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审查/网络屏蔽/国际贸易争端/网络监管
内容提要: 网络是一个全球性市场。网络尤其是互联网商务发展迅速,并处于(覆盖绝大多数跨境商业模式的)传统贸易规制框架之外。随着网络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对总体经济的贡献越来越突出,人们也越来越关心对它的监管问题,如对其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破坏电子商务领域的贸易、投资、信息服务及网络交易环境等。一种典型的监管方式是网络屏蔽。
(三)新型服务的分类
在线赌博案的法理基础在于美国承诺开放跨境赌博服务,其具体承诺减让表“其他娱乐服务”一项中没有设定任何限制。尽管专家组甚至也承认美国并没有开放其在线赌博市场的意图——但在专家组看来,无论是缺少意图还是缺少预见,都不能构成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承诺的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义务是至高无上的,它优先于国内禁令(尽管国内禁令可能得到 WTO 协议的例外条款支持)。事实上,美国的具体承诺基于通常被称为“W/120”的《服务业部门分类表》而做出,该分类表是关贸总协定秘书处(WTO 的前身)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它依据的是一个分类系统,即《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CPC)。[1]在该分类表中,美国对赌博业所属的服务部门做出了完全的承诺,没有规定例外,在谈判中美国也多次表示其具体承诺是基于《服务业部门分类表》而做出的。
服务种类的涵盖范围参考了该分类表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Law of Treaties)补充解释方法的原则。简单来说 ,赌博业包括在“其他娱乐服务(体育项目除外)”中,并被认为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方的一般意思。
在线赌博案与审查有关。审查是否符合一国的 WTO 义务取决于该国在具体减让承诺表中是否对该种服务做出了承诺。而在 1994 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总结阶段,大部分 WTO成员在制定其具体承诺减让表时,在线赌博还根本不存在。
多数国家依据 CPC 分类系统建构其具体承诺表的结构。但网络及同时产生的在线服务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具体承诺表中它们属于哪一种类的服务。这方面几乎没有指导性解释,新型服务在网络之外往往没有类似的先例。一些学者,其中最著名的是蒂姆·吴(Tim·Wu),都详细描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几种解释的假说。[2]这方面的例子包括搜索引擎服务:它可能属于“信息、网络处理服务”(与《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843 相同)服务种类组,中国在这一服务种类中对跨境服务(模式 1)和商业存在(模式 3)没有设定任何限制,泰国在这一服务种类中仅对商业存在(模式 3)进行了限制,土耳其对公共垄断做出了保留。但如果搜索引擎服务被认为属于“资料库服务”(《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844),这三个国家都没有遵守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不采取任何贸易限制措施的义务(没有做出承诺),这些国家即使采取歧视性禁令也不违反其 WTO 义务。
应当注意到,成员国的承诺是由承诺表中的全部文字和描述,以及对任何分类目录的任何的明确参考共同决定的。对在网络以外存在类似产品的服务进行分析较为简单清晰,例如音乐或视频的下载服务:它们既可以属于前述的“网络处理服务”,也可以属于“视听服务”(《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832);甚至可以属于流视频的广播电视电缆服务(753)或电影、广播和电视服务(961)。在“在线赌博案”和“音视频案”中,[3]WTO 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技术中立原则(不是所有结论都基于这一原则),[4]认为除非在减让表中有特别规定,一成员的承诺应包含子目录的内容及通过任何媒介的所有传递方式。特别是在“音视频案”中,WTO 认定“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包含非实体传递媒介,如互联网。[5]
(四)具体承诺和分类
虽然许多公司认为网络服务应该属于一个独立的新目录,但认为其属于网络处理服务的分析最有道理。语义上,该定义将网络服务限定为处理数据或信息,不生产产品而取决于提供的内容。现有的分类系统如果是全面完整的,在现有的服务分类体系中加入新种类并没有法律理由或系统的理论支持。
