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决策,也是理顺税费关系,建立依法以税筹集交通运输发展资金长效机制的重大举措。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公平社会负担;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但改革方案出台后,是否还能依据原来的规定继续征收欠缴的公路养路费,是否可以对欠缴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下一步如何做好养路费清缴工作,已成为困扰各养路费征稽机构的难题。现就公路养路费清缴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做些思考。
一、公路养路费清缴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如果免除欠费车主应当交纳的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和罚款,对按时交纳养路费的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成品油税费改革前,我国对拥有车辆的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其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以及国家交通部、计委、物价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条“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养路费”、第十七条“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是每一位车主应尽的法定义务。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按照这一规定,车主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法定义务取消了。但对于那些欠缴公路养路费的车主,因为欠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费用,属于之前的法定义务应尽没尽,还有缴纳之前欠缴的公路养路费的义务。养路费征稽机构有责任督促欠费车主补缴欠费,而且应当给予一定的惩罚。欠费车主有义务补缴以前的欠费,并接受惩罚。如果免除欠费车主应当交纳的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和罚款,对按时交纳养路费的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2、成品油税费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政策缺少过渡措施,针对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使用及处罚的规定已经无效,公路养路费清缴缺少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没有规定之前欠缴的养路费如何处理。而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也只是删除了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及相应处罚的规定,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也没有规定欠缴的公路养路费采用什么措施、方式和手段收取。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法律统一原则,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地同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立法法又明确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删除了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及处罚的规定后,本市《北京市公路条例》和《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及处罚的规定自动失效。自此,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不再有法律依据,原来规定的滞纳金、暂扣车辆及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已不再适用,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没了强制征收的手段。如果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依据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处罚,属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
3、从理论上讲,公路养路费收费事项取消后,收费许可应当终止,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的收费资格应当取消。
按照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应当依法申请收费许可,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从理论上讲,收费事项是实体的,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是基于收费事项的存在而存在的,收费许可证又是收费资格的一个证明文件。收费事项取消后,收费单位取得的收费许可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应当终止,收费许可证应当注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如何做好公路养路费清缴工作
国务院对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依据做了简单删除处理,没有规定过渡措施,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及相关处罚的依据已经失效,原来规定的滞纳金、暂扣车辆及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已不再适用,政府没了强制手段,车主交纳欠费全凭自觉。这类似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然债务,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细分析起来,两者又有不同。自然债务是法律认可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公路养路费不能清缴是法律规定有瑕疵造成的,法律并不认可。自然债务是债权人不积极行使给付请求权和保护请求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牺牲的是其自身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至于公路养路费欠费,首先是车主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其次也有征稽部门工作不力的原因,还有改革部门工作有瑕疵的原因。要追究责任,首先应当追究车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其次是征稽部门工作不力和改革部门工作瑕疵的责任,而不能牺牲国家利益,让国家承担责任。否则,对国家、对已经按时交纳了养路费的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欠缴的公路养路费,不能像自然债务那样,等待欠费车主自己觉醒,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清欠工作。
一是对公路养路费清欠工作有正确的认识。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缴纳欠缴的养路费是欠费车主的法定义务,征收欠缴的公路养路费是政府的责任,只有清理了欠费,对整个社会及已经缴纳了公路养路费的车主才是公平的。
二是暂时保留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主体。公路养路费这一收费事项取消了,但是之前的收费工作还没有完结,还需要一定时间内保留养路费征稽机构这一收费主体,做好清欠等善后工作。因此,有必要向收费管理部门申请对公路养路费的收费许可设立一个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收费许可终止,收费许可证注销。
三是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管理资源和管理信息。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信息,采用发放催缴通知书的方式对欠费车主进行催缴。也可以考虑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上路稽查催缴,或者在车辆检测场内稽查追缴。
四是充分利用司法手段。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高级法院沟通、协调,探讨是否可以某部门的名义对欠费车主提起诉讼,转入司法程序,借用司法强制手段。也可考虑与法院统一认识,明确清欠工作的法律依据以及可采取的行政措施,部门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五是充分利用媒体。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欠费车主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还要传递一个信号,政府不会视其违法行为不理,会更加积极的纠正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以公告的方式催缴,通过媒体公告欠费车牌号及车主姓名或者单位,让欠费车主明白,执法部门掌握其欠缴公路养路费的信息。
三、从此次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得到的启示
此次成品油税费改革考虑的不可谓不详尽,从出台的时机、出台的方式、具体的措施和制度等等。但在出台成品油税费改革方案时,没有考虑相应的过渡措施,这给公路养路费清欠等后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引以为戒。在出台某些政策或者措施时,不但要注重对主要问题、主要制度及措施的把握和处理,还要兼顾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要有相关衔接机制,避免造成新的问题。
另据了解,在修改《公路管理条例》时,因为这次修改只是成品油税费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只考虑了与成品油税费改革的衔接,没有考虑对今后工作的影响,从而造成了清欠工作缺少强制手段的问题。在今后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或者措施时,不但要考虑与主政策或者措施的衔接,还要分析其对相关措施或者实际工作的影响,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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