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的灾区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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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灾难是文明的衍生物,我国当下需要灾难的规则化治理。本文通过分析灾难规则化治理、“灾区重建法案”和经济法的作用,以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灾区市场生态重生为“灾区重建法案”的政策目标,论证了“灾区重建法案”制定基础、实施主体、政策工具和政策工具目标,试图提出经济法理论背景指导下“灾区重建法案”的轮廓。最后本文进一步思考了灾区重建与社会秩序重构、经济法理论指导下的制度变迁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延伸问题。

  关键词:灾难;灾区重建;工商社会;经济法

  一、灾难的规则化治理与经济法的作用

  (一)灾后重建不仅需要效率,更需要公正灾难是文明的衍生物,没有文明自然就不会有灾难;正是因为有了灾难,文明才拥有了对抗灾难的意志和智慧。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汶川的8.0级地震震撼了全世界,给我国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强震,中国政府迅速采取了果断、有效的救援措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深入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鼓舞了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坚强决心。中国背靠世界最大的大陆,面朝世界最大的大洋,属温带季风性气候,历史上多有自然灾害。中华民族的所有秉性都根源于远古时代抗灾的需要,以致在生产力水平还不足以使个体自立的条件下较早的形成了国家。[1]灾难无法避免,我们会用科学的态度坦然面对,会用我们捍卫文明的意志和智慧重建美好家园。多难亦可兴邦,诚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言,灾难是对公民德性的历练与政制体制的完善。[2]

  从一般意义上讲,中国社会风险的累积与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也是密切相关的。按照西方风险社会理论,进入现代化的一定阶段后,必然伴随社会风险的增长,并进入风险社会。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当今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风险是现代性的基本要素,风险社会是现代性的重要特征。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当前,“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3]他认为:“风险概念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4]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也认为,风险概念标识了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根本差异。[5]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1000亿~2500亿元,[6]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自然灾害已经成为阻碍我国乃至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现代工商社会要求我们,抗击灾难不仅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顽强的意志,更需要我们规则化、制度化[7]的面对灾难。任何社会之中都会无法避免的存在风险,现代法律根植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并建立于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上,是一个社会之中自由、权利(力)、风险与责任的分配机制。[8]在现代工商社会灾难规则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灾区重建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讨论的核心议题就是“灾区重建法案”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经济法是经济高度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调控和参与经济之法,这是各国经济法的相通之处。经济法的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9]依经济法理念,社会整体的经济生活应当是自由的、有效益的、有秩序的,这就决定了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公平和效益等的高度统合。现代工商社会的灾区重建,是灾区社会工商业生态文明的重生。经济法天然的契合于现代市场条件所要求的政府、民间对等合作,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灾后重建,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灾区重建典型的法律调控模式。“灾区重建法案”旨在有效、迅速推动灾后重建工作,重建城乡、复兴产业、恢复家园。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拟从经济法的角度论证一项可行、有效、公正的灾区重建的制度发展模式,并试图探索我国今后灾难规则化治理的制度建构之路。

  (二)“灾区重建法案”的经济法特性、立法技术及其法律适用[10]

  经济法超越传统形式主义法学,强调经济与法互动背景下,合理性与合法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调整。经济法是民商法调整基础之上的二次调整机制,更为侧重调整的目的、手段和效果。[11]

  1、“灾区重建经济法案”是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特别立法,在立法技术上属于政策性特别立法。立法目标较为单一,旨在促进灾区重建,而不宜承担过多的功能目标。灾后重建工作,适用本法案规定;本法案未规定的,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但其它法律规定较本法案更有利灾后重建,则适用最有利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灾区重建法案”是在已有法律基础之上的二次调整,是法中之法。其运行基础、运行程序及法律责任之追究,需要依赖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作用。该法案的起草将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为基本依据,体现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协调。

  2、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治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高度统一,该法案将提供判断政策合法性的程序和合理性的标准。本法案为“灾区重建”具体政策的出台提供政策目标、政策依据、政策标准和制定程序,是具体政策目标实现的法治基础和保障。

