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业主应不应该交纳电梯费?

时间:2024-04-26 08:41:5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一楼业主;交纳;电梯费

现在绝大多数人住的都是高层或小高层,每天出入免不了使用电梯上下楼。电梯正常使用的需要维护费用,而维护费用需要业主负担。但一楼业主和顶层业主对“电梯费”的负担上是否应当一样还是有所区别?

对于“电梯费”的交纳法律真是空白吗?难道真是无法可依?

一、一楼业主和顶层业主都是电梯的共同所有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所购买房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被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三个部分,建筑物内的住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时,对各自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用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按一定比例享有共有所有权,并基于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而拥有成员权,上述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谓住宅专有部分单独所有权就是指业主所购住宅从进入自家大门内的部分。所谓共有部分共有权是指全体业主对自家大门以外的区域包括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等。

业主对于电梯作为所有权人来讲,享有权利的同时就负有维护的义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相关费用的,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一楼业主和顶层业主同时电梯的共同所有权人,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电梯服务,一楼业主就应该和顶层业主负担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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