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女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救济研究

时间:2024-04-26 08:49:3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根据为期一年的调查资料,整理出了在校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被侵害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相应地从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政策、强化社会作用、加强学校引导、提高自身素质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希望能切实保障高校兼职女生的人身、财产权益。

  论文关键词:女大学生 兼职 侵害权益 权益救济

  伴随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择业与就业双重竞争机制的不断成熟,高校毕业生规模愈来愈大,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故而,兼职已成为青年学子参与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平台。法律划分不明确、市场机制不成熟、政府监管不给力、学校引导不周全以及女大学生本身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使其在兼职期间权益受损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女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研究

  依据此次调查问卷、人物访谈、贴吧回复、论坛投票,团队发现:女大学生选择兼职主要出于以下目的:减轻经济负担,增加零花钱,打发课余时间,拓展人脉,全面提升素质或为就业奠定基础。兼职方向大多为:促销(占据绝对比重)、家教、餐饮服务、校园勤工俭学等。团队在调查中还发现:竟然有高达49.9%的女生对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不甚了解,86.8%的女生从事的兼职与专业毫无关联,然而随着年级递增,兼职与专业逐渐对口。令团队感到意外的是:与目前女性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相比较,在校女学生的兼职录用率却相当之高。口语表达、个性品质、文化素养这三种兼职素养被普遍认为最重要。

  通过兼职,女大学生虽获得了更进一步的社会认知,但在实践中她们的相关权益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人身权益方面,女生在兼职过程中被用人单位私自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身份性证件;大部分用人单位(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比例竟高达63%)要求其缴纳担保金。性骚扰、性侵犯等违法犯罪现象亦时有发生。财产权益方面,37%的兼职大学生日均兼职超过4小时,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往往超过十五天,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等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女生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兼职协议,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对于兼职时间、兼职环境以及工资给付等内容往往含糊其辞,以达到免除己方的法定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目的。很大比重的女大学生的兼职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团队发现,女生权益遭受侵害正呈现日益严重的事态,诸如:试用期内无工资、培训费自理、女生被引诱、胁迫进入传销组织,女生身份信息被泄露等。

  上述劳资关系的紧张、兼职市场混乱的现状使我们意识到:急需针对目前高校女生兼职期间权益遭受侵害的严重现状,做出具有归纳性、客观性的原因分析并针对性地给出一些团队的建设性方案。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划分不明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性法律规范来调整女大学生兼职事项,只是含糊地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例如:《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只将从事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作为保护对象,对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予规范。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明确将大学生兼职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中排除出去了,用人单位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把高校兼职视为劳务关系,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而这一现状与团队调研的结果——“70%的大学生普遍认为目前兼职工资偏低,付出与产出不成比例”相吻合。

  尽管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两者适用法律也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合同解除同样有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劳动仲裁,双方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因此,把兼职关系具体归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兼职女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有天壤之别。

  (二)市场机制不成熟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传统价值观念日渐淡漠。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中介机构不法经营现象比比皆是。对资源有限,阅历不足的女大学生来说,其从事兼职工作时不仅面临“有社会工作经验者优先的”职场竞争压力,且个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与“无法可依”的现状造成她们一旦遭到侵权,容易陷入人财两失却投诉无门境遇。笔者认为:健全、完善的法制体系是建构法治社会、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秩序一旦无限开放,社会和谐平稳发展的前提必将缺失。

  (三)政府监管不给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一般企业设立需通过行政机关许可,实行登记制。然而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构在审核时麻痹大意,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监管不到位,给不法用人单位可乘之机。其他类似于中介结构、设立不实行许可制的组织,由于政府平日缺少对其经营范围及用人机制的掌控,致使“同工不同酬”、“拖欠工资”、“个人信息流失”等社会症状愈发严重。

  (四)学校引导不周全对大学生的兼职引导是我国高校管理的盲区,经过查阅文献,觉得美国高校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的大学常与公司合作:小公司将工作内容分解,以适应大学生的特殊需要;大公司则将实习生制度正规化,扩招实习生规模,鼓励大学生兼职。美国高校普遍把社会实践列为一门课程,要求大学生完成定额的社会实践,修满一定学分。然而,我国高校在学生校外兼职方面,缺少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因而我国应届毕业生踏上岗位后常有不易融入社会、工作不对接等现象。尽管好多高校都建立了类似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部门,但其主要负责勤工助学以及毕业指导。

  (五)自身条件受限制由于心理、生理方面特殊性,社会经验不足及对工作性质认识不清,致使女大学生权益屡遭侵害。与同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相比较,农民工从事的工作通常是定期的,周期比较长,涉及金额较多,工资几乎是整个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一旦雇主拖欠工资,农民工往往会联合起来,较付出较多的时间跟精力不惜一切代价去维权;而多数女大学生兼职则是为了增加零用钱,涉及金额较少,又欠缺社会阅历,在与雇主谈判过程中显得底气不足。由于“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无法申请劳动仲裁,而昂贵的诉讼使其望而却步。女性心理的脆弱性与逃避性使其更易选择息事宁人,从而产生一个恶性循环。

  三、兼职权益的救济探索与思考

  (一)健全法律法规由于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而我们认为可以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中来。侵权大学生只要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获得《劳动法》保护。具体操作方法是把“学生兼职”纳入《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中的“非全日制用工”范畴。以劳动时间为尺度作为划分依据,大学生不仅可以在多个用人单位兼职,还可以得到当地最低小时工资的劳动保障。

  (二)完善国家政策国家可以在制度上对吸纳兼职大学生的实体给予诸如减免税款的倾斜。加强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兼职市场的管理,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提出积极有效的应对建议,给立法机关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使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单位用工、劳动者维权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教育部、公安部、社会保障部、妇联可以联合出台一部规范性文件来约束中介或者非法用人单位,来切实保护兼职、实习大学生的利益。

  (三)强化社会作用适当放大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于大学生兼职要持有宽容鼓励的态度,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对大学生兼职时权益被侵害并合法维权的实例予以跟踪报道,督促用人单位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全面披露招聘信息,给予大学生合理的工资待遇,共同营造和谐的兼职关系。

  (四)加强学校引导学校应当可以将“大学生兼职”纳入类似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范畴,为学生提供可靠安全的兼职信息并尽可能为大学生争取必要权益;一些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可以考虑由法学系牵头成立一个法律援助中心,为本校兼职生提供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各大高校可以考虑试点联盟制定一个高校公约,把大学生兼职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

  这里,本人反对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来处理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兼职纠纷。从社会成本和公信力角度来看,第三方调解机构需要很大的运作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学生通常无力承担高额的诉讼费,况且,难以找到一个公信力受到学校、学生以及用人单位各方认同的第三方机构,再者,协调结果还不如法院判决权威。

  (五)提高自身素养建议女大学生在充分考虑自身情况、了解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的前提下,结合自身专业特长从海量的兼职信息中做出理性判断;可以结伴兼职,争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权益遭到侵害时,先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周围人寻求帮助,合法理性维权。

  四、结语

  针对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大量权益被侵害且不能够寻求到有效救济途径的社会现实,团队呼吁:国家、社会、学校、个人都对此予以关注,以期能够形成良好的配套机制,从而降低女大学生兼职时权益被侵害的几率,努力为大学生在校获取思想和技能的同时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兼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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