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基本法的制定需要将环境法各个组成部分中共通部分予以归纳和整合,因此必须对环境法的体系构成有一个清晰了解。传统的环境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律和自然保护法律,但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对环境立法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与发展需要,循环经济法律和能源法律成为了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门。
【英文摘要】The lawmaking of the basic environment law should intergrate single environmental laws,so we need to know the system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With the theo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ing accepted in the world,it is widely accepted that circulative economy laws and energy sources laws shall be included in environmental law which traditionally covers only anti-pollution and natural resources protection laws.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基本法;法律体系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law; basic environment law; the system of law
一、传统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自然保护法律的划分
环境基本法的制定是对环境法各个组成部分的一个体系化的梳理过程,因为基本法需要将环境法各个组成部分中共通部分予以归纳和整合,所以就必须对环境法的体系构成有一个清晰了解才能谈体系化的问题,也就是说环境法主要是包括哪几部分内容的,在弄清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才能够对这些内容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进行体系化建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体系构成的内容仅仅是限于法律层面的内容,从调整对象的角度谈的。对于环境法的体系的划分,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各种著作、教材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和看法。[1]而通常按照我国法学教科书的介绍,一个法律部门的体系往往是按照法律渊源的组成来建构,即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等,这和笔者这里所讲的体系的意思是不一样的,笔者所指体系是针对调整对象的,正如吕忠梅教授所言,环境法的体系是由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整个环境法体系的独特性,也决定了环境法律体系中各个亚法律部门或称子部门法的构成。[2]
环境法的亚法律部门包括哪些,国内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分为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有的认为包括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区域环境保护法和特殊环境保护法;有的认为包括防治环境污染法、自然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有的认为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两大方面;有的认为包括防治环境污染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3]这里存在的主要不一致的地方就是自然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区分。笔者认为,国内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内部体系的不同理解是基于我国既存的环境立法的实然性规定而作出的不同解读。我国的环境立法中,《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统一归类于污染防治法是很容易理解并达成共识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统一归类于自然资源保护法也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是对于象《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这样的法律归类于什么就不容易达成统一。
有关自然资源的保护是从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破坏环境的角度出发的。从国际实践来看,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是密切联系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论述保护人类环境时就同时指出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联合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是将环境与资源、保护环境与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紧密结合为一体的典范。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及其通过的《21世纪议程》,更是把保护人类环境与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结合在一起,[4]因为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可持续发展观统领下的环境法体系中,自然资源保护是环境法的一部分,只是这一部分内容并不能涵盖环境法中属于自然保护的全部。从环境保护的根本任务来看,环境保护是要防治污染,提升环境品质,使人们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生活,同时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然要对自然予以积极的保护。对自然的保护应当是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笔者认为,自然保护是比自然资源保护更大的一个范畴,自然保护法涵盖了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内容,同时还包括了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生态保护是指保护人类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如山川河流、地形景观、生物多样性、防沙治沙、水土保持以及历史遗迹等等。因此,就前述的环境法亚部门体系的组成的不同观点来看,笔者认同环境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律和自然保护法律两大类的观点,我国台湾学者陈慈阳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环境法的范围包括污染防制和自然保育两方面。[5]而自然保护法律则包括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和生态保护的法律两类。这种将环境法主要范围分为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的分类方法是从环境法规范的目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划分,具有目的性强,易于理解的优点,同时这样按照环境问题的成因以及法律保护的具体对象来对环境法的内部体系进行划分也使人一目了然。如果说这种体系的划分在环境法立法的初期是一种合适分类方法的话,随着环境立法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了环境立法的指导理念后,新的环境立法的出现已经使得原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自然保护法律的范畴不能够准确涵盖了,需要建构新的环境法的内部体系,这也是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的特性所决定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循环经济法律的兴起
体系的划分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与发展需要而定。[6]原有的环境法内部体系划分中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针对污染因子进行法律的控制防范,自然保护法律主要是针对环境要素进行法律的保护。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被普遍接受后,环境保护的目标最终是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替代原有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方向,减少废物的产生、加强资源的循环和再生使用的理念将有关的法律规范整合成了环境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体系——循环经济法律。作为环境法的组成部分的循环经济法律有别于针对污染因子的污染防治法律和针对环境要素的自然保护法律。循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就在于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7]这也可以从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得到反映。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社会发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是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发展理念,是资源利用模式和环境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接着,在2006年4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了要加快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的战略思想: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就成为了加快推进这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保障。
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针对污染因子进行的末端治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需要转变发展观念。循环经济法律的目标是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大抑制废物的产生;另一方面对已经产生出的废物进行充分利用,使之再次成为可以使用的资源,重新投入到经济生产中,又减少了资源的消耗;这种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既节约了资源,又保护了环境。循环经济法律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体现了节约的思想,通过节约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循环经济法律是可持续发展观下的环境法新发展,它和污染防治法律、自然保护法律一道,构成了环境法的亚部门。
