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农村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较之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其独特性,后果也具有特殊性,如何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在实践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分析此类赔偿的特点出发,探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
论文关键词:农村建房 人身损害 赔偿
一、农村建房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
1.房屋建设由房主负责,无承包施工队情形。通常农村建房都是房东叫师傅、小工,建筑材料则采取包清工方式由房东自己购买,工资点平方或点工来结算。深究之,一成本低廉,二此为农村建房通行甚至唯一之选择。
2.房屋构造设计简单。农村房屋多按照房主自己的构想建造,或参照他人,具体的如承重柱之类较为专业部分则依建筑工匠之意。建造时多没有详细的施工图纸,房主也很少仔细考虑周边的环境与在建房屋安全的关系。
3.造房约定仅凭信用。房主和师傅、小工都少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双方都凭口头约定。
4.工匠技术水平有限。工匠通过“师傅带徒弟”这种方式培养出来,大多是夫妻亲朋,有些年纪较大,农闲时干小工赚点钱,这部分人文化程度低、无专业技术可言。
5.安全设施极不完善。正规的建筑工地都要求建筑工人带安全帽进入工地、搭建脚手架应使用钢管,外围用网等各项规定。但农村建房的安保则差了很多,脚手架多是由毛竹搭建的、围网则基本没有。
6.事故致伤致残率高。事故多发生于抛接建筑材料、从脚手架上摔落等过程中。此类事件大都导致受害人死亡、严重伤残,给受害人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
7.执行阶段困难重重。纠纷发生在农村,纠纷各方都是农民,经济能力较差,难以负担高额的赔偿费。且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加之此种有纠纷的房子,处置变现难度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该类纠纷产生的原因
1.法制意识淡薄。双方的约定凭的是双方间朴素的信任,很少有书面依据,若起了纠纷,便会使事情难以查清。
2.安全意识淡薄。无论是房东、还是师傅、小工,都未经专业建筑技术培训,更遑论建筑业从业资格证书。在造房过程中,按经验而为,对安全隐患或是未能发现、或是视而不见轻信能够避免。
3.忽略设计环节。除却极少的富裕者所建的别墅外,农村建房一般由房东依照主观意愿、再结合他人的房屋样式来决定,缺少专业设计人员的身影。
4.监督机制缺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房屋建设是建筑业规范的一个盲点。特别是2004年《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被废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81项取消了对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审批,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从事村镇建筑工匠这个行业。农村建房致人伤残、死亡的只能按民事责任追究,赔偿款到位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三、破解难题的建议
1.要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是预防。首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可通过对工匠的集中培训、现场观摩等方式来提高房东、工匠的安全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的能力。由于缺乏证据,有时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会使当事人无法理解。而且在农村建房中,是承包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本身是比较模糊的,这就更需要当事人白纸黑字写下来的证据。同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组织建房者、工匠旁听,使之直观感受到微小疏忽所要付出的巨大代价,从而自觉的选择较小的预防成本来防止后果的发生。第三,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于相对固定的泥水师傅人群,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他们进行专业性的指导;对于比较闲散、靠临时组建而成的小工队伍,则可以通过进入工地对他们进行粗浅、应景性现场示范。第四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按规定,建房时房东应当取得乡镇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上,农村建房只要经过村里丈量就可开工,许可证制度被束之高阁。所幸现在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今年建设部发布了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2.在事故发生后,一方面受害者致伤致残,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以及以后可以预见的困难生活,势必情绪激动;另一方面,因建房可能已经倾尽全家财力的房东面对高昂的赔偿费用自然想躲避。因此发生事故后,首先,应把伤者送往医治外,做好伤者、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防止发生受害方纠集亲朋上门逼讨、打架斗殴事件。其次,组织村镇调解机关调解,对双方进行说法劝解。第三,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尽量做庭前调查、调解工作,进行辨法析理,使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救济上,首先,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参照劳动部门的工资基金、消协的诚信基金等在各乡镇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农村建房致伤致残救济基金,由政府、村集体、建房者、施工者按一定比例出资,专门用于救助因农村建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施工者。其次,加大司法救济的力度。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再次,增加、推广农村建房伤害险种。鼓励保险公司在更广的范围内增设这个险种,鼓励建房者投保,以此来分散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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