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请求权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4-04-26 08:45:4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效力之一,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会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其权利先于债权而适用,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关键词:物权;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

  一、物上请求权的概述

  (一)物上请求权的概念

  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享有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广义的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1]日本学者认为,由于物权对物有直接的支配权,因此它必须具有在实现权利内容中因他人的支配而受妨害时,在法律上请求去除这种妨害的能力。但原则上不允许物权人以自己的实力去排除他人的支配以谋求实现自己的权利内容 (禁止自救行为)。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其目的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二)物上请求权的特征

  物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虽然与债权请求权一样,也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请求权。但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也是物权效力的体现。

  2、物权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由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并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都是在物权人所有或占有的物受到他人侵害时产生的保护方法,它们主要是针对实物的保护方法。

  3、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

  原则上,当自己的物权遭受侵害时,只需证明相对人已经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

  (三)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物权作用说”、“债权说”、“准债权说”、“非纯粹债权说”等不同主张。[2]物权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属物权的作用,其依附于物权而存在,并非独立的权利;债权说则认为,物权请求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为纯粹的债权;准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类似于债权,但非债权,因为物上请求权从属于物权,其发生、转移、消灭都于物权密切相关;非纯粹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为物权本身,而是独立的请求权,但其发生、转移、消灭则与物权不可分立,与物权同命运。

  上述主张各有特点,物权作用说立足于物权的效力,债权说则着眼于物上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准物权说和非纯粹物权说则侧重于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联系。他们各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就物权作用说而言,当物上请求权发生之后,其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与作为基础关系的物权存在着区别,因此,这种完全否认物上请求权的独立性是不可取的。其次,就债权说而言,物权请求权存在于特定的物权人和行为人之间,其法律关系接近于债权关系,但在民法上,请求权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之上,不存在没有基础关系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不等于债权,债权说将请求权等同于债权是不妥当的。再次,准债权说和非纯粹债权说虽然指出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联系,但概说的基本点是以债权作为基准来界定物上请求权的性质,难以避免债权说的失误。

  日本学者田山辉明认为,由于物上请求权是对特定的人的请求权,而物权是对物具有的直接的(“直接的”即表示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支配权,因此,把物上请求权说成仅仅是物权的一种作用是不全面的。物上请求权是同物权共命运的,只要物权存在,物上请求权就会不断发生。物上请求权是为了实现物权的内容即为了保护物权而被认可的,因此,如果物权(比如地上权)消灭,物上请求权也随之消灭,如果物权转让,物上请求权也随之转移。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依附于物之支配权的附属性权利。这也是德国物权理论的通说。[3]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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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上请求权没有独立存在的目的。物上请求权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存在的,其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物权,而没有其他独立存在的目的。所以,物上请求权实际上是物权的一种保护方法,这是物上请求权与其他独立权利的重要差别。

  第二,物上请求权是在物权的行驶受到妨碍时才产生的。没有物权受到妨碍的事实,就不会产生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不能因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此与独立权利的发生亦有所不同。

  第三,物上请求权不具有独立的让与性。物上请求权的发生前提是物权的支配受到妨害。只有支配权存在,才有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性。支配权消灭,物上请求权随之消灭,随之产生的只是债权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不能与物权本身相脱离,不能独立地让与第三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物上请求权的类型及内容

  (一)物上请求权的分类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类型,学界主张不同。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4]也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还应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5]还有的学者把当事人因是否存在物权关系产生争议时请求司法机关确认的“请求权”和物权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纳入物权请求权的范畴。[6]

  (二)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当事人就物权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请求权”,其相对人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司法机关,因而不属于民事权利,不应纳入物上请求权。物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通说应属于债权,而非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具有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功能作用,应属于物上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中,妨害除去请求权即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即消除危险请求权。

  三、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

  (一)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学说分析

  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我国一般称为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别说三种。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既然债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物权请求权就没有理由不适用消灭时效;[7]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物权不适用消灭时效,那么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使用,否则会虚化,此为否定说;区别说则主张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区别对待,梁慧星认为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仅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则不适用。也有学者主张区别登记的财产和未登记的财产,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但未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则适用消灭时效。

  (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诉讼时效规定》第2 条规定:当事人违反规定,约定或者协议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物权法》第 34 条规定:“物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 245 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

  (三)应然之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样更有利益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有利于维护物权行使的稳定秩序,发挥物权的社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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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诉讼时效的作用就在于督促权利主体要积极主动地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处在不稳定的状况之下。因此,如果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有利于督促物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从而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二,从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讲,诉讼时效也不存在期间难以计算的情况,因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换句话说,其期间的起算点是根据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不是根据侵权行为的结束时间起算的,因此,无论物的侵权行为是否连续都不影响诉讼期间的起算。

  第三,从诉讼时效的客体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看,既然物上请求权也是请求权家族成员,是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产生的一种救济请求权,其符合诉讼时效客体的范围,我们又为何阻止物上请求权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物上请求权虽然是依附于所有权,但是又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律上有句谚语:“不允许长期睡眠的权利存在”,因为法律设置权利的目的在于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发展,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必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威胁,物上请求权也不例外。因此,物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制,是理所应当之事,只有这样的选择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参考文献:

  [1][日]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M].陆庆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8.

  [3]孙宪忠。德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出社,1997:88.

  [4]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

  [5]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72-173.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17.

  [7]李宜琛。民法总论[J].法律科学,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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