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市场交易也日渐增多,这就使一些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民商事主体不能事事都参与进去,从而产生了表见代理制度。所谓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 href="/d/file/p/2024/0425/" target="_blank" class="bule"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 正确认定表见代理对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经济及社会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表见代理 制度价值 审查 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表见代理的法律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秩序的促进及维护。经济价值: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交易安全的实质就是希望交易行为有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取得自己想要的利益,这样的交易才是人们所期望的,这不仅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存在两种交易安全的利益冲突,一为“动的安全”,即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权;二是“静的安全”,即被代理人的所有的安全。因此,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当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选择牺牲前者而保护后者,即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权,而选择保护被代理人的所有权,这种价值取舍正是表见代理制度秩序价值的体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pp 虽然表见代理具备良好的法律制度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要慎重适用,毕竟其仍然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表见代理,如果不认真审查,就会出现本文开始的那种后果,这样不仅损害了交易双方的权益,而且也违背了制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初衷。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仍然产生代理效力的代理制度。在主观因素上,相对人应当具有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依据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可将其分为三类:授权行为表象型表见代理、授权行为延续型表见代理、越权行为型表见代理。
三、实践中表见代理存在的几种情形
( 一 ) 授权行为表象型表见代理
授权行为表象型表见代理一般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代理人授权表现的表见代理。首先是行为人从始至终没持有代理权,其次是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相对人一直是不知情且善意的,最后是行对人对本人有合理理由确认其享有代理权。这里的合理理由也可做两种解释,一、本人对授权行为有积极的作为作用,如以书面或口头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其为代理人的事实。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pp ( 二 ) 越权行为型表见代理
越权行为型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是,表见代理人是具有本人的授权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超越了权限。某种意义来说,代理权的范围,是本人和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问题,相对人是没办法得知的。所以,只要相对人在确认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后基于善意和无过失签订合同,即构成表见代理。
( 三 ) 授权行为延续型表见代理
授权行为延续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曾一度享有,但后被撤回或因代理期限届满等其他原因消灭,而本人的行为仍然足以让相对人相信代理权依旧存在,进而构成了表见代理。可能的表现情形是:代理权撤回,但授权委托书并未收回,也未通知第三人;本人直接向相对人告知了代理权,但是在代理权撤回后并未通知相对人;本人以公告的方式授权了代理权,但是在代理权撤回后并未以相同的方式通知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 一 )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对本人发生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依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为抗辩,亦不得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理由,以自己无过失为抗辩,而应严格适用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承受表见代理人的后果。
( 二 ) 对相对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成立以后,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对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驶撤销权,合理期限经过,撤销权消失。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具有选择权,但不具有撤销权。
( 三 ) 对行为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依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完责任后,可依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向有过错的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追偿,根据《民法通则" href="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49/" target="_blank" class="bule"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加之表见代理本身既为无权代理的一种类型,可见,行为人的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无代理权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因此无代理权人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亦不能以具有授权表象为抗辩理由。另外,在相对人选择无权代理时,行为人亦不能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来逃避自己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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