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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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裁判要旨】民事主体在紧迫情势下为了保护或者实现其合法权益可以实施民事自助行为。民事自助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自助行为案件时可采用比较方法填补法律漏洞,也可类推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案号一审:(2012)奉法民初字第01980号二审:(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678号

【案情】

原告(上诉人):崔道菊、邓发平、邓建平、邓海霞。

被告(被上诉人):黄存朋、王坤炯、倪良华、廖帝培。

2003年,邓雨高(已故,系原告崔道菊之夫,原告邓发平、邓建平、邓海霞之父)与被告黄存朋、王坤炯、倪良华、廖帝培等32户户主签订《联户集资协议书》,约定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原竹园营业所的9号地段拆除后,共同开发,联户集资建房。房屋建成之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于2004年8月前后分别为32户业主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邓雨高拥有该幢集资房屋1层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18.52平方米,产权性质登记为“非住宅、市场”。该幢集资房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三面封闭,一面留有通道出入市场,市场与3个单元的住户相通。2012年2月22日上午和4月8日下午,原告在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拟将市场改建为门市。改建过程中,四被告认为原告的改建行为影响被告等人的出行便利,要求原告留足消防通道,协商未果,遂将原告砌筑的门市隔墙推倒并阻止原告施工。纠纷发生后,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38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被告辩称:本案所涉房屋由原告亲属邓雨高和四被告等32户业主联户联建,原告享有权益的房屋位于该幢房屋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其规划用途是菜市场。原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改变市场用途亦未经全体业主讨论同意,该建筑系违法建筑。原告擅自改建的门市占用了32户业主的公摊面积,严重影响了该幢房屋业主的通行便利与消防安全,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推倒隔墙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权益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系市场。根据该案房屋的客观情况,市场上面3个单元的住户均必须从该市场通行。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改建行为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合法行为,故原告砌筑隔墙、自行将市场改为封闭式单个门市的改建行为违法,原告的施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砌墙经济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上诉人拥有本案所涉集资房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房屋的产权,但《联户集资协议书》约定底层至顶层梯间均系本幢户主共同使用通行,同时,该幢联建房屋自建成以来,一楼作为开放式的市场,没有修建隔墙,楼上居住的集资户均可自由通行,已形成历史性的通道,四上诉人未经其他集资户同意擅自砌筑隔墙,改变现状,影响他人的生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七十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其一,被告推倒原告所砌隔墙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二,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争议的实质为:原告对未经许可而自行改建的隔墙是否享有民事利益以及被告推倒隔墙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因民事审判不宜变相地为违法建筑确定权属,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未规定民事自助行为,故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面临法律适用困难。对本案的分析,有助于为民事主体规范其民事行为提供指引,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自助行为案件适用法律提供参考

一、原告对未经许可而自行砌筑的隔墙享有民事利益

侵权责任法保护法益是民事权益,而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民事利益是指那些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未被确定为权利的利益。{1}因此,判断被告推倒原告所砌隔墙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需先回答原告对其自行砌筑的隔墙是否享有民事利益。如果原告对其隔墙享有民事利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推倒隔墙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反之,被告的行为即不属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改建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故原告的建造行为不合法,其砌筑的隔墙系违法建筑。原告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关于“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取得隔墙的物权,即原告不享有具有实体法依据的权利。但是,物权法确立了占有及其保护制度,占有制度的设立被认为是“与所有权和他物权一起构成三权鼎力的物权法立法格局。”而且,物权法立法时采纳了学界通说关于“占有仅体现为人对物的支配管领关系,而并不反映某种权利关系。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基于管领物的事实而成立占有”的观点。{2}也即,占有不是基于权利而产生,而是基于管领物的事实而产生。原告砌隔墙的行为违反了公法上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所砌筑的隔墙系违法建筑,原告亦因此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上的不利后果(如被行政机关责令限制拆除),但是原告在私法上基于其实际管领隔墙的事实而成立了占有。根据物权法第五编的规定,占有是一种典型的虽未被确定为权利但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因此原告对处于其事实管领之下的违法砌筑的隔墙享有民事利益。被告未经许可推倒原告砌筑隔墙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基于占有而享有的民事利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被告推倒原告所砌隔墙的行为属于民事自助行为

某一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并不必要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为法理上和立法上均认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属于免责事由。因此,如被告推倒原告所砌隔墙的行为属于免责事由,被告依法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3}依据侵权法通说理论,侵权责任法领域公认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等情形。但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未规定自助行为,那么,被告推倒原告隔墙的行为是否属于法理上所称的民事自助行为呢?

