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婚前财产公证

时间:2024-04-26 08:45:3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持续升高,曾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婚前财产公证”开始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将就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形式进行简要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及对其未来发展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 婚前财产公证 财产纠纷 夫妻财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思想与观念也更加开放,而这也直接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与此同时,个人财产的增加、人们维护个人合法利益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导致了婚姻尤其是离婚案件引发的财产纠纷不断增多。而这就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必要性,也使其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与确立

  1. 婚前财产公证之法律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 婚前财产公证之确立

  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款证明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对于公民是否需要做财产公证,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主要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意愿,纯属自愿行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由于其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的白头偕老、同甘共苦的思想相悖,并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人们对美好婚姻的期待感、破坏恋人或夫妻间的信任感,因此一直未被广大国人认可。但随着近年离婚率的持高不下,理想浪漫的爱情不得不面对严峻的现实。如何拥有完美的爱情,又能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众多国人需要面对的问题。而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前提的功利性婚姻,规范了婚姻中的财产分配,还为稳定夫妻和谐关系及最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它开始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本文认为,与传统的夫妻财产协议相比,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1)防止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婚前财产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将夫妻双方的婚前合法财产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内,一旦日后发生离婚的情况,当事人也不会再为划分问题而发生纠纷。(2)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离婚成本。婚前财产公证既保证了当事人在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又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还简化了离婚程序、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3)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夫妻财产来源的多样化,涉及家庭财产的范围必将也不断扩大,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所涉及到的财产范围非常有限,公证仍以有形财产(如房产、汽车、金银首饰)为主,这就导致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现复杂的局面。由于婚姻财产公证是经过双方协议、征得双方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办理的法律协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符合双方的最大利益;同时因为具有法律效力,也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旦婚姻发生裂变,夫妻也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财产,从最大程度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婚前财产公证则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有利于夫妻双方共创美好家庭。因此,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不但可以保证夫妻在经济上的独立,还有助于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个人思考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保障了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离婚时的财产纠纷,还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个人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和隐秘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现,如:保护面有限,婚姻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商业品牌等)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分割等,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建议:(1)公证机关介入调查。我国当前的婚前公证基本只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加以确立,而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有无及归属情况并不做最终调查。本文认为,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公证机构在公证时应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2)扩大婚前财产公证范围。根据《婚姻法》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商品品牌、作品等。虽然目前我国尚对此无明确的规范,但相信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和发展,这些问题将会得以解决。

  综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为预防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并成为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认为,推广婚前财产公证并加大其力度将成为必然,而它的发展和完善,也将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2]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 :《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

  [3]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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