新型网络服务在《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中应属于哪一目录,WTO 成员也很难达成一致,尽管 14 个 WTO 成员(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不包括中国大陆〕、欧盟、日本、韩国和美国)认为所有与计算机相关的服务都应属于电讯服务部门。这种观点远未获得广泛承认,如前所述,许多国家,如中国,对该部门中的许多服务种类也没有义务。[6]
另一些观点认为大多数网络服务,特别是搜索引擎服务,应属于“网络处理服务”(《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843),这对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就产生了约束力。《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起草阶段和 WTO 组织首次吸纳成员阶段只是一个草案和临时版本,成员仅仅被鼓励在制定国内产品分类时与该文件保持一致——但没有强制性义务或法律协议要求联合国成员或做为国际组织的 WTO 必须如此。而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对货物贸易进行承诺时,这种一致性是强制的。美国采用它自己的分类系统即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对服务业进行分类,其具体承诺的定义、分组和分类与《服务业部门分类表》一致。因此,在“在线赌博案”中,美国对《服务业部门分类表》中的赌博行业进行了承诺,正好指向《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中的“赌博服务”子目录。
《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前后经历了两次更新(最新版本在 2009 年 1 月发布),[7]所有的网络服务——包括搜索引擎、流式视频、在线书籍和期刊、音频、视频、软件和新闻——都被包括在子目录“网络内容”中(《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843)。例如,搜索引擎服务分属该目录下的“网页搜索门户内容”(843.94),流式视频被归为 843.32,大多数发达和发展中成员国对这两种服务做出了市场准入承诺。尽管专家组(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下级机构)在“音视频案”中认定该分类系统的后续更新属于与该案无关的争辩,但这并不必然否定该种分类。专家组对于搜索引擎是否会有不同结论尚不可知,“音视频案”何时会被提交给上述机构也不确定。“音视频案”也涉及新加入的 WTO 成员在网络服务已非常普及的情况下做出承诺的特殊情况。1994 年美国制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减让表时,在线赌博以及互联网还非常新奇,而后加入 WTO 的成员在制定承诺减让表时就可以不对网络服务做出承诺。[8]2000 年以后,联合国对于服务分类也提供过指导性的技术解释。[9]
(五)广告还是网页终端用户?
另一种对服务的分类不从终端用户的角度出发,而是从服务如何产生营业额的角度进行。实践中,前述的网络服务都不收取用户费用(除了音乐和电子书籍零售商)。许多服务,如搜索引擎、博客和照片分享软件服务,都是搜索引擎公司整体业务的一部分或其子公司的业务。雅虎公司除拥有以自身作为品牌和名称的新闻、拍卖、金融信息、网站托管、论坛和邮件服务外,还拥有流行的照片分享网站“闪烁”(Flickr)和“可酷”(Kelkoo)网站。谷歌公司拥有流式视频行业的巨头“优道”(Youtube)、网络相簿(Picasa)(闪烁的竞争者)、博客(Blogger)(最出名的博客发布工具,前身为“博点”(Blogspot))网站以及同样以自身为品牌名称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争议很大的谷歌书籍——一个完全数字化并能搜索超过 700 万本书的档案库。
这些网站多多少少都依靠网页广告获得收入,网页广告置入工具(分别称为雅虎广告和谷歌关键字广告/感知广告)集中售卖并管理这些广告,广告商可以选择性购买媒体空间,向输入特定搜索词或浏览包含相同词汇网页的用户进行宣传。例如,当瑞士的一个用户搜索“二手车”或者访问相关主题的论坛时,该工具通过自动竞价系统,出价最高的广告商将获得网页上最显著的广告位置。这些工具也帮助不属于谷歌或雅虎公司的网站售卖广告(包括各种大小的传媒机构)。因此也可以认为网络提供的是广告服务而不是终端用户的服务——至少广告置入工具是如此。
2000 年早期,联合国统计司(UN Statistics Division)特别建议成员国不要将搜索引擎和网络门户网站归类为广告服务,因为这会削弱对传统媒体即印刷和广播电视媒体的定义。[10]但该观点是在网络广告成为媒体综合业务之前提出的。如今,市场研究、广告代理、创意和咨询公司都要与网络进行合作,就像与其他任何媒体合作一样。广告对这些公司获得盈利至关重要。然而,大多数国家对广告服务依然没有做出承诺,即使它们采取限制广告的措施对外国服务商造成歧视,也不会违反其 WTO 承诺。通过这一途径,成员国可以允许境外网站进入该国市场,同时通过限制广告来有效阻断这些网站的收入来源,从而大幅减少本国作为网络服务目标市场的吸引力,使国内服务商或能够完全遵守其审查机制的服务提供者主导国内市场。
(六)WTO 成员国是否需要遵守承诺?