  3、灾区居民可以援引本法案的规定对政府、企业或其他主体提起诉讼,法案的实施依赖政府主导,法案适用则需要司法审查,政府主导与司法审查相结合。

  4、该法案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法律调控机制,注重协调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协调不同效力层级、部门的经济法规,是程序与实体的高度融合。其具体的实现,需要以国家的整体组织力,政府及各国家机关协同一致,日常、滚动地围绕着规划行事,力求达到既定的目标和效果,这是现代法的规范和法律调整的一种高级表现形式。

  5、赋予或承认不同规划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作为其相互博弈的法治基础。灾区重建规划的正确性、可行性,都要通过不同主体的博弈加以确证。“计划不如变化”,形势和情况的变化需要在博弈中将其向好的方向引导,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6、法治的灾区重建规划最终表现为不同主体博弈中的责任和救济,业务判断规则[12](business judgment rule)作为问责“角色责任”的基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中,通过该规则,衔接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令官员对其不作为、不恰当作为或渎职行为承担责任,又允许其有合理的失误,以利于官员的积极进取。

  7、“灾区重建法案”作为特定事项的特定立法,在施用期间上往往会限定于一定的年限,与其他一般立法不同。[13]类似特定事项的特定立法往往会促使相关事项一揽子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为以后实践提供制度经验。

  经济法理念指导下的“灾区重建法案”追求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高度统一,特别立法的特定目的与其他政策目的多元并存,有助于社会经济法律调控目标的综合实现,是政府主导的特别立法与原有制度资源的协调并用。经济法的作用是独特的,“灾区重建法案”将为我国经济法治建设进程写下重要一笔。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灾区重建法案”的政策目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背景下的灾区重建

  (一)地震瞬间凸显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5·12”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自然灾害,近10万人丧生,无数家庭支离破碎,数百万人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灾难凸显了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的城乡差距,自然灾害往往会给那些居住条件差和乡村地区的人群带来更大的伤害。近30年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我国大多数居民拥有了更多财富,但我国同时也是全球贫富分化最为严重的主要经济体之一。[14]这种差距从大城市居民与欠发达的小城镇或农村居民之间的强烈对比就可见一斑,北川县城距离震中160公里,伤亡惨重;成都距离震中仅90公里,损失相对小很多。这其中的原因不可能仅仅是地质构成差异。我国目前的城市人口约为6亿人,仅占全国人口的45%,而美国的城市人口比例超过了80%,我国的城市人口还有可能大大增长。[15]随着城市化进程,数千座无名小城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每年都有多达1,500万农民结构性转移——成为“城里人”。新兴的小城公共财政能力薄弱、公共基础设施匮乏,众多民宅往往是越便宜越好、建得越快越好,这样小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成为地震中最易受到伤害的人群。[16]

  我国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构成了灾区重建最重要的社会背景,“灾区重建法案”的构建不仅仅在于促进灾区的生产自救和经济恢复,还必须放眼于促进灾区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17]工业化、城市化不仅体现在受灾地区的直接损失,而且工业化、城市化主导着整个救灾的过程。越是工业化、城市化高的地区越能够调动资源进行救援,越是工业化、城市化低的地区,则越可能缺乏得到援助。工业化、城市化不仅体现于经济发展水平,更是体现于地方政府的公共经济管理能力,只有具备较高的公共经济管理能力的地方政府才有可能调动更多的救灾资源。在这个意义上“灾区重建法案”对灾区分类分级管理就实属必要,只有分类分级管理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实质正义,才能更好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灾区重建一方面必须依赖中央政府平衡协调地方发展布局的政治权威,另一方面中央政策的推行落实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配合。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二)灾区的市场生态重生——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发展观的灾区重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18],是国家宏观政策得以实现的法治途径和法治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多元化、区域利益多元化,灾区重建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无法仅仅通过市场机制完成,也无法仅仅依赖国家财政投入完成,必须要在政府主导下,综合运用财政、产业、金融、税收等多种政策工具,通过政府调整与市场调整相耦合的经济法调控机制才能实现[19].以经济法的理念为指导,结合灾区重建的具体社会经济条件,本文认为灾区重建的关键在于如何最有效的调动一切可能的积极因素,如何最有效的配置一切可能的资源。“灾区重建法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从社会本位出发,如何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民间的合作机制,政府需要将它原本独占的职权适当的转移给社会,“官民”积极有效地携手合作,一道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体现出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高度统合[20].

