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它是保险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原则,由于它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责任、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关健性的作用,所以各国都把它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由于人们对近因的不同理解,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所出现的不同判决结果。本文正是基于人们能够在具体案件中正确运用近因,特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指出,以期使近因原则发挥最大功效。
论文关键词 近因原则 保险损失 保险赔偿
近因原则发端于英国海上保险领域,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保险领域被普遍采用的保险理赔原则,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一近因原则及其在保险法上的意义
“近因”是英美用语,但已经发展为各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来源于法律用语Causa Proximaet Non Remota Spectatur,近因是由Proximatecause直译而来,中文中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词语,在理论界关于近因的解释存在两大主流观点,一是时间说,即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就是近因,一是效果说,即“该说认为,近因并非以时间上的顺序性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就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的效果进行判断,即在各种原因事实并存时,以对结果发生有最重要影响的条件作为法律效果上的原因。”?P近因“并非是指时间的晚近,而是指在因果关系上最直接、最有效、起关键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断保险事故与损失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在保险法中的特殊应用。这一原则要求只有导致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在认定保险事故及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这两方面:一是损失必须是作为保险对象的风险的自然、正常、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结果,而不是被保险人以其他原因导致。近因对于发生损失的这个后果,不因为有其他原因发生或同时存在而受影响——即其状态或效力依然存续,其他原因不能阻止该近因发生作用,割断其与损失之间的联系。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无由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只有近因引起的损害范围才是有限的和确定的,因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才有可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即只有近因引起的损失才能由保险人赔偿,近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并不赔偿。因此“近因”原则就是确定保险人应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根据。而判断什么是损失发生时的“近因”就成为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近因原则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重要性,近因原则受到极大的关注及充分的重视,同时近因原则的正确适用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由于近因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损害结果与致损原因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在适用近因原则时应特别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
(一)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已经形成共识,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事故与致损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该条规定中,保险事故的“原因”即包括近因原则下的各因果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显然负有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二)例外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此时举证责任将倒置给保险人。但何谓”所能提供“,现行保险法并未明确细化。”?夜O辗ǘ酝侗H恕⒈槐O杖嘶蚴芤嫒说闹っ髟鹑尾⒉灰蠖砸蚬叵到谐浞值闹っ鳎鱿抻谠谄淠芰λ艿姆段谔峁幢悴荒艹浞种っ髟蛴虢峁浯嬖诘谋厝涣担膊怀械>僦げ荒艿脑鹑危堑怪酶O杖恕8迷蚴潜;と跏迫禾宓奶逑帧?/p>
(三)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害发生时近因的选择问题此种情形是指多种原因同时存在并共同作用于保险标的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形比较复杂,要严格区分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若多种原因都是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全赔制,即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一种是限制赔偿制,即只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发的损失。本文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全赔制与限制赔偿制都存在缺陷,应根据除外责任是否与保险责任相互独立,若除外责任与保险责任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除外责任与承保责任相互独立,任何一种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致损,保险人应如何进行赔偿多种原因间断致损指的是多种原因之间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断裂,在因果关系存在断裂的情况下,若后因的介入,割断了前因并对保险标的损害的发生起到了独立的决定性的作用,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则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尽管我国的司法解释已经开始适用近因原则,但是作为已在国际保险理论中得到较为普遍应用的近因原则到目前为止依然未被纳入保险法中,不可谓不是一种立法上的落后与不足,为了依法保护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保障保险理赔的顺利开展与有法可依,近因原则应该被纳入保险法中。此外,正确适用近因原则,对于合理界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在适用近因原则时,一定要认真把握,正确判断,使其作用真正得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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