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笔迹心理学是研究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所表现出来的笔迹符号的形态特征及其反映出来的书写者生理、心理状态和行为个性特点的学科,属于应用心理学的分支。因该学科的科学性和应用性,已被西方国家广泛地运用于司法领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笔迹心理学在证据采信、事实还原乃至民事调解等方面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契合,将笔迹心理学引入民事诉讼亦有其必要性,应着重把握好案件筛选和笔迹采集两大环节。三大制度的构建是笔者对笔迹学引入后模式设计的具体构想:一是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辅助法官进行证据的甄别与采信;二是通过司法鉴定制度,助力法官明辨是非,还原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三是通过委托调解制度,形成诉讼中司法调解和诉讼外心理调解的有效对接,力求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实现案结事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将笔迹心理学这一崭新的学科尝试性地引入到民事诉讼之中,是一种创新和尝试,更是法官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探索和实践。笔者从办案实践出发,从笔迹心理学与民事诉讼契合入手,尝试性地商讨笔迹心理学引入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该学科引入后的模式设计提出构想和展望。
一、聚焦个案:两起蹊跷案件审理的启示
案例一:剑拔弩张的离婚案。
原告诉称,丈夫在卧室释放毒气、在饭菜中下毒,使她身心受到重创,恳请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夫妻生活30年感情稳定,系因原告怀疑其有外遇患上妄想症,起诉事实子虚乌有,并欲反诉妻子侵犯其名誉权。
夫妻各执一词,办案陷入僵局。原告扬言,若法院不予判决离婚,她会采取一切手段报复社会,并先后4次写来亲笔信控诉丈夫罪行。笔者查阅心理学、医学的资料后决定尝试性地引入笔迹心理学作为审理该案的突破口。笔迹心理学专家在仔细甄别原告的亲笔信后得出初步推断:原告存在多疑、妄想的性格特征。
笔迹心理学专家的分析,还原了扑朔迷离的案情,也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笔者多次约谈原告,对症下药、疏通开导,让她不安、恐慌的情绪得以宣泄,最终她向法院撤回了起诉,同时与丈夫及时沟通,夫妻积怨不但没有升级,还得到了较好的缓和。
案例二:扑朔迷离的合伙案。
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伙股份分红123000元,并当庭出示便条一份。被告辩称,便条系其手书,但123000元系所有合伙财产的结余,并非归属原告张某本人所有。便条的抬头所书“张某应分得的股份款”系原告事后添加。
法律关系简单的合伙案,却因便条抬头是否为原告事后添加变得扑朔迷离。被告申请了笔迹鉴定,以确认“张某应分得的股份款”非被告所书。法院委托了笔迹心理学家进行分析。专家通过对该份由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的甄别和分析后认为:被告个性耿直,为人老实,做事踏实,原告存在篡改证据的嫌疑。
法官约见原告,释明诉讼风险及民事诉讼法对伪造、变造重要证据的法律后果。原告撤回了起诉。
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引入笔迹心理学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地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对重要定案证据进行甄别并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同时防止审判权受到不利干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理论探原:笔迹心理学理论研究成果概述
笔迹就是书写者利用书写工具在书写面上留下的痕迹,是书写动作的特点反应。笔迹心理学,是研究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所表现出来的笔迹符号的形态特征及其反映出来的书写者生理、心理状态和行为个性特点的学科,属于应用心理学的分支。{1}譬如,书写的压力反映人精神和肉体的能量;笔画结构方式代表书写人面对外部世界的态度;书写的大小是反映自我意识;连笔程度反映思维与行为的协调性;字和字行的方向反映人的自主性及社会关系;书写速度反映人理解力的快慢;整篇文字的布局反映书写人面对外部世界的态度与占有方式等等。笔迹心理学根据上述研究规律,从字的笔画轻重、匀称性,字迹的棱角或圆润,写字速度的快慢,字的间架结构,字体的形状、长短、大小,字的模仿性或创造性,字行的高低,倾斜度等特点的排列组合,综合分析得出书写者的心理及个性特点。
西方笔迹学研究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其理论构架、研究方法及应用体系已相当完备,许多国家还专门建立了笔迹学学院和笔迹学学会。在我国,自古就有了笔迹学的基本思想,但在现代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笔迹学被视为伪科学、唯心主义、封建迷信,未得到相应的发展。{2}从生理学和遗传学的角度上看,书写并不是人的本能行为,生理构造的差异和遗传因素的不同,使得个体的笔迹千差万别。特别要指出的是,笔迹作为人体信息的一种载体和传达思想的一种手段,是大脑潜意识的自然流露,与人的社会环境、生活经历、年龄阶段、文化水平、精神面貌、性格特质密切相关。{3}中外的众多笔迹心理学工作者正是从上述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大量的实验室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总结并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学科理论。因此,笔迹学研究具备科学性和实证性,不可与看相、算命等混为一谈。
笔迹学同样具有极强的应用性,已被运用于公安、司法领域,心理咨询领域,文化教育领域,人事管理、人才开发等领域。虽然,近20年来我国对汉字笔迹心理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因起步较晚,特别是在理论向实践的转化上,更嫌滞后。就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而言,笔迹鉴定结论已成为民事诉讼重要的证据形式加以广泛地应用,而真正意义上的笔迹心理学仍未引入民事诉讼中,该领域从理论到实践都属空白。
三、现实动因: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笔迹心理学的必要性
证据采信的辅助工具。
