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鹿特丹规则》中无单放货规定的评析

时间:2024-04-26 08:51:4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在当前海运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变革性,为解决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公约中的无单放货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但是公约中无单放货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疑虑,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立足于货物交付,就《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及其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和较深入评析的同时,也积极为我国的贸易实践和海事立法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无单放货 新规定 提单 运输单证

  一、《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规定的产生背景货物交付是货物运输的一个关键概念,它是运输合同完成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凭单放货能有效保护提单的物权性质,体现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合同功能,保护运输单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便利,有效的防止海运欺诈。但在当前航运实践中,常常出现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接到到货通知的收货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货物;无此种约定的,收货人没有按行业习惯、惯例或运输情形,未在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

  2.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身份。

  3.签发必须提交的运输单证时,声称是收货人的人不能提交正本运输单证。

  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正是传统提单制度、航运和司法实践难以摆脱的困境。当前航运贸易中,尤其在国际集装箱、油轮和近距离海上运输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要求提货的人凭副本提单(Copy of Bill of Lading)加保函(Letter of Undertaking)提货的现象,如果承运人交付货物,便构成了实践中最常见的无单放货。在当前法律背景下,这种无单放货不仅破坏了提单制度,扰乱交易安全,更严重威胁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一直被认定为违法行为?P.如果没有可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对持有提单并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收货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证货物及时交付,尊重运输合同的功能,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应赋予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不凭借正本运输单证交付货物的权利,《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做了积极的尝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对《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的解读

  (一)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鹿特丹规则》首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备的货物交付体系,但许多学者持有公约“成功构建了鹿特丹式的无单放货制度”、公约关于无单放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和公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的观点,笔者认为都有待商榷。

  《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因各种原因所引起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这一问题,目的是促进货物交付顺利进行,而不是要对“无单放货”进行规范,制定“无单放货责任体系”。无单放货是承运人为了在目的港及时交付货物的救济手段,它和凭正本提单交货一样,是一种交付货物的方式,而不是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同时,公约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条件,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如果单证受让人在受让单证时不知道或理应不可能知道此项交货的,承运人仍需要赔偿运输单证持有人的损失。《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凭指示无单放货是不能完全免责的,自然也不能说合法。

  (二)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鹿特丹规则》用运输单证的概念务实回避了对提单的定义,取消了提单定义中“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传统模式,但我们不能就此断言《鹿特丹规则》抛弃了传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首先,《鹿特丹规则》的运输单证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包括提单、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等,而海运单显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因此运输单证定义中自然不能把物权凭证的作用加入其中;其次,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对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也一直争论不休、没有达成共识。但是《鹿特丹规则》不再突出强调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提货凭证的特殊性,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以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交货指示取代提单的提货凭证地位,亦即承运人无须凭单放货、提货人无须凭单提货,也确实是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弱化。

  (三)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现有提单制度下,承运人在货物交付中一直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提单制度片面强调提单的物权性,凭正本单放货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然而,严格要求凭单放货对承运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正如《联合国贸法会秘书处对运输法草案之说明》提到:把无单放货之责任总是推到承运人头上,这是没有反映当前之现实。《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不再单纯强调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更加注重可转让运输单证所具有的合同功能,通过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凭指示交付货物”代替“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方式来积极寻求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和提单的合同功能之间的平衡?⑹栽诔性巳撕偷ブこ钟腥酥淦胶馕薜シ呕醯脑鹑魏头缦眨舛员U匣跷镌耸涞乃忱校岣呋跷锪魍ㄐ屎痛俳骋追⒄苟季哂谢庖濉?/p>

  (四)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鹿特丹规则》的无单放货和实务中常见的“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和保函交货的无单放货”以及传统提单制度中严格的“凭单放货”一样,都是承运人可以选择的货物交付途径。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要求提货的人仍没有取得正本提单时,承运人可采取三种方式完成货物交付,即继续等待,直到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前来提货;凭要求提货的人提交的副本提单和保函放货或者按控制方、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承运人在不能及时交货时,便可以衡量不同方式交货所具有的风险,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货物交付方式。

  三、《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规定在实务中引发的问题

  (一)增加了承运人的交货负担《鹿特丹规则》第9章货物交付中明确规定承运人请求就货物交付发出指示时,必须按控制方、托运人、单证托运人的通知顺序,依次请求依其指示交货,直到收到通知的被通知方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为止?5牵狈⑸耸渚婪资保绾沃っ鞒性巳艘丫垂家笠来尉突跷锝桓斗⒊鲇行ㄖ僦ぴ鹑稳绾畏峙洌舛际枪济挥忻魅饭娑ǖ模绻僦ぴ鹑温湓诹顺性巳松砩希厝辉黾悠湓鹑纬械!M保济魅犯秤枇顺性巳饲肭蠡跷锝桓吨甘镜?ldquo;合理努力”的义务。但“合理努力”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模糊概念,公约没有提出确定的界定标准,又无疑会增加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条件限制,致使实务中难以有效操作。同时,公约就解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有着复杂的程序要求,如承运人请求指示交付的通知发出的时间限制、声称是收货人的人如何适当表明其身份等。

  (二)FOB术语下卖方权益难以保障在国际贸易中,承运人运输货物未能及时交付,请求控制方、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而解除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交付货物义务时,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遵循FOB术语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买方自费租船或者订舱,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卖方则负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舶交予承运人负责运输的义务?S.与我国《海商法》不同,《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托运人仅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它排除了发货人作为托运人的地位。当出现贸易纠纷时,买方当然凭借其托运人身份成为控制方,取得控制权,显然不利于卖方的权益保护。

  (三)对国际贸易支付产生冲击传统提单是具有特定的物权凭证效力,它已经融入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改变了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传统的“认单不认人”的做法,使支付对价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最终能否凭单提到货物成了个未知数,而对于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受让人来说,运输单证的交付不再等同于物权的转移,当事人难以相信持有提单也就拥有了货物,使“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沦为一张废纸。《鹿特丹规则》的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被弱化,使其缺少法定的物权效力,结汇必然会产生障碍。当承运人凭指示交付货物时,提货人无需提交运输单证,就使得收货人不必在提货前付款赎单,从而使开证行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对国际贸易支付而言,公约关于无单放货规定的适用空间也是非常有限的。

  四、结论

  《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独创性规定,为解决因各种原因所引起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难题提供了新思路,体现了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现代化的新动向,积极意义不可否认。但在当前的航运发展和贸易背景下,其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可预见性,能否被广泛接受并采用,有待于实践的检验。面对货物不能及时交付这一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多年的问题,我国作为航运和贸易大国也应积极研究、合理评估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为发展我国航运事业、拓宽贸易市场做积极准备。

  目前,我国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为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其在具体制度设计和立法态度上具有鲜明的立场和特色,一直严格遵守可转让提单下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的积极尝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其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与世界主要国家的提单立法相冲突,我们绝不能盲目移植《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而应该认真研究、仔细评估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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