  “灾区重建法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具体落实“十一五规划”和17大报告的要求,促进灾区城乡统筹的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制度设计上侧重于解决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发展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持续,根本方式是统筹兼顾。[21]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及个体之间等各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些差距可能是其本身的禀赋不同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禀赋之外的原因所致。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制度原因造成,仅靠个人努力是无法消除的,需要政府的政策改进来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形成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中国共产党17大报告则进一步提出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含义就是指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为促进居民基本消费的平等化,并以此来分担居民消费过程中的风险而进行的一系列公共行为。促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关涉到居民消费的个体行为,而且关涉到区域间的差异发展。[2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三、“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定基础与依据

  规划和产业政策是一国政府规划诱导和干预产业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政策,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优化配置,建立有效、均衡的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灾区重建项目应当属于中央专项规划,实施手段包括制定子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灾区重建法案”本身并不是灾区重建的具体规划,而是国家灾区重建规划得以贯彻落实的法治途径和法律保障。本文认为“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定基础与依据主要体现于如下几点:

  (一)宪法框架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目前施行的宪法,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灾区重建法案”是特别时期施用的特别之法,其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宪法框架之下展开。突发事件永远是对宪法和权利的考验,在平常状态下,法治社会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我调节自动运行着;除非出现违法情形,政府一般没有理由干预或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然而,一旦出现了紧急状态——譬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社会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持正常秩序——大量违法行为和事件发生所导致的秩序崩塌(或迪尔凯姆的social anomie,社会失范)[23],因而政府必须积极干预以解除社会危难。由于时间急迫,政府必须果断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公民的人身安全、健康或财产遭受更大损失。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某些决定和措施将不可避免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剥夺。[24]除了《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分散立法之外,中国目前还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紧急事件的处理方式之法律,这可以通过制定《紧急状态法》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特定地区特定时期规划产业政策法案的“灾区重建法案”,不宜包容在《紧急状态法》、《综合减灾法》的制定之中,也不可能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来解决相关问题。

  依据《宪法》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因此国务院将是灾区重建的核心领导部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于中央部委之间,中央部委与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军队系统与政府机关之间如何有效协调运作。现代行政事务高度复杂,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具体的实践中,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国家边防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以及目前的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二)党中央、国务院“灾区重建工作”的总体安排5月12日地震发生后,胡锦涛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中央决定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温家宝总理任总指挥,设立救援组、预报监测组等8个工作组。[25]5月18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进一步决定设立9个工作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地震监测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生产恢复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灾后重建组,水利组,社会治安组。[26]这9个工作组分别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领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调参与。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重点逐步向灾后重建转移,6月1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决定成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主要负责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为规划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30多个部门和有关方面为成员单位。2008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施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7],该条例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二是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安置资金、物资和临时住所的分配使用公开透明。三是对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损毁的重要公共设施的工程质量鉴定以及地震资料收集、保存、建档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明确了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原则、要求和程序,要求编制规划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意见,批准的规划要及时公布。五是对实施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环节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灾后恢复重建优先安排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住房、学校、医院等,并对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特殊要求。六是明确了恢复重建的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原则。七是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工程质量监管做出了严格规定。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9个工作组的模式,为“灾区重建法案”的实施主体提供了基本雏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则为将来“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定实施提供了直接的立法准备,《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8]为灾区重建提供了进一步实施依据。

  (三)灾区重建的省、部配套措施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先期出台的一些部门文件也是“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银发[2008]15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的通知》,以及民政部2008年5月23日《关于对口支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的紧急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灾区重建法案”的具体内容构想

