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故意的“张冠李戴”

时间:2024-04-26 08:41:5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百度”牌避孕套、“水立方”牌白酒、“林丹”牌猪饲料……这些所谓的名牌不仅令消费者大呼雷人,而且大大降低了相应名牌商品应有的品牌价值。在这类“张冠李戴”现象的背后是,在我国,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逐渐泛滥。

  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12月3日,具有丰富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的北京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在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以制止恶意抢注现象作为法律导向,在认定证据和把握证明标准的过程中从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用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来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多美滋”被用在油漆上

  12月3日,北京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原告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营养品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海南大中漆厂(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漆厂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2002年8月19日,大中漆厂公司在第2类的清漆、油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多美滋Dmmex DD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

  国际知名奶制品及婴幼儿食品制造商“多美滋DUMEX”商标的所有人国际营养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商标局裁定其异议理由不成立。

  国际营养品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根据国际营养品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国际营养品公司“多美滋DUMEX”商标在中国经使用及宣传已达驰名程度,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国际营养品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多美滋”、“DUMEX”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大中漆厂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恶意抢注行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法院认为,“多美滋”及“DUMEX”商标在奶粉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的裁定。

  同日,北京一中院还宣判了另外5起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遭抢注的商标均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包括清华、太太乐、Jeep、哈根达斯、华帝等。

  据北京一中院统计,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商标民事、行政案件数量一直成倍增长。2002年受理的商标案件仅38件,审结22件,2011年新收案件1763件,旧存361件,审结1843件,收案增长46倍,结案增长83倍。

  其中,恶意抢注商标现象越来越多,而且形式多样,除了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等传统形式之外,新的形式层出不穷:抢注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的名称,例如,在“避孕套”等商品上申请“邦德007 BOND”商标;抢注楼盘、场馆、风景名胜文化古迹名称,例如,张树任在“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水立方”;抢注作品名称,例如,姚蕻在第3、5、32、33等多个类别上广泛申请注册了数十个“哈里·波特HaLiBoTe”、“哈里·波特”、“Harry Potter”等商标;抢注名人姓名商标,例如厦门夏商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将厦门市政协委员、“唯一的小吃名师”吴再添的姓名注册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明显无商业使用意图,以申请商标后倒卖作为投资渠道,例如邱卫民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了38个“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

  恶意抢注走上专业化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抢注商标呈现出专业化趋势,出现了职业抢注人、专业抢注公司,甚至出现律师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恶意抢注行为的现象。

  据了解,某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利代理人通过先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然后以受让取得的方式进行和解,取得注册在“咖啡饮料、茶、非医用营养液”的“红牛HONGNIU及图”商标。

  同时,该人士还在“维生素营养液”等商标上申请注册“营养快线”商标,在“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红牛及图”商标,在“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REDBULL”商标。

  此外,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服装花边、绣花饰品”、“布、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利郎LiLang”商标。

  当然,抢注商标是利字当头,最终是为了盈利,手段包括高价转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额赔偿,搭便车、傍名牌牟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等。专业商标交易网站、商标拍卖会已经大量出现,从恶意抢注到转让盈利形成产业链,恶意抢注商标成为一种投资渠道。

  北京一中院法官蒋利玮表示,商标交易的繁荣促进了没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倒卖商标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进而导致正常商标申请遇到更多的在先商标障碍,审查期限变长,迫使部分正当经营的企业不得不放弃商标申请,转而求助于商标交易市场。

  “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恶意抢注泛滥——商标交易繁荣——无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增多——审查期限变长,正常申请困难——商标交易繁荣。”蒋利玮说。

  成因:

  违法成本和道德成本低

  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在我国大行其道有着十分复杂的成因,北京一中院对此进行了调研,把成因归为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过于强调申请注册产生商标权利、忽视对商标使用的要求,致使商标权的获得成本和维持成本低,潜在收益高,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为恶意抢注人留出了很大的利润空间。

  调研报告提出,由于我国商标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权的唯一条件,商标使用与否在所不问,导致获得商标权的成本仅为申请费用,不包括使用商标的费用。

  我国商标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商标申请费仅为1000元,一旦核准注册,有效期十年,此后每十年一次续展,续展费为2000元。年平均申请成本为100元至200元。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但如果利害关系人以该理由撤销商标,首先应等待商标注册满三年,其后提出申请需经历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在撤销决定后才失效;且商标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使用把握尺度较低,撤销时间长、难度大,致使商标维持成本低。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我国现行商标法修订于2001年,虽然在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了规范,但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的恶意抢注行为,上述条款不免显得捉襟见肘。

  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对于在先使用商标证据有限,难以证明已经被一定范围的相关消费者知悉,但抢注人已经知悉,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抢注商标的,上述规定难以适用。

  三是社会观念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危害认识不足,恶意抢注商标具有一定正当性的声音不绝于耳,致使恶意抢注商标的道德成本低。

  有观点认为,抢注者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有人在讨论抢注“刘老根”商标时提出:“能够有意识地抢注‘刘老根’商标,从经济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首先反映了企业的商标意识比以前有了加强。许多人认为‘抢注’是个贬义词,在我看来,它应该是个中性词,它体现的仅仅是一种竞争,本身不具有褒贬色彩。”

  调研报告认为,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了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泛滥。

  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北京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以制止恶意抢注现象作为导向,在认定证据和把握证明标准的过程中,从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

  制止“不想用的”商标申请

  允许无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将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商标,浪费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资源,延长审查期限,同时妨碍正常的商标申请;反过来,正常的商标申请审查期限长,存在诸多在先商标障碍,又为倒卖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创造了条件。

  北京一中院的调研报告提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

  根据该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即应当出于标志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需要或者目的申请注册商标,而不能出于转让商标牟利或者获得商标后提起高额赔偿请求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否则有违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本意,商标审查机关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不予核准商标注册;已经注册的,亦可以依据商标法41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没有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可以包括:申请人大批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其使用能力和使用范围;商标注册成功后未经使用直接转让或者意图转让商标等。

  严格适用“三年不用可撤销”

  恶意抢注商标泛滥的原因之一,在于商标维持成本过低。职业恶意抢注商标人动辄持有数十乃至上百个商标。如果能够严格适用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要求每个商标都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将会极大地增加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持成本,有力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

  调研报告提出,从更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的角度出发,不仅在撤销申请提出前应当有足够的使用证据,而且这种使用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是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而并非仅仅是为了应付法律规定的义务作出的象征性使用。

  不让抢注成为索赔工具

  民事诉讼中,抢注人往往没有将其商标实际投入使用,而仅仅是将商标作为一个索赔工具。

  调研报告建议,在这类情形下,在确定侵权和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使用状况。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不会产生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后果,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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