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全是生态环境国际法保护价值体系中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次的价值目标和取向选择,只有在首先保证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在根本上首先解决人类的生存威胁问题,法律的作用是在生态危机不断出现的时代在法律规范上保证人类的一切行为都符合生态学中安全概念和安全意义。环境法律中的生态安全原则包括风险预防、全程控制、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英文摘要】 Security is the first-chosen valuable goal in values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s long as the ecological security should be guaranteed, the jeopardy of human beings‘ living could be excluded. Functions of law mainly aim at putting controls on individuals activities and their behaviors. Main content of ecological security are included but not limited to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full-process control, polluters-paying and beneficiary-compensating principle.
关键词:生态安全原则;风险预防;全程控制;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
【英文关键词】ecological security principl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full-process control; polluters-paying and beneficiary-compensating principle
生态安全是一个在生态环境与安全交叉领域上出现的新概念,它的提出反映了人类对由环境破坏引起的安全问题的深切关注。一般认为其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与人类生存休戚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防止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退化削弱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第二,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性破坏。在环境正义中,安全被确定为生态环境国际法保护价值体系中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次的价值目标和取向选择,因为只有在首先保证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在根本上首先解决人类的生存威胁问题,法律的作用是在生态危机不断出现的时代在法律规范上保证人类的一切行为都符合生态学中安全概念和安全意义。其次,才是对更高层次的价值需求,如自由、平等、幸福等。
法律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作为一种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制主体的行为来达到法律预先控制的目标。生态环境国际法保护就是要通过一种权威性的规范对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保存、改善和政治环境资源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控制,控制的目标在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安全,即从生态学的角度始终保持生态系统的良好运行和资源利用的科学性,致力引导人类的行为与生态规律相互融合,倡导有节、有制、有限、最优、预防、治理的资源利用理念。由此,生态安全原则内在地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风险预防
风险预防原则(principle of precaution),也称为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迟延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①在国际层面上,风险预防原则是尊重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延伸,是一项国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首先它强调在环境意识当中尤其是在全球环境保护以适当中首先要突出民众的环境风险预防意识。生态环境的变化很多情况下都是在潜移默化和不容易为人察觉的状态发生和进行的,加上环境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和环境影响上的隔时性和隔地性,我们的环境内国法、国际法都必须在法律的层面上树立并传扬环境风险的预防意识。其次,风险预防原则就是生态安全原则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强调人类及其国家必须采取实际行径控制一切有害于或可能有害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其基本含义为,在国际性、区域性或国内的环境管理中,对于那些可能有害于环境的物质和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②
目前,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宣言中,已经非常明确地将“风险预防”贯穿其中。如《里约环境发展宣言》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证据为理由,迟延采取符合成本收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③1982年的《内罗毕宣言》指出“与其花很多钱,费很多力气在环境破坏之后亡羊补牢,不如预防起破坏”。④
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全球各国都负有适用环境风险预防措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广泛而且是普遍的;(2)世界各国可以根据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自有的技术能力,负有相应的环境预防义务。但是在面对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时,任何国家都必须在全部力量范围内承担应有的义务;(3)对所有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妥善的规划;(4)加强国家内部以及各国之间的环境预防宣传活动和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有关大自然的知识应以一切可能手段广为传播,特别是应进行生态教育,使其成为普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⑤;(5)在环境风险将要发生,或已被证实发生之际,该国负有重要的通知义务。《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8条、19条指出“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家环境产生突发的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力帮助受灾国家”、“各国应将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国界的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预先及时地提供通知和有关资料,并应在早期阶段诚意地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6)各国内部和国家之间在加强环境风险预防联络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风险预防相关机构的建立、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从而将共同的环境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此外,各国不得以国家之间历史的、民族的、经济的、政治上的冲突为凭借,向对方国家输出或提供恶意的、根本不存在的环境风险报告,保持各国在环境利益上的共生共荣。(7)应密切监测自然过程、生态系统和物种的状况,以便尽早察觉退化或受威胁情况,保证及时干预,并便利对养护政策和方法的评价。⑥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全程控制
在生态安全中,安全的意识和意义贯穿在人类任何一项活动的始终,不管其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除环境风险预防外,还必须在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在源头和过程中实现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达到最小化。所谓全程控制,是指人类的任何一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的、经济的、军事的、政治的、自然生理的行为,都必须在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出现之前或已经出现,实现从行为源头到行为终点的全过程控制,将环境风险、危害降到最低。或类似表述为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①其特征可以归结为:(1)全程控制适用于人类的诸多行为,涉及到一切可能的领域,条件是指要是能够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不管该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社会的、生理的都必须在法律和规范的约束范围之内。(2)全程控制的目标在于将环境危害降到最低。我们不能仰赖全程控制达到不构成危害的目标,因为在人类的智力和能力范围之内,是不可能穷尽人类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的。(3)全程控制可以根据控制的阶段划分为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4)全程控制强调的是控制行为的一贯性和连续性,要求在人类行为过程中特别是被证明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中实现对行为外部性的严格防守和控制。
上世纪中叶以来,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战略主要是末端控制,在这一控制模式下,强调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这种末端控制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环境问题,但暴露出一系列局限性,致使行为的最终目标建立在人为确定的标准之上,且多数标准现在看来不一定具有很高的环保性。自美国1976年颁布《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对环境危害行为的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
从生态安全原则来看,全程控制至少在制度层面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实现:(1)政府监管:政府或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必须在环境保护上做到充分有效,必须将所有受其管辖的领域和范围内对一切行为实施全程监管,在各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法准则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性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环境污染物申报制度;清洁生产制度;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物处理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等;(2)行为者自身监管。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只有行为者自身对其环境危害有最明确的理解,因此,必须充分加强环保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在自身的行为过程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清洁生产制度、安全保护制度、废弃物排放与处理制度等;(3)国家间的监管以及国际组织的监管。生态安全具有全球属性,任何国家和政府都对全球生态环境良好状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了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外,还应当在国际范围内,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监督与指导,提高国际组织在监管上的相应职能,要求有关国家间是履行自身承诺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4)就人类个体来讲,人类的生存与繁衍正在给地球和生态环境造成沉重的负担,我们必须切实加强人口控制工作,制定积极的人口政策,促进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人类环境宣言》确定“在人口增长率和人口过分集中可能对环境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都应采取不损害基本人权和有关政府认为适当的人口政策”。②
三、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
在全程控制不能完全覆盖或不能完全得到解决的地方,一切环境受害者享有权益在其受损的范围内获得补偿,一切环境侵害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担该项补偿,和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这是一种对环境行为的补救措施,涉及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问题。要求造成环境损害的污染者有责任支付赔偿并承担弥补损害的费用。③有学者将其单独作为一项国际法的原则,但笔者认为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不能符合原则的高度性和普遍性特征,反而呈现出一种较为具体的制度,最多也只是生态补偿方面的一项原则,不能完全覆盖整个生态环境保护的诸多领域。但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作为一种环境救济手段体现出生态安全原则适用上的最后防线,是在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均不能有效的保证生态安全的最后屏障。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经济学的补救方法之一就是将引起环境问题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要求环境获益者将其获益部分用以补偿环境本身及环境权益者的损害,以实现社会成本和个体收益之间达到均衡。
【作者简介】张辉,男,安徽桐城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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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1]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2]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3]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
[4]参见《内罗毕宣言》第9条,通过于1982年5月18日。
[5]参见《世界自然宪章》,第15条,于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6]同上,第19条。
[7]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8]参见《人类环境宣言》第16条。
[9]参见[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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