  1929年发生的全球性的经济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使得美国公众能够接受甚至要求政府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实施直接干预,在纯粹的自由企业和市场经济环境中引入地区和国家计划是历史的发展趋势,贫困与落后地区不能仅仅依靠各州政府自行解决。凯恩斯主张通过扩大政府开支,由政府出面兴办大型公共工程建设,来解决就业、促进消费进而摆脱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于1933年通过《田纳西河流域管理法案》(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Act),授权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TVA)以企业实体的机制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综合开发该流域。[29]美国1970年的《萨斯奎哈纳流域管理协议》(Susquehanna River Basin Compact),授权萨斯奎哈纳河流域管理委员会(The Susquehanna River Basin Commission,SRBC)。[30]上述两法案成为当代美国开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典型制度模式,也是现代市场条件下政府公共商事行为、调控管理行为的典型制度运作模式,对于论证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灾区重建法案”的制度发展模式有着重大借鉴意义。“灾区重建法案”的建构一方面需要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应当体现现代市场条件下政府公共商事行为和调控管理行为的结合。结合我国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本文认为“灾区重建法案”的具体内容构想体现如下:

  (一)法案的实施主体

  1、灾区重建委员会(Commission)我们必须区分民主合作性的Commission[31]和政府权威性的Authority,[32]考虑到我国灾区重建政府主导下多方协调的政治现实,灾区重建委员会可以作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之后的管理决策机构,协调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组织工作,由主管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委员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民主决策重大事项。

  2、国家成立政策性投资公司[33]

  灾区重建的政策性投资公司主要针对与灾区重建进程中市场失灵的领域,应当根据灾区重建委员会的授权组建,具体职能特点应当体现如下:

  (1)接受灾区重建委员会的领导,执行灾区重建委员会的决策,与民政部门的职能工作相区分,投资公司负责灾区重建工作的项目投资或项目融资。公司设立特别公众董事(special public director, SPDs),有权使用公司账目和卷宗,可以在公司职责运行的过程中主张公共利益和国家的经济政策落实等。

  (2)财政部主要出资,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机构也可投资入股构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资金主要部分来自国家灾后重建基金。

  (3)统一管理财政资金和境外援助,接受国际独立会计机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和国家立法机关监督。公司设立账目失察板,确保账目记录正确无误,公司官员确保须财务报告的真实性。[34]

  (4)协调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利益关系。

  (二)法案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与政策工具1、灾区的界定和分级标准。

  “5·12”地震在四川、甘肃、陕西部分县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受灾的实际上只是这些省位于龙门山构造带及附近的县、镇、村,成都、德阳、绵阳、广元、汉中等中心城市的损失很小。一个地区的地理区域并不完全等同于灾区,而且同为灾区具体受灾程度也会有差别,因此“灾区重建法案”应当首先以法律形式对灾区加以详细界定,同时确定分级标准,为以后的财政支持和对口帮扶等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提供法律依据。[35]

  依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三章“调查评估”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在制定“灾区重建法案”中可以以此为依据,根据灾区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灾区进一步细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针对不同级别配置不同的政策标准或措施。

  2、灾区重建的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为进一步推进汶川特大地震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恢复重建工作,统筹协调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民政部进一步总体部署了对口支援机制。[36]支援省份对口支援的主要任务是:(一)提供受灾群众的临时住所,包括帐篷、活动板房、过渡简易房等,力争尽快实现转移群众每户有一处临时居所。(二)解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包括提供灾区急需的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灶具、床等生活物品。(三)协助灾区恢复重建,包括灾区民房重建、基础设施修复等。(四)协助灾区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经济合作、技术指导等。

  3、政府对灾区财政支助方式西方国家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法律调控模式可以成为灾区重建政府支助方式的借鉴,英国在1960年制定了《工业发展法》,规定凡在贫困地区进行制造业投资,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补贴和35%的购地补贴;法国政府也颁布有关法律对在巴黎和里昂等发达地区投资办企业进行严格限制,而对到落后地区办企业的投资者则予以扶持;德国《联邦基本法》规定,联邦各地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应当趋于一致,《联邦空间布局法》则要求联邦和州共同出资各50%对落后地区的开发给予补贴;意大利在60年代为了开发比较落后的南方,通过法律具体规定了在南方办企业所享有的多方面的税收优惠,还专门成立了南方公共事业特别工程基金局筹措了1万里拉作为扶持开发基金。巴西为了扶持落后地区,颁布了4239号法令,规定在这类地区开发建设项目,可免征所得税的25%,并在国家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和各州的长期预算内,向落后地区的投资额不得少于预算的30%.[37]