梁慧星教授认为,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4}王利明教授认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5}王泽鉴先生亦认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保全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而且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6}可见,不同学者虽然对自助行为的具体界定不同,但均认为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行为人可以通过对他人的自由进行拘束或者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拘束甚至毁损的方式救济和实现自己的权利。理论界认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须有现实完整的请求权。二是行为人为自助行为系必需,即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或者在一般社会观念下没有必要寻求公力救济;{7}三是行为人为自助行为限于必要范围;四是行为人不得滥用自助。{8}

本案中,原告享有权益的房屋位于整幢房屋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规划用途为市场,实际用途为菜市场。该菜市场三面封闭,仅有一面可供全体业主及行人通行。原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擅自砌筑隔墙,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区分所有权,而且给全体业主和出入菜市场的消费者造成了现实的通行阻碍。因此,无论是基于区分所有权还是基于相邻关系,被告均具有完整的请求权,即被告符合民事自助行为的“完整请求权”要件。其次,原告砌筑的隔墙位于菜市场,该菜市场物流频繁、人口众多、情况复杂,本就存在众多不安全因素。原告未留出消防通道给全体业主及众多出入市场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现实的安全威胁,如请求相关国家机关制止该违法行为,客观上难以消除原告砌筑隔墙给自己、其他业主及出入市场的不特定多数人造成的现实而又紧迫的安全威胁,难以避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即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的情形出现,即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或者在一般社会观念下没有必要寻求公力救济,因此被告推倒隔墙的行为符合民事自助行为所要求的紧迫性要件。再者,被告推倒隔墙,消除自己、其他业主以及出入市场的不特定多数人面临的现实而又紧迫的安全威胁之后,并未实施其他行为,亦未对原告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被告未超出民事自助行为之必要范围,亦不存在滥用自助的问题。因此,被告推倒隔墙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之全部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民事自助行为。民事自助行为属于法理上公认的阻却违法性事由,故被告可以存在免责事由为由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或者减轻侵权民事责任。

三、民事自助行为案件的法律适用

民事自助行为虽然属于法理上公认的阻却违法性事由,但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自助行为案件时因存在法律漏洞而面临法律适用困难。基于不能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在存在法律漏洞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来寻找裁判依据。学理上通常认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包括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类推适用的方法、目的性扩张的方法、目的性限缩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等方法。{9}笔者认为,民事自助行为案件可以采用类推适用方法和比较法方法两种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在民事领域,出现法律漏洞时类推适用不为法律所禁止。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两者之间具有类似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二点:其一,两者均是紧迫情势之下的行为。自助行为是情势紧迫之下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正当防卫是情势紧迫下对不法侵害的防卫与反击的行为。两者在情势紧迫方面具有类似性。其二,两者均是积极性的甚至是具有攻击性的行为。自助行为通常需要约束相对方人身自由或对其财产进行毁损,正当防卫行为通常也是通过实施积极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予以反击,两者都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的。其三,两者都是以“正对不正”的行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自助行为的前提是存在不法或不当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均属合法行为,而两者的则提条件均是存在不法或不当行为。正当防卫与自助行为虽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基于两者存在的前述二点类似之处,民事自助行为案件可以类似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基于各国法院往往相互学习、借鉴、参考的实际和各国往往面对相同社会问题的实际,比较法方法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可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之一,其具体方法是参考借鉴外国法律解决同样案件的相关规定及该规定在适用中法院和理论界所作的解释,如外国法律的规定是现代民法理论上公认的一项法理规则,即可以引用该公认的法理规则来裁判案件。{10}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出于自助目的而扣押、毁灭或损坏他人财物者,或扣留有逃亡嫌疑之债务人,或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者,如来不及请求官署援助,而且若非即时处理则请求权无法行使或其行使有显著困难时,其行为不认违法。”瑞士债务法第52条规定:“为保全有权利的请求权之目的,自行保护者,按其情形,若来不及请求官署援助,唯依自助得阻止请求之无效或阻止其主张有重大困难时,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奥地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均将民事自助行为作为权利实现方式设立于民法典之中,均认为只要自助行为人之行为不超越避免损失之必要限度,则为法律所容许。{11}因此,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民事自助行为的案件时,亦可采用比较法方法填补法律漏洞,并据此作出裁判。

本案中,一审判决在裁判理由中指出,原告所砌隔墙被推倒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裁判。两级法院虽然均未明确指出被告推倒原告砌墙的行为属于民事自助行为,但均考虑到本案原告砌筑的隔墙位于人流量大、情况复杂的菜市场,对其他集资业主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出入和安全构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实际情况,在事实上将被告推倒隔墙的行为作为民事自助行为处理并做出了妥当裁判。

注释:

{1}奚晓明:《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2}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99页。

{3}理论界对具有阻却违法性事由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认识不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关于“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况”的规定可知,我国立法未采纳具有阻却违法性事由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的观点,而采纳了具有阻却违法性事由的行为仍为侵权行为,但该行为因具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而属于免责事由的观点。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1页。

{6}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8页。

{7}沃耕:“让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设计”,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

{8}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142页。

{9}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182页。

{10}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11}沃耕:“让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设计”,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

出处:《人民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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