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根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方式的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分成缺陷责任、瑕疵责任两种。由于缺乏对二者在法律规范上的明确划分,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分散在相关法规中,在实践中造成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适用法律法规不明确,责任义务主体之间相互推诿,造成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处理。本文试图从九个方面对两种产品责任进行比较,明确区分二者的不同,以期当事人在遭遇到产品责任纠纷的时候能适当选择,以有效救济自己的权益。
论文关键词 产品 瑕疵责任 缺陷责任
一、产品的定义
(一)在讨论产品质量责任之前,有必要对本文讨论的产品下个定义产品(product)可以解释为被生产出的物品;《辞海》中注解的是:生产、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把产品理解为商品,其实是不确切的。产品和商品的区别在于,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当一种产品经过交换后进入使用过程后,就不能再称之为商品了;当然,如果产品又产生了二次交换,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它又成为商品了。
本文讨论的“产品”取广义解释: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包括《民通通则》和《产品责任法》中所称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商品和服务”。
(二)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质量法》第46条?Q对产品缺陷的含义作出了规定,安全性不合格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产品缺陷的实质是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产品瑕疵的含义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对产品瑕疵做出明确定义,但是从《产品质量法》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等相关使用“瑕疵”一词的法律条文能看出立法者对产品瑕疵的认定范围和产品缺陷还是有区别的。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瑕疵表现在产品在使用性、可靠性、效用性等各种特性方面的质量问题,而产品缺陷仅指产品在安全性方面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这样说,产品缺陷更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而产品瑕疵更注重产品的效用性,但二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产品的安全性常常影响着产品的适用性。所以,从概念上来说,产品的缺陷和瑕疵的明显的区别是产品的安全性。电脑不能开机,手机不能正常通话,打火机里装的是水,农药不能杀死害虫等等这些是产品瑕疵。手机通话时漏电,饮料喝了中毒,奶粉喝了生病,啤酒瓶开启爆炸等等致使消费者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则属于产品缺陷。瑕疵是以是否减少产品的使用价值为判断依据。缺陷则以是否对产品的使用者有危险为判断依据。一件不合格产品,有可能既是瑕疵产品,又是缺陷产品;也可能只是瑕疵产品,而不属于缺陷产品;或者虽然不是瑕疵产品,而是缺陷产品。
(四)产品缺陷责任的定性《产品质量法》第41条??2条?S对产品缺陷责任作了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专列“产品责任”一章,把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定性为一般侵权行为之外的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应当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指明产品来源的销售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产品瑕疵责任的定性《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一章仅限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规定了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三种情形。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瑕疵责任的义务主体是销售者、经营者或其他与消费者有合同关系的一方,而生产者并不在其中,并以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达方式明确了销售者对因其售出的产品导致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负过错责任。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则由销售者追偿。同时该法第43条另行规定到: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所以产品瑕疵责任本质上是合同责任,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根据合同法理论来确立归责原则。合同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本文同意有学者的主张??ldquo;产品瑕疵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有关标的物质量的规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产生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下面从九个方面对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进行比较
(一)归责原则方面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产品缺陷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产品瑕疵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商品生产者将生产出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必须保证商品具有公众明示或默示对此商品正常用途的合理期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如果消费者发现该商品不但不能达到其正常用途,还造成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不用举证证明相对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此时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与产品瑕疵违约责任的发生了责任的竞合。商品的购买者(如果也是受害人的话)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提起产品缺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产品瑕疵违约之诉。前者的诉因是责任主体提供的产品侵害了购买者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是特殊侵权责任;后者的诉因是合同相对方违反了合同对产品的明示或者默示的质量担保责任,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商品的购买者(如果不是受害人)则仅可以对商品销售者(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请求产品瑕疵违约责任,需要证明对方存在瑕疵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
有这样一个案例,消费者以正常的价格在商场中购买了一瓶啤酒,消费者品尝啤酒之后,觉得该啤酒跟白开水味道一样,这时该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啤酒的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责任;如果消费者开瓶时,那瓶啤酒突然爆炸不但导致自己人身或财产损失,甚至把饭店包间炸穿伤到隔壁包间的其他消费者。这时对该消费者来说就有了诉求选择权: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违约责任竞合;其他受损消费者则可以请求产品缺陷致损的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方面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产品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缺陷和瑕疵的区别上文已经有论述。(2)损害事实。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损害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其中人身损害既包括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也包括对消费者的家人以及因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的财产损失(例如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直接由损害产品引起的。
产品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产品存在瑕疵。《产品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三类产品瑕疵。(2)双方存在合同关系。(3)主观过错。产品瑕疵责任是违约责任,其必须以责任义务主体的主观过错存在为前提。关于产品瑕疵责任中的主观过错,应当奉行“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这也是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最重要的一点区别。(4)损害事实。即因为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相对方对产品功效的合理期待没有得到满足,合同利益没有得到实现,与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受损事实是不一样的。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说小于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产品瑕疵损害一般仅造成受害人使用商品无法得到应有的效果、功用,而不会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而产品缺陷则会给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上文提到的购买啤酒案例就可以说明。