虽然屏蔽外国网络服务的行为尚未在 WTO 组织提起争端,但“在线赌博案”和“音视频案”已经建立了某些原则。在诸多服务项目中,除了“网络处理服务”之外,要找到能够代表所有成员国“共同意向”的其他分类十分困难。所以,WTO 成员只能参考另一个成员国(如美国)的承诺减让表做为完全的参照。把网络服务简单地解释为广告服务会造成某些网站营业的困难,这种理论对通过收取订费和其他费用获得收入的网络服务商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四 WTO 协议的其他特征
关于公共道德例外。WTO 协议基本上是长期的紧张谈判及各方妥协的产物,它审视并平衡市场准入利益和国家敏感事项之间的关系。通常一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做出承诺就会对其相应行为产生约束力——如屏蔽已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网络服务——但仍然存在一般例外和放松。与审查关系最密切的例外规则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0 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4 条。它们在条文形式上非常相近,都有一个导言,对武断的、不公平的歧视(在相似条件下)以及扭曲贸易的措施做出限制,随后列出例外的种类,显示成员方对其承诺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使用例外。最著名的是“为保护公共道德必需的”措施(包括货物和服务)以及“保护公共秩序”的措施(只针对服务)。使用这些例外条款的条件非常严格。《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4 条甚至用一个脚注说明只有对社会的“本质利益”“产生了实质的或足够严重的损害威胁”才能使用这一例外条款。
尽管 WTO 成员能够自主决定其国内公共道德的保护水平,但被诉方仍须证明被保护的国内公共道德的重要性、被诉措施对最终改善现实情况起何种程度的作用以及采取的措施对贸易的可能影响。网络经济的市场价值相对容易计算,但一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价值,例如言论自由或国内文化动荡的风险计算起来就困难许多——但例外条款决不会轻易授权任何限制措施的实施。在这方面,上诉机构引入了一个二步骤的分析框架,要求一个成员国家:[11]说明一个措施对保护公共道德及秩序或国家安全是必需的;考虑其追求的利益和试图保护的水平,如果存在一个对贸易限制效果更小的措施能够达到其目标,则应选择该限制效果更小的措施。
关于必要性准则。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骤要求分析一项措施对保护公共道德而言是否是必需的,这种保护针对的是能够广泛传播的事物,如赌博——实际上,除非不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4 条导言的规定并对外国提供商造成歧视,上诉机构基本上支持美国绝大多数的反赌博法律;因此,多数情况下,审查的动机,如色情、赌博和与信仰有关的内容是可以被接受的——当然,审查的比例必须是合理的。在“音视频案”中,中国宣称对文化内容的控制是本质性的重要事项,这一点被专家组认可。[12]但这没有解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4 条脚注中的规定,即只有当一成员国的社会根本利益受到实质损害和足够严重的损害威胁时才能援引该条款。如果专家组面临如下的问题,解决起来会非常困难——博客内容和网页上的歌曲会对社会造成多么严重和本质的损害或威胁,如果这些内容能在几小时内,至多在几天之内被移除?这种损害或威胁与国家首要领导人的名誉受损或至高无上的神圣君主形象岌岌可危之间有什么联系?
关于比例原则。第二步需要分析是否存在能替代限制措施的合理方法、这种替代方法带给实施国的负担以及该方法的可行性——什么是“合理、可行的措施”必须“按照成员国的经济和政治情况进行分析”,[13]或必须是一个能达到保护目的的“实质性替代方法”[14]——证明这种替代方法存在的责任由申诉方承担。
相较于完全、永久的屏蔽网站,对网站的搜索结果进行选择性过滤对贸易的限制程度更小,这一点不言而喻,因为它至少保留了外国公司的商业权利。在能够进行选择性过滤的前提下,完全屏蔽或永久禁止搜索和检索网站(如视频和照片分享网站、电子零售及搜索引擎,用户通过输入关键词进行操作)就应当被认为是不合比例的——至少对于在实践中已经或能够应用选择性过滤、或能间接通过网络提供商进行的国家来说应当如此。况且总是可以直接要求含有违法内容的网站仅仅移除某个链接或某些攻击性内容。另外,网页访问者的地理位置是能够确定的,因此可以将某些页面或内容与来自特定国家的网页访问者隔离,这被称为地理屏蔽。
审查的比例也有其他许多问题。例如,同样情况下,审查机构可能只要求某个国内网站移除有违法内容的单个页面,而对于外国网站则更倾向于进行不合比例的整体屏蔽。尽管有实际操作层面的理由,例如进行整体分析的难度、审查者的语言能力不足或缺乏沟通渠道等,但这种差别措施始终是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承诺的。更迫切的问题是,对各种国外新闻媒体(每天更新数百个页面)、博客发布网站(大部分内容涉及个人而不是宣扬西方式民主)或社交网站进行永久性的完全屏蔽是否合理:这些网站绝大部分的内容与审查项目完全无关。但进行审查的国家(负有证明其审查理由存在的责任)可能会辩称进行选择性过滤(或人工对新闻页面进行检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在“在线赌博案”中,安提瓜认为,美国就未获其授权提供的跨境服务应当与安提瓜进行磋商,而不应单方面禁止。上诉机构基于行政负担的考虑驳回了这一观点:这将迫使美国与各个国家就同样的问题进行磋商,它几乎不可能获得成功。但是,如果一个较发达的经济体有能力进行选择性过滤,就无法利用上述理由即选择性过滤将导致过重的行政负担或有进行完全屏蔽的必要理由为自己辩护。
总之,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网络审查的根本动机。选择性过滤和完全屏蔽是否合乎比例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考虑——成员国的能力和审查的动机。某些国家的实践表明,除了进行武断的完全屏蔽之外,还存在许多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法。
