瞒天过海,甚至几年不去核查账目,导致个别村官借机胆大妄为。
三、对策:如何防控职务犯罪
预防比打击职务犯罪更有积极意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使村基层组织人员对贪腐“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方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1.严把任人关。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在村民的眼里,他们就是党与政府的形象,是群众的主心骨、致富的领头人。选任好村干部相当重要。有一项调查显示,广东今年的村两委选举中,贿选的现象相当普遍,程度超越历届,几乎涉及所有贿选方式,而且相当隐蔽低调,现有手段查处难度极大。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频繁出现,或许说明了“存在就是合理”的理论要点,但给中国的基层政权建设带来严峻的考验与抨击,到底如何作政治体制改革以革除这种传统恶习,通过机制建设、制度创新,以减少选人任人带来的“负能量”,转而提升任人唯贤的“正能量”,这个命题相当重要。
2.着重教育,考察以言行一致为标准。对村官要加大教育力度,开展经常性教育,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浓厚氛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预防职务犯罪最根本的工作是抓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思想信念的滑坡是最大的滑坡,要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与警示教育,营造正气清风,尤其是重点抓好预防警示教育,运用相关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剖析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过程和思想根源,以警示村干部引以为戒、谨慎行事,尊重法律,守法自律。同时,相信群众的力量,密切联系群众,由群众雪亮的眼睛来监督村官的言行,并以言行一致作为考察村干部是否称职的唯一标准,让不轨的人失去犯罪的土壤。
3.强化监督,落实好制约监督机制。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充分发挥区、镇人大及各级代表的监督作用,这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利;二是充分发挥区委、镇党委在农村职务犯罪中的特殊监督作用,坚持把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使之成为反腐倡廉的先头兵;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专门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主要通过对农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达到警示作用,形成威慑效应;通过发布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公安机关则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作出查处;四是发动村民群众监督。村民群众的监督也是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屏障。目前推行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对农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有些村公开的内容有限,表面的东西多,使群众监督难以到位,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增强认受性。
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财务收支关。一是推行村级财务统一核算。杜绝白条子、假票子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收取的各项款项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村支书、主任、会计、出纳等人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和执行财务制度。以严格的审批程序比较有力地制约了村干部对资金的使用。二是改革财政体制,加强对财政监控。取消村级单位会计,所有费用由乡镇财政结算中心代管,对各种票据、银行单据、会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实行征收部门开票,委托银行收款,财政专户管理。村级的财政预算由财政结算中心统一审核,统一拨付,严格按照核定的收支标准安排资金,从而改变目前部分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堵塞漏洞。三是强化对村官“一把手”的监督,将“三公”消费公开透明化,加大民众及新闻舆论对一把手监督的力度,因为缺乏公众监督的权力极容易导致腐败。
5.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惩腐倡廉。从某种意义上讲,查处是最好的预防,是对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对违法犯罪的查处,既惩治了腐败问题,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又能起到警示作用,达到威慑效果,让后来人从中汲取教训,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给犯罪分子自己、给家庭、给单位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成本多高,付出的代价多大,使其不敢犯罪,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反之,如果查处不力,打击不够,久而久之,职务犯罪就会形成一种不良风气,社会对贪腐的评价可能会出现“笑廉不笑贪”的反常现象,并带有一定的传染性,危害极大。因此,必须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才能更有效村级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相关文章:
论知识经济与城市经济04-26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完善04-26
谈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和反竞争倾向防范04-26
也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04-26
对我国矿业权的反思与重构04-26
浅谈对我国督促程序的反思04-26
论重构商业银行抵销权制度04-26
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分析04-26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