所谓证据采信,是指法官对当事人双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此即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亦即法官之智慧所在。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归根到底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归纳起来须经过可采性和可信性两道程序的甄别。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通过可采性审查,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第二步,通过可信性判断,则是在可采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对当事人提交给法庭的多数书证、物证可采性的判断,往往可以通过法官所掌握的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知识,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加以排查分析,此非证据采信的难点。而在第二步可信性的甄别上,因更多地体现自由心证的因素,而常常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深感棘手、颇为困惑。
民事诉讼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标准采优势证据规则,即指承担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所提出的证据,根据法庭调查与辩论全旨,其证明力较他方的证明力更具说服力,证明负担即告完成。{4}至于心证是否达到确信,则依靠法官的智慧和司法经验的累积。正如上文提及的合伙纠纷案,是原告事后添加还是被告有意辩解?孰真孰假?谁是谁非?证据可否采信?一个充满智慧的法官就算用尽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的理论知识,穷尽一切力所能及的司法手段,亦难以得出一个能说服自己更能让当事人信服的定案结论,心证之形成如履薄冰。在该案中,笔迹心理学分析的结论,在关键证据的可信性判断上助了法官一臂之力。
还原事实的有力参考。
民事审判归根结底就是认事用法,即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5}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对此感受颇深:原生态的生活与民事法律的直接遭遇往往表现为纷繁复杂的事实争议,法官最具挑战性的工作便是发现事实、还原事实的过程。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二审和再审改判的案件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民事诉讼制度的构架乃至每一步程序的推进,其终极目的,是使法律真实更加接近于客观真实。法官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者,未亲身经历的局外人,他对事实的认识是主观的,而过去的案件事实本身是客观的,裁判者完成还原事实的使命绝非易事。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更加强调的是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力求其所认定的事实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真实,这对民事审判来说,无疑是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迹心理学通过笔迹探寻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性格特质,为法官在从法律真实通往客观真实的道路上另辟了一条蹊径。
民事调解的制胜法宝。
民事诉讼审理的是由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引发的纠纷,其案件类型亦多属于家长里短的纷争,事关千家万户,制约民生和谐。从民事纠纷彻底解决的效果和司法运行的成本上看,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般认为要比法院的强行判决更容易得到切实执行,且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基础上的调解执行成本也要低得多。{6}民事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作为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的一枝奇葩被再次重申。
案件是否能够获得成功调解,关键在于能否突破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关。在诉讼心理学的理论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这一极其特殊的社会活动中,其诉讼动机、目的、心态、理念千差万别。{8}法官只有充分洞察并深刻体悟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所思所想,并结合其特有的性格特质和生活背景,调解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笔迹心理学的理论和实践,恰恰发现了笔迹这一通往个体内心的外化载体,为探求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找到了科学的密码。正如前文所述剑拔弩张的离婚案,若非笔迹心理专家的鼎力相助,法官即使穷尽司法手段,仍难以从法学层面上推定女方偏执妄想的性格特质。
四、立场选择:笔迹心理学引入民事诉讼的可行性研究
笔迹心理学在证据采信、事实还原乃至民事调解等方面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契合,在肯定笔迹心理学引入的必要性同时,就其可行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我国现代汉字笔迹心理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未得到相应的发展,直至上世纪90年代才将其作为应用心理学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目前,笔迹心理学理论尚未成熟,引入诉讼操之过急。
观点二:西方的笔迹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成为成熟的学科,并广泛地运用于刑侦、司法领域。我国汉字心理学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笔迹心理学应大刀阔斧地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中加以应用。
笔者认为,笔迹心理学学科本身具备的科学性和应用性,是将其引入司法领域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一方面,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度之高前所未有,越来越迫切地希望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权利;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传统的价值取向对实质正义有着天然的偏好,对以形式正义为核心价值的西方法治理念缺乏必然的认同。{9}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立足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如何将法律规则所蕴含的普遍公正具化至百姓更易接受的个案公正才应是法官面临的最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利用笔迹心理学、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存在的诸多契合,适时地将笔迹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引入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以寻求个案公正,运用前景十分广阔。鉴于目前我国汉字笔迹心理学尚未发展成熟,亦不宜大刀阔斧地加以运用,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尝试性地、渐进式地引入民事诉讼中,通过加强个案试点累积研究样本和实证资料,探索总结继而逐步推广。