最后,关于司法审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确规定了成员国司法审查的某些形式,司法审查或行政裁决案件[15]的程序需对其他 WTO 成员国公开。但协定未对司法审查的公平性做出规定,协定甚至特别说明不要求成员建立“与其宪法或国内法律体系不一致”的法庭或司法程序。《服务贸易总协定》强制规定的上诉程序也不要求建立独立的法庭,甚至可以由做出被诉行为的政府代理机构进行司法审查,只要司法审查的过程“合理、客观并公平”:这似乎是一种对权力机构的限制,但其强制效力远未达到公平合理的要求。
五 WTO 案例的启发
在国际贸易法的实际运用方面,上述的讨论表明许多 WTO 成员国有义务保证跨境网络服务不受限制。选择性过滤而不是完全屏蔽网络服务在最发达的网络审查机制中已经存在,即使存在道德和安全例外,专家组也有机会裁定永久性屏蔽搜索引擎、照片分享和其他服务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缺乏相应资源无法进行选择性过滤以及出于道德和宗教理由需要进行审查的国家或许能够抗辩 WTO 相关禁止性裁定。但是,这些例外情况不能成为拥有选择性过滤能力的国家进行武断的、不合比例的屏蔽的借口。另外,在全球建立司法申诉程序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这一两难境况促使在审查和贸易利益中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如果外国网站能够接受自行过滤的要求,完全的、武断的屏蔽(在 WTO 可能受到挑战)是可以避免的。
在政策方面,将审查责任转嫁至私人主体以换取贸易自由的方法是一把双刃剑。一些分析者认为一种隐蔽的审查模式正通过这种方式建立。一些网站(包括“闪烁”网站)对不同语言的用户或对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用户协议,使得网站拥有不同的功能(尤其与一种能控制用户浏览内容的“安全搜索”工具有关)。[16]
将网络审查的问题提交至 WTO,很可能引发关于国家主权及 WTO 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争端范围在不断扩大的争论。但这类案例能够划定重要的界限,即在选择性过滤足以达到审查目的时应当反对武断的、完全的屏蔽。这类案例也关乎重要的经济问题。审查是网络服务条款最关注的非关税壁垒,一个 WTO 案例也许能够明确何种情况下不同形式的审查符合 WTO 规定。这种明确将减少网络商业的法律不确定性。但不是所有的 WTO 裁定都能得到真正的执行——如前所述,采取违反 WTO 规则的贸易措施的成员可能选择延续其措施并接受随后的报复。甚至在“在线赌博案”裁决之前,美国贸易代表就暗示违反 WTO规则的美国联邦法律不会改变,修改“起草性错误”的唯一方法就是撤销美国对“其他娱乐服务”的承诺,[17]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21 条,成员只要提前 3 个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就可以自由撤销承诺。接下来,美国同意对受到撤销承诺影响的国家进行补偿,即不仅要获得安提瓜和巴布拉的同意,还要获得该争端中宣称与美国利益发生冲突的所有国家的同意。“在线赌博案”中,澳大利亚、哥斯达黎加、印度、中国澳门、加拿大、日本和欧盟联合提出了巨额的补偿要求。假设在一个有关审查的案例中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被诉方的行为与其WTO 义务不符,被诉方如果拒绝取消审查或修正审查形式,就要承受其他成员被授权的报复,或通过补偿撤销其相关义务。
六 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减少单边行动
国际贸易法中有很多解决网络审查问题的途径。每一种途径都有其局限性、机会和政治后果。某些法律,如美国曾经提议的“网络自由法案”可能会减少投资并损害市场准入原则。不管是欧盟、美国还是两者共同将其付诸实践,这种法案都将受到质疑。该法案的缺点在于禁止特定类型的海外投资,减少了某些公司的服务出口,进一步损害了将贸易范围缩小至审查机制允许范围以内的公司。简单来说,它向有能力拥有商业公司的服务商施加压力,或限制这些公司的发展空间。另外,其他类似的禁运措施已经表明这种方法对具有重大商业潜力的经济体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在制造业与服务业产生对抗的争端中,平等对待不同行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某些国家进行网络审查的路由器和服务器由欧盟和美国的公司在其政府许可的情况下提供,这些硬件制造商甚至为负责审查的人员提供培训。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及硬件制造商可能需要承担的后果(或完全不需要他们承担后果)都是非常危险的。
(二)WTO 组织的作用
WTO 提供关于适当比例的原则并能够对违反 WTO 义务的成员进行制裁。但它无法保证违反 WTO 义务的成员能按照 WTO 的裁定修正自己的行为,而不是继续保持其措施并坦然接受相应的制裁。同时,被认定违反 WTO 义务的成员也能够撤销其义务(如美国在“在线赌博案”中所做的)。
但这些行为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保留违反 WTO 义务的政策或撤销一项承诺将会造成巨额贸易流失,进行直接补偿的代价也很高,还可能同时影响资金流、投资额及专业技术发展并造成服务贸易的流失。为保留审查而制造各种麻烦或许会形成更尴尬的局面,或是将注意力更加吸引到这种审查上,或是为保留审查而频繁地调整政策将造成市场信心低迷。WTO 的缺点在于它不太可能完全废止审查制度。但它也许能规范各种复杂难懂的审查形式:例如,对能够实行选择性过滤但仍进行完全屏蔽的政府进行规范,促使更多的政府使用选择性的、对贸易扭曲程度更小的审查方法。WTO 另一个缺点在于,希望运用 WTO 机制解决争端的互联网行业不能以自身名义进行,而必须说服其政府采取行动。同时,一些可能成为被诉方的国家尚不是 WTO 成员(例如伊朗和朝鲜)。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尽管 WTO 和其他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都能用来消除网络审查,但它们都倾向于较少使用可能对贸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形式。对商业公司而言,与独裁体制控制的国家或法律尚在发展中的国家进行贸易总是困难的,即使排除了整体上的危险性。在进入这些市场时,与武断的、不合比例的审查进行抗争能加速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因此,长远看来这能促进规范化环境的产生,可预测进入该市场的风险和代价。