  本文认为,政府对灾区支助的方式上应当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债券和信贷政策支持等间接手段为主,以政府或者国有部门直接操办为辅。国有企业主要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工具的国有企业和某些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等三类。灾区重建类似于灾区社会商业生态的重生,国有部门的直接介入原则上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当然这并不排斥公用事业的公私合作。

  4、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协调运作产业的成长是市场和交易范围不断扩大的结果,它不仅需要知识、劳动力、资金等要素的投入,也需要适宜的组织模式与治理结构与之匹配。中小企业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都远逊于大型企业,但是中小企业有好多自身方面的优势:机动灵活,善于应变;组织机构简单,工作效率较高;勇于创新,富于进取等等。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使得中小企业更能适应于灾区重建进程中社会工商生态恢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同时中小企业也对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38]

  截至到2006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达46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38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产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交税收已经超过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39]从国外实践看任何国家,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突出发挥中小企业在灾区重建过程中的作用,更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在于中小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灾区重建资源的配置和效率。

  “灾区重建法案”除了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外,还可以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利用网络开通“商业联系网站”向中小企业提供权威的市场动态和行情分析,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向中小企业提供行业监管的法规信息、产品基本标准和成功企业的经营经验等等,促进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协调运作。

  (三)法案实施政策工具目标设定[40]

  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于2008年6月8日起施行,是我国首个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门条例,成为我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则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将来的“灾区重建法案”的政策工具设定了具体目标,是我国灾区重建经济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内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粮食政策等九个方面,构成了“灾区重建法案”实施政策工具的基本体系。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进一步提出了国家订货制度、国家储备制度、统计法律制度、国民经济监测和预警制度、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独立审计制度等几项配套措施的目标设定。

  1、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央财政拟从今年起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2008年拟安排收入预算700亿元。重建基金将从四方面筹集: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600亿元;从车辆购置税中调整安排50亿元;从彩票公益金中调整安排10亿元;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40亿元。[41]灾后重建基金的使用和财政调度,应当与上述灾区界定和分级标准相对应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规定,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在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灾地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中央财政做法,相应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2、财政支出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规定,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但是该财政支出政策与《灾区重建法案》确立的政策性投资公司相协调,减少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对于国家重建款项的不当截流,是国家财政支出能够发挥最大效益。

  3、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规定,税收政策的工具目标体现为: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

  4、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5、金融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规定,金融政策的工具目标体现为: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6、产业扶持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规定,产业政策的工具目标体现为:(1)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把旅游业作为先导产业,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2)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技术水平。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适当奖励。(3)优化产业布局。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在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等地将企业相对集中,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中区。(4)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在恢复重建期内,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7、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的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的工具目标有以下几点:(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3)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4)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8、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的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工具目标有以下几点:加大就业援助;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9、粮食政策。

  粮食政策的工具目标应当有以下几点:稳定受灾地区粮食市场;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促进受灾地区种粮农民增收。

  10、国家订货制度国家订货制度不完全等同于政府采购制度,国家订货仅指政府基于特定公共目的向厂商订购货物或者劳务的活动,主要用于满足国家储备、调控市场、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救灾等特殊需要。国家订货制度是现代市场条件下,政府规划职能的延伸和公共商事行为的具体体现。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国家订货制度的政策目标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宜在“灾区重建法案”中予以补充,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地区产业格局的规划。

  11、国家储备制度国家储备与国家订货紧密联系,二者共同服务于国家特定的国防、经济和社会目标。国家订购的商品在投放市场或者提供社会补给(如发放救灾物资)之前,需要相应的储藏、维护、安全、轮换等条件。在“灾区重建法案”中应考虑,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补充一定数量的国家储备仓库和配套措施。

  12、统计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现统计监督。“灾区重建法案”应当就灾害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规定强制统计原则及其细则,为国家有关机关决策提供翔实的资料和数据。

