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的内容与范围不同;五是判决与调解的功能作用不同。从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结合商事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商事审判理念的深化和对商事审判规律的认知。
(三)按照“三化”要求,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作风建设。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两个关键,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商事审判法官要重视民商法理论素养的提升,熟练掌握事实认定方法、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等裁判方法,提高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准确理解法律本意的能力、运用商事审判理念指导个案裁判的能力和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同时,还要进一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综合调研能力、舆情应对能力和运用司法政策服务党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能力。三是加强廉政建设。商事法官要严格自律,确保在各种诱惑面前把好理智关、情感关、廉政关,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起诱惑、顶得住人情、管得住小节。各级法院要充分考虑到商事审判工作规律和商事审判队伍的专业特点,在支持商事审判业务骨干成长、走出去的同时,注意保持商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保障和促进商事审判工作和商事审判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和担保权利并存两方面的问题。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因立法较为原则,实践中遇到问题在所难免。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应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避免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或拒绝受理的情形发生,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关于企业间借贷的问题。1.就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
(三)关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1.关于适用条件。从严掌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应当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在实体上,须同时具备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所规定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2.关于人格混同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住所混同情形的,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对上述事实,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人公司除外。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3.关于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与横向否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公司与股东人格不分,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和因关联公司之间人格不分,公司债权人要求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分别被称为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和横向否认。严格地说,这两种情况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对此问题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应进一步研究总结。
(四)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分类问题。对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定,在随机指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考核指标,确定管理人的等级;与此相对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可以将破产案件分为不同类别,据此确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办案资质。一些地方法院的实践表明,管理人的分级管理有利于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也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效能。
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就如何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当前商事审判中涉及的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
出处:《人民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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