对于我国的环境立法而言,循环经济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资源的消耗也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一方面我国的资源禀赋较差,国内资源供给不足,重要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另一方面,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和贪大比富的消费模式使得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资源消耗过多、浪费严重,因此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利用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形成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同时强化社会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通过循环经济法律的制定,能够遏制资源能源消费过快和环境污染加剧的势头,促进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
按照我国立法机关的理解,循环经济立法主要围绕着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展开。[8]我国已经进行了属于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另外在其他的一些环境保护单行法中也有涉及循环经济的规定,如《水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五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包括了有关循环经济的规定,如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可以看出,现在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还是比较分散的,国家也正在起草《循环经济法》,有望对循环经济作出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可避免存在一个问题是该法与现有的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可再生能源法》的协调问题。循环经济主要是从节约的角度来保护环境,涉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回收等等,可以通过立法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9]这样,循环经济法律就可以成为环境法的一个子体系。
三、全球气候变暖视野下的能源法律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现今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环境问题。气候变暖导致冰山消融、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被破坏、动植物生长发生变化。现在科学界普遍认为,人类活动是造成气候变暖的原因。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大量使用化石燃料,从而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聚集直接导致了气候变暖。
现代工业化发展以消耗大量的化石燃料为基础,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优先发展能源。这种能源战略的重点是在于确保能源的充足供应,因为一旦能源供应不足,势必造成经济的衰退,受这种经济发展观的影响,能源法律只是考虑如何供应,而很少考虑能源消耗所导致的生态效应以及对气候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很少将生态评估纳入能源法律的政策框架之中。以前能源法只关注能源供给和能源安全问题,没有关注能源开发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化石燃料的使用会导致气候变暖,能源法律应当研究如何能够更好地在能源开发和使用过程中承担生态责任。必须重新评价过去的能源与环境战略、能源与环境政策、能源与环境法律、法规,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协调三者关系的机制,作出统一的制度安排。[10]因此为了控制气候变暖,应当实现能源法律的变革。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引导采用有利于气候保护的方式来开发利用能源非常重要,虽然各国重视化石能源的经济利益,但是以更加富有效率和更加有利于气候保护的方式利用能源成为了环境法日益关注的问题。例如,有关排放的环境标准对于遏制二氧化碳等废气的排放切实有效,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也应当适用于能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对于能源法应当不仅仅只注意到保障能源供应的问题,更应当注意到如何促进经济增长与气候保护的相互协调。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久将居于世界首位,更应当关注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能源法需要变革,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视野下更加注重环境保护。能源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之物,人们在严重的环境问题面前认识到人类开发和利用能源的方式出了问题。环境法能够在改变人类开发和利用能源的行为方式上起到重要作用,[11]能源法律应当成为环境法的一部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能源法领域,能源法已经成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项目的核心内容,而国家内部的能源法改革将成为支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国家制定下一代环境法时的核心目标之一。[12]在德国,能源法规、原子能法就都属于环境法的组成部分,[13]德国《环境法典》草案将“排放控制和能源供应”作为单独一章,把有关能源供应、能源使用和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等的法律规范都列在其中,整体上统一了能源法律规定。我国现在正在准备起草《能源法》,立法机关认为起草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与现行《电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能源法律进行协调。[14]而主要负责《能源法》法律草案起草准备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主管机构的专家们认为能源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煤炭法律、电力法律、石油天然气法律、原子能法律、可再生能源法律和节约能源法律,[15]这样就同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起草的《循环经济法》的有关节能的内容存在着交叉和重叠。这似乎成为了我国环境单行法立法模式下的一个普遍问题,可以说只要仍然采用这种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法律重叠和协调的问题就将一直存在,因为我们进行环境立法并没有从整体上全面考察环境问题,切实消除单行法的重复规定和需要协调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角度看,环境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了污染防治法律、自然保护法律、循环经济法律和能源法律。其中污染防治法律的内容有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音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危险化学物防治等;自然保护法律的内容有自然资源保护如森林、草原、土地、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如山川河流、地形景观、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水土保持、防沙治沙、以及历史遗迹等;循环经济法律包括了节约用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能源法律包括能源的供给和使用、节约能源、能源的开采、加工、运输中的环境保护等。这几部分相应的法律组成了环境法的几个法群,这几个法群的统一内在价值就是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一个统一的内在价值,象一根绳索般成功地串起了这几部分法律,使得它们的体系化成为了可能。
【作者简介】夏凌,男,江西南昌人,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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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1] 参见金瑞林、汪劲着:《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6页。
[2] 吕忠梅主编:《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3] 参见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5页。
[4] 马骧聪、王明远:《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回顾与展望》,载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
[5] 陈慈阳着:《环境法总论》(二○○三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另参见柯泽东着:《环境法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53),1993年二版,第32页。
[6] 参见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7] 郑少华:《人与自然和谐:循环经济法的意义》,载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06年年会材料:《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中国经济法》,2007年1月9日,第23页。
[8] 参见盛华仁:《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的若干思考》,载冯之浚主编:《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9] 参见郑少华、张其帆:《从综合利用到循环利用:立法思路的变革》,载冯之浚主编:《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6页。
[10] 吕忠梅着:《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页。
[11] 王曦、姬兆亮:《全球环境法学界的盛事》,载王曦主编:《国际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12] 黎莲卿 玛利亚·索科罗 Z·曼圭亚特主编:《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邵方、曹明德、李兆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13] 黄锦堂:《环境宪法》,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月初版第1刷,第711页。
[14] 阮晓琴:《未来能源立法突出经济调控手段,多耗资源多出钱》,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6/19/content_4713415.htm,(访问日期:2007年1月3日)。
[15] 参见叶荣泗、吴钟瑚主编:《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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