  13、国民经济监测和预警制度随着国家公共管理水平的提高,确立科学、完善的国民经济监测和预警制度,逐步成为国家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保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我国须加强国民经济监测和预警工作,使其制度化和系统化,明确其管理体制、指标体系、监测和预警程序、预警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类似汶川地震这样的特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法案”应当对国民经济监测和预警提出更为高层次的技术标准和程序标准,为国家有关机关和市场主体的决策提供数据情报。

  14、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汶川地震凸现了我国目前建筑工程的安全隐患,我国目前虽有一些建筑工程安全的相关法规,但是还远不能达到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灾区重建法案”应当对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完善提供政策目标,市场准入规范和重建工程适用标准,在今后的建筑立法完善时再补充更为详细的技术细则和程序规范。1923年东京大地震后,日本规划城市时,学校、公园开始发挥巨大的应对地震灾害的作用;1945年,法律开始规定抗震设计标准;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政府从1996年开始,连续3次修改《建筑基准法》,把各类建筑的抗震基准提到最高,要求商业楼宇能抗8级地震,使用期限要超过100年。日本抗震构造协会以《建筑基准法》有关条款为基础,制定了《抗震建筑的维护管理基准》,要求由在该协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抗震建筑进行“体检”。“体检”大致分为4类,即竣工时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详细检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定期检查:技术人员除每年检查抗震层外,在建筑竣工后第五年、第10年及之后每10年,对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抗震材料的性能、抗震层外围有无阻碍建筑水平移动的物体、设备管线有无损伤等。[42]这些都值得我国立法借鉴考虑。

  15、独立审计制度审计应当是指独立的第三方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允当性进行审查,并将审计结果向法定机关或委托人报告的一项活动。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仍然相当程度依赖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43],考虑到灾区重建过程的国际性,“灾区重建法案”应当强调规定审计主体的社会公信力和国际标准性,考虑引入国际独立的审计机构介入审计。现代电子财务技术也可以帮助实现更好的会计信息公开。

  五、结语——“灾区重建法案”延伸问题的法学理论探讨

  现代社会是不断面对风险同时不断重构秩序的社会,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自由、权利(权力)、风险与责任的协调对应。[44]现代社会通过强调人们的责任,实现人的自由、个体与社会[45]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现代社会的责任不可能仅仅通过法律义务实现,还需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塑造,鼓励、引导社会道义的弘扬。只有这样,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社会责任才能真正内化于人们的行动中。[46]本文拟从“灾区重建法案”出发,进一步探讨相关法学理论问题以丰富“灾区重建法案”的经济法理论思考。

  (一)灾区重建中的社会秩序重构1、中国式救援与现代社会核心价值观灾难发生后中央政府快速反应,社会各界踊跃捐献,志愿者纷至沓来,十几万军队赶赴灾区抗震救灾,中国社会空前团结。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让人们具备了更多奉献爱心的经济基础以及“践行道德”的成本。[47]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工商业转型,中国社会具备了重构现代社会核心价值观和公民德性的可能性。事实上在灾区重建进程中,网络舆论和企业/财富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形成现代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言,灾难是对公民德性的历练与政制体制的完善[48],因此灾区重建离不开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构建。社会核心价值,就是社会成员中基本的共同价值观或价值取向。它决定了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一些重大问题或事件的看法,也决定了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取向。它可以包括来自人性本身要求的基本的、普通的社会公德,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社会风尚,执政者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执政纲领,等等。而人的自由、平等、博爱和勇于承担责任,是现代文明社会最为广泛的、公认的价值标准或社会核心价值。这些构成了“灾区重建法案”的核心价值理念。

  2、以人为本与人口红利时代的结束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人的生命价值得到真正的张扬,人们舍弃了以往的歧见,放下了平日中的明争暗斗,抛开了贫与富、贵与贱、老与幼、有与无的差别,使灾难中的生命被放在同一个平台得以救护、审视、爱护与尊重。因此,不惜一切代价,来抢救灾难中得以存活的每一个生命,是汶川地震后所有行为的根本所在。“人的价值”得到空前的重视,昭示我国人口红利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对整个法律改革的影响是深远的。“灾区重建法案”将更为突出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重视人的价值。因此该法案将对个人破产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调整产生深远影响。

