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三农”工作政策支持,农民种粮积极性迅速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法商贩销售伪劣水稻种子现象不断增多。
笔者在对此问题专门调研后发现,水稻种子质量纠纷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质量判定具有后期性。稻种质量很难从外观上判断,故购买时并未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一般是在农作物后期种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侵权损害结果严重性。存在产品质量的稻种销售区域较广,购买农户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因稻种质量问题导致农民收成大减,严重影响农民收入。
三是稻种购买渠道不正规。受害人往往是通过侵权人自己推销或亲戚、邻里的介绍而购买,而未到正规稻种经销商或种子站购买。
笔者发现,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证据提供难。受害人发现侵权结果时稻种一般已全部播种,除侵权人承认稻种有质量问题外,受害人很难再提供稻种进行质量检测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事实认定难。是否在侵权人手中购买稻种可以通过证人作证等方式予以查明,但是损失是否是因在侵权人处购买的稻种很难查明。
三是因果关系认定难。稻种质量存在问题是否直接造成水稻损失,可否可以推定其存在因果关系,是否需考虑天气、人工栽育不当等因素。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笔者建议:
一是有关部门加大稻种质量的查处力度,尤其是要注重播秧季节强化农产品种子市场,做好农产品种子质量检测,从源头上避免损害发生。
二是加强涉农案件法制宣传,告知其审查种子标签的标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签要求的种子,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购买种子时应索要正式发票和信誉卡,并把它们和包装袋一起保存好,作为维权凭证。
三是深化涉农稻种产品质量侵权的理论研究,出台专门涉农产品质量侵权的司法解释,为纠纷解决提供理论与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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