注释:
[1]《具体结构及解释性注释》,资料来源于联合国网站 http:/ /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regcst.asp?Cl = 9&Lg =1,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19 日。
[2]T.Wu,“The World Trade Law of Internet Filtering”,Columbia University -Law School,May 3,2006.
[3]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cross-border supply of gambling and betting services,WT / DS 285 / R / para 6.285(2004/11/10),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 / DS 363 / R / para 7.1253 - 1257(2009 /08 /12),reference to report from the Working Party on E-Commerce(1999 /07 /19).
[4]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 / DS 363 / R / para 7.1253 - 7.1258 (2009 /08 /12).
[5]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 / DS 363 / R / para 7.1329 (2009 /08 /12).
[6]World Trade Organization,TN / S / W /38,(2005 /02 /25).
[7]《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目录第二版》,资料来源于联合国网站 http:/ /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cpc - 2.asp,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19 日。
[8]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 / DS 363 / R / para 7.1237 - 1246 (2009 /08 /12).
[9]《联合国关于分类的技术组注册表规范 946》,资料来源于联合国网站,http:/ /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regri.asp?Rid = 946,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0 日。
[10]《联合国关于分类的技术组注册表规范 527》,资料来源于联合国网站,http:/ /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regri.asp?Rid = 527,及《联合国关于分类的技术组注册表规范 399 》,资料来源于联合国网站,http:/ / unstats.un.org /unsd / cr / registry / regri.asp?Rid = 399,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0 日。
[11]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cross-border supply of gambling and betting services,WT/DS 285 /R/para 311 (2004 /11 /10).
[12]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 / DS 363 / R / para 4.574 (2009 /08 /12).
[13]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Asbestos,WT / DS /135 / R / para 8.196(1998/05/28);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 / DS 363 / R / para 7.886 (2009 /08 /12).
[14]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 / DS 363 / R / para 7.888 (2009 /08 /12).
[15]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Servic(GATS),article VI(2)(1995 /01 /01).
[16]“闪烁”网站的德国、香港和新加坡的用户无法关闭能够移除对全球和公共观众来说不合适的任何图片的安全搜索功能:参见 http:/ /www.flickr.com/help/filters/。访问日期:2012 年 2 月 19 日。
[17]路透社引用美国贸易副代表约翰·斐农努(John Veroneau)的话,2007 年 5 月 4 日,参见 http:/ /www.reuters.com/ar-ticle /2007 /05 /04 / us-usa-trade-gambling-idUSWAT00742720070504。访问日期:201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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