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的新发展

时间:2024-04-26 08:50:1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立法理念到制度构建都做出了重大的变化,对今后的环境立法以及完善整个环境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新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强化了政府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这些新的规定,从根本上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出现了很多新的亮点。

  【英文摘要】From the idea of legislation to construct a system ,the newly revised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have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Have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future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s well as improving the whol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new law pay more attention to people-oriente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 the people as the fundamental starting point, Strengthen the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increased penalties for offenders, These new provisions, essentially reflects the goal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there were a lot of new bright spot.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以人为本;新发展

  【英文关键词】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People-oriented; New development

  一、总则规定直接体现人本思想

  这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本着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特别强调保障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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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表明饮用水安全保障是新法的立法目的,这是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所没有的。

  总则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中“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更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位,体现以人为本。

  总则第七条,为水源地保护的经费来源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章的第五十六条到第六十三条都是关于饮用水水源的具体保护措施,内容细致,特别是第六十二条,与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强调了预防和杜绝隐患。新法说“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可以采取措施。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则是“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要先报人民政府批准才能采取行动。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关爱生命。饮用水安全保障是修订本法的首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主要措施。饮用水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关心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如果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不断恶化,生活饮用水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经济发展又有何意义,科学发展又从何谈起。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显示了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在这一章中,一是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四是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这些措施都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科学发展的具体措施。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从政府责任角度体现以人为本

  为切实保障水体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本法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必须对政府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强化。

  本法明确了责任主体。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因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着实实在在的责任。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中来,与其自身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起来。这一条最值得肯定,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大创举,一改以往只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唯一标准。造成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对立。而牺牲的永远是环境。加大政府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有利于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有利于政府调动行政资源解决依然严峻的水污染问题。

  总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政府和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水污染防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被赋予更大的权力。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未完成的将“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本条文对城镇污水处理中的规划、资金筹措、建设、运营、监管等各项具体内容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各部门承担的责任。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权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也要交费。第七章第六十九条,严格要求执法队伍本身,如果出现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者其他的不履行本身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要受到处分。

  环境指标纳入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解决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地方政府还有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或适时修订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的地方标准,调处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确保了向社会公布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今后将避免产生不同部门发布数据的差异,保证公众有效获得相关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帮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三、加重违法责任是以人为本的表现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有了重大进步。企业不能仅仅交了排污费、达标排放就没有责任了,即使没有过失,也不能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为了公平处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法强化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区别情况进行了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与96年《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相比,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原则,即便是受害者自己的责任,排污方也要补偿受害者。针对目前经常出现的水污染事件中因找不到第三者而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新法要求排污方先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一方常常面临着举证难的困难,因此,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第七章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修订后的《污染防治法》强调要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对个人人身权利的保障力度大大加强。是实现以人为本的有利保障。

  四、结论

  新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各个章节中规定的一系列措施都体现国家重点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体现了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大进展,预示着我国未来的发展和大政方针都将以环境保护为重要标准,做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作者简介】姜红波,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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