(三)主体范围方面1.权利主体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因为产品缺陷责任的特殊性质,其权利主体可以是产品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因产品致损的第三人。而由于产品瑕疵责任本质上是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产品瑕疵责任的权利主体只包括消费者或者说是产品的购买者。
2.义务主体产品缺陷责任义务主体:(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产品缺陷责任的义务主体。(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或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5)广告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可向广告经营者要求赔偿。(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了这些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产品质量法》第57条了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定情况。
产品瑕疵责任义务主体:(1)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销售者去追偿。消费者只向销售者请求赔偿。(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了服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3)其他由于其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体。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多变,试图穷尽产品瑕疵责任的责任义务主体是不可行的。总而言之,与消费者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都可能成为产品瑕疵责任的义务主体。
通过以上列举可以看出,产品缺陷责任的义务主体相当宽泛,即只要是由于其产品造成损害的人,都可以成为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包含但并不仅限于产品瑕疵责任的义务主体;产品瑕疵责任的义务主体则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只能是与当事人有合同关系的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四)救济方式方面产品缺陷责任救济方式有:(1)赔偿损失: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责任法》第4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3条都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失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也做了类似规定,同时该条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法》第45条赋予了被侵权人在因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时候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方式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产品瑕疵责任救济方式有:(1)修理、更换、退货等恢复义务。(2)赔偿相应的损失。(3)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产品责任法》第40条?U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对救济方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五)赔偿范围方面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4条?V、《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对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做了类似规定。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是通过偿付受害人因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来予以救济: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指因产品侵权给受害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直接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主要指受害人因此而导致的收入减少。
产品瑕疵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来承担责任,主要有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做、退货等方式。《产品质量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45条?圆疯Υ迷鹑蔚某械7绞阶龀隽嗣魅贰?/p>
综上,产品瑕疵责任的赔偿范围除法律个别规定外,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赔偿,更加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本质上来讲是合同中意思自治的体现。其赔偿范围一般是产品本身的价值,保障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为限。此处存在一个特殊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一种瑕疵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方式: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以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价款1倍为限额的赔偿。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欺诈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瑕疵责任义务主体承担的具有惩罚的性质的损害赔偿。
(六)免责条件方面产品瑕疵的免责条件是,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的瑕疵如事先向买受者做出说明的,或产品存在瑕疵但有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之情形的,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则规定了由负产品缺陷责任的生产者举证证明的3种免责情形: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七)诉讼时效方面由《产品质量法》第45的规定?X可知,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通常为两年,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至十年。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知一般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不声明”的产品瑕疵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通常以商品购买发票载明的日期为准。
(八)诉讼管辖方面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来,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分别是两种不同的管辖范畴。因此产品缺陷责任案件与产品瑕疵责任案件的诉讼管辖也完全不同:前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后者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到具体案件时,要依据当事人诉求的不同而具体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
(九)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受害人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事实,而无需证明责任义务主体对产品造成损害存在过错。由生产者对其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产品瑕疵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一般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双方对产品质量明示或暗示的约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将是受害人。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创新,琳琅满目的产品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产品质量纠纷也随之日增。产品瑕疵责任和缺陷责任在责任主体,救济方式,举证责任等方面都不一样,遇到产品质量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依据二者的不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有效救济自己的权益。
此外,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体系也应与时俱进,进一步的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以避免产品的消费者,权利受害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公平合理有效的救济:比如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但是生产者满足了免责条件(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等),生产者不予赔偿,这时候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则有违民法公平原则。对此可以借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政府或者相关协会成立救助基金对因产品缺陷致损的受害者予以适当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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