  3、公共权威的形成此次地震是对政府公共经济管理水平的一次全面考验,本法案探讨仅仅是政府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公共经济管理要求信息透明与信息自由的原则,权威信息的缺失必然会导致谣言四起,在天水、兰州、西安等地的地震传言绝非子虚乌有。公共权威的形成依赖于公共信息与公共事务的合理性交涉和表达,而不可能持久建立于没有理由的被动接受。[49]在这个意义上,未来《防震减灾法》,《紧急状态立法》,《公共信息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修订需要体现经济法所要求的公共权威。

  (二)法律的发展性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传统制度框架的特点及其问题在于,公私泾渭分明,人为割裂现实与制度需求,“唯名”之风导致形式主义的不实之风和腐败之风,政府与民间不能形成良性的伙伴关系,导致战时体制调动能力会随着矛盾的积累而瓦解。中国红十字会遭遇的尴尬和四川高尚社区“惊现救灾帐篷”的丑闻不可能通过问题本身得到解决,而需要政府与民间良性伙伴关系的形成。传统制度框架很难有效解决问题,必须突破原有制度框架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制度变迁的渐进模式,就是在既有制度资源中通过结构性重组或调整寻求制度变迁。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之反思树立科学精神,是现代社会面对灾害的基本立场。科学精神、公民德性和政制体制是构建现代文明的三大支柱。[50]“灾区重建法案”体现这种立场和支柱背景之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的水乳交融。灾难之下需要多学科角度的反思,学科不过是人们主观的一种划分,从来不应成为讨论问题的沟壑,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交流、讨论方能有益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在这个意义上,“灾区重建法案”取材于现实,更着眼于对未来制度构建的探索。

  【作者简介】赵忠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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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1] 参见史际春:《集体所有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8页。

  [2]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七、卷八,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1997年第7次印刷,第339~434页。

  [3] 参见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4] 参见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5] 参见安东尼·吉登斯、克里斯多弗·皮尔森:《现代性——吉登斯访谈录》,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195页。

  [6] CCTV《经济半小时》栏目2006年1月11日:《灾难的启示》,http://www.cctv.com/program/jjbxs/20060111/102182.shtml

  [7');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现代社会是规则化治理的社会,当然包括自然灾害的规则化治理,参见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第238页。

  [8] Richard A. Epstein, 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9]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10] 参见史际春、孙虹:《论“大民事”》,载于《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2001],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107页;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4期/2006年7月,第1~8页。

  [11] 邓峰:《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载于《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2001],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12] 参见刘连煜:《公司监控与社会责任》,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51页。

  [13] 如台湾地区《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的施行期间就是自生效日起算五年。

  [14] 参见孙立平:《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特征与原因》,http://blog.sociology.org.cn/thslping/archive/2008/01/06/9667.html[15'); 麦肯锡全球学会(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2008年新近完成的一项研究预计,在2025年之前,中国的城市人口数量还将增加3.5亿人,其中2.4亿将是来自农村的移民。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 Preparing for China‘s urban billion, http://www.mckinsey.com/mgi/publications/china_urban_summary_of_findings.asp[16'); 更具悲剧色彩的是,四川省、甘肃省等受灾严重的地区又都是农民工输出较多的省份。

  [17] 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2008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这部法律中体现了城乡统筹规划的科学发展观。

  [18]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刘光华、赵忠龙:《渐进改革背景下的中国当代经济法:一个经验与实证的角度》,载于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7页。

  [19] 参见徐孟洲:《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0] 参见荣敬本、崔之远等着:《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页1~109.

  [21] 参见新华网:《十七大报告解读:科学发展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义是发展》,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1/11/content_7049258.htm

  [22'); 参见新华网:《报告解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2/07/content_7214001.htm

  [23'); 参见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渠敬东译。米歇尔·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莫伟民译,第169~174页。Anthony Beck: “Foucault and Law: The Collapse of Law's Empire”,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16, No. 3 (Autumn, 1996), pp. 489-502, 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180页。

  [24]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354.

  [25] 新华社总编室:《中国汶川抗震救灾纪实》,http://vip.book.sina.com.cn/book/catalog.php?book=6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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