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的再思考

时间:2024-04-26 08:43:4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执行难不是什么新话题。探讨执行难的文章也是随处可见。上到法律专家学者,下到平头百姓都能滔滔不绝,各抒己见说上一箩筐。其中不乏深刻剖析执行难的原因,阐述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很多独到见解着实令人耳目一新。我们知道,任何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执行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不是理论的简单重现,而是由一种秩序转向另一种秩序的伴随产物,受到执法的立法规定、社会环境与现实生活的冲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执行难”问题在社会实践中有着必然性,要想治疗“执行难”这一司法症结,我们应当全面看待这个问题对症下药,而不能单单将矛头指向法院。

  一、执行、执行难的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以债权人的申请,要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利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序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

  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很显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缺乏实际履行能力,致使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实现,这种情形不是执行难,更不是执行难的根源之所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执行难的现实原因

  1、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查找难。被执行人难找,人不知其踪。没有执行对象,法院就无法对人、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财产难寻,法院查尽了线索也无法找到财产可供执行。有时即使有房屋等财产,但因只有一套房变卖又违反法律规定。

  2、滥用法律程序逃避债务现象突出。比如假离婚,假破产及虚假诉讼虚构巨额债务等。

  3、社会诚信缺失,民商事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越来越多。在民商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往往是基本原则中的重要条款,被奉为“帝王条款”,法院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足见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广,作用大,地位高。案件被执行人隐匿行踪,隐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逃避执行,表面上看是诚信缺失,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4、少量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涉府案件、企业改制的案件和政府招商引资的案件。5.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及部分消极执行影响执行工作开展。6.媒体及社会的过分渲染,夸大执行难,有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附和当事人人云亦云,跟着起哄。

  三、执行难破解之道。

  社会上过多地流传执行难,势必导致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法院权威失去信任。而法院没有权威,则法律没有权威,最终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执行难必须破解。

  多年来,中央和各级党委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关心,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和批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的立法支持。各级法院为了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也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应该肯定地说,执行难问题已经不同程度地有所缓解。但是,我们要正视现实,不能盲目乐观。尽管我们为解决执行难不懈努力,但执行难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原因是我们只治了标,还没有治到本。事实上如果方法得当,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要我们抓住当前机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树立解决执行难的坚定信心,执行难问题完全可以得到解决。

  (一)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执行舆论导向。

  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义务的性质认识不清,至轻视法律,与法律对抗。体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就是欠债者是老子,讨债者是孙子的怪现象,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阻力。所以要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法院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要让全体社会民众从思想上重视法律,从行为上服从法律,让法治意识在民众思想上生根,并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表现的诚信社会。

  通过法律宣传,还要让广大群众知道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仅仅是一道救济渠道。所以,在法律义务人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法律措施,确保利益得到弥补。如果是法院的不作为而导致了利益不能弥补,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执行不力理应进行监督,并可用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追究责任。但如果法院积极作为了,只是因为法律义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导致不能实现利益的弥补,利益风险责任理应由权利人承担,权利人不能怨天尤人责难法院,毕竟,市场的风险并不能完全由法律来化解,权利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一个市场下真正的经济人,要认识到风险也是一种成本。当然因利益不能弥补,导致权利人生活或生存困难,应启动社会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二)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

  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执行队伍。一方面,充分认识到执行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狠抓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另一方面,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对执行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予以政策倾斜,及时将不适应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执行岗位。另外执行干警在处理积案的时候,不要形成新的积案。同时优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即可缓解法院执行的工作压力,又可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妨害法院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案外人妨碍执行、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协助执行等情况。如果对这些妨害民事执行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处罚,不制裁,不了了之,往往会助长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嚣张气焰,造成法院执行的被动,甚至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损害法律的尊严。法院应当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共同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特点,大胆适用,以达到惩治犯罪,制裁违法,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的目的。

  (四)加大财产保全措施应用力度

  首先要放宽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实践中一般只允许当事人提供现金担保或法院所在地物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对此应予纠正。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可以是现金、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可以是法院所在地物的担保,也可以是法院所在地以外物的担保。同时探索预备执行制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切实保全被执行财产,对案件已审结甚至已经生效,但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尚未届满的,可探索预备执行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担保。预备执行期间,法院只采取控制性措施。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提出正式的执行申请,否则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五)加大涉府案件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力度

  涉府案件的执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切实兑现,而且昭示了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政府诚信程度,反映着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水平,也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一些权利人因为涉府案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生产经营无以为继,生活陷入困顿,便信访、上访或投书新闻媒体,贬低涉案政府形象,指责法院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特别要针对一些乡镇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不足,新官不理旧帐的思想实际,加强法制教育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把能否主动积极偿还欠债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考评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使偿付历史债务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妨害执行情节较重的,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并落实好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努力避免和减少自觉和不自觉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本辖区的涉府案件提级执行,或指定下级法院执行非本辖区的涉府案件。必要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对涉府执行方案的审查,及时调度和了解执行情况,确保执行效果。为缓解涉府执行积案较多的局面,适时组织涉府案件执行会战,集中力量,交叉执行。

  (六)加强立法,完善现行法制,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尽快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来具体规定判决执行的具体问题,最基本的规定就是要把执行机关独立出来,厘清执行行为的性质。让法院独立做审判工作。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成立综合庭,推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制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执行风险告知、执行听证、债权凭证等制度从体制上和制度上规范执行工作。执行威慑机制要通过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让被执行人认识到不讲诚实信用将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目的就在于分散、降低法院的执行成本,加大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成本。

  四、结语。

  执行难是特定的社会问题,破解始终会存在一些困难,但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作为社会问题的执行难问题终将成为历史。总之,解决执行难,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社会诚信体制的完善,随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参考资料】:

  1、葛行军:《执行工作改革的收获与挑战》,[J]人民司法2002(1)。

  2、袁法苗、黄辉、黄华:《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若干思考》,人民司法2002(3)。

  3、刘清元:《“执行难”现象的探究》,[J]兰州学刊2000(4)。

  4、童兆洪:《民事执行权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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