五、模式设计:笔迹心理学引入民事诉讼的运用及展望
一大机制——民事法官的笔迹心理学常识培训机制。
为了客观分析笔迹心理学引入民事诉讼的现实基础,笔者向所在单位的28名从事民事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86%的被调查法官认为自身缺乏与工作相关的心理学知识,他们对心理学健康知识知之甚少。仅有15%的法官了解心理学常识。关于笔迹心理学常识,89%的法官不知其为何物,仅有11%的法官表示听说过或有所了解。关于心理学专业培训,97%的法官认为需要获取心理学常识,92%的法官对笔迹心理学常识有兴趣或不排斥,79%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心理学专业培训对民事审判和调解工作很有帮助。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民事法官心理学常识特别是笔迹心理学常识的匮乏,是笔迹心理学引入民事诉讼运用的一大障碍。但可喜的是,大部分法官对心理学、笔迹心理学常识有着较浓厚的兴趣,并认可心理学专业培训对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推动作用。因而,笔迹心理学常识培训机制的建立应成为制度引入的当务之急。
可在法院系统内部,邀请笔迹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笔迹心理学专家对民事法官进行笔迹心理学常识的普及和培训。通过举办专家讲座,分发普及读物、典型案例操作示范等方式,让法官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了解笔迹心理学在民事诉讼中的实践价值和运用前景。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司法实务研讨,建立起民事法官与笔迹心理学专家良性的互动关系,力求共同推动笔迹心理学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两大环节。
1.案件筛选——确立典型个案跟踪。
因笔迹心理学引入民事诉讼属于理论和实践的真空地带,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亟需通过民事裁判者和笔迹心理学家的共同努力,积累典型个案的实证经验加以总结提升。因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提高笔迹心理学应用试点的敏感性,确立典型个案跟踪制度。
笔者认为,以下三类案件应作为引入笔迹心理学分析方法的重点:一是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律关系清晰,但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案情扑朔迷离,裁判者审理重点在于还原客观事实的案件。二是当事人矛盾激化案件。因身份关系引发的纠纷(如离婚、赡养、抚养纠纷等)和因特殊关系引发的纠纷(如相邻权纠纷、合伙关系纠纷),当事人双方存在道德、情感、伦理等多重关系,简单判决并不利于从根本上调处矛盾,法官希望促成调解的案件。三是缠诉缠访案件。当事人屡次诉讼、频繁上访,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个体、群体性纠纷,法官希望通过教育劝导化解涉诉信访的敏感案件。对于上述重点案件,可以由立案庭法官提前介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确立试图引入笔迹心理学分析方法试点的个案,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再交由承办法官进行个案的系统跟踪。
2.笔迹采集——固定笔迹分析样本。
笔迹是笔迹心理学分析不可或缺的样本,亦是笔迹心理学专家研究当事人心理的出发点。因此,对于确立为笔迹心理学引入的重点案件,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法官就应着手为下一步的笔迹心理学分析搜集尽可能客观、真实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手笔迹原始资料。
笔者认为,应着重在以下四个阶段采集各诉讼参与人的笔迹:一是立案阶段,在原告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时,采集原告亲笔书写的笔迹。二是送达及答辩阶段,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和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时,着重采集被告的笔迹。三是开庭阶段,在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采集重要证人的笔迹,同时在当事人核对开庭笔录时固定原、被告双方的笔迹。四是调查阶段,在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是依职权向案外人进行调查时,着重采集重要案外人的笔迹。原始笔迹资料的搜集和采集将为下一步的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三大制度。
1.专家辅助人制度——辅助甄别证据采信。
笔迹心理学专家通过笔迹的分析,为法官就证据的判断提供参考,有利于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鉴于笔迹心理分析在证据采信上对法官有所裨益,可邀请笔迹心理学专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中,构建笔迹心理专家辅助人制度。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学界认为,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⑨目前,我国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较为粗浅,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尚不多见,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制度构架为引入笔迹心理学专家作为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鉴于目前笔迹心理学的理论及应用在广大百姓中并不普及,当事人难以主动聘请专家并启动该制度,因而,笔迹心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启动主体不应仅限于案件当事人,法院认为必要时也有权主动聘请,以辅助民事案件的审理。在该制度启动后,笔迹心理学专家作为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应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其辅助行为。{10}笔迹心理分析的专家意见可以专家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庭以供参考,必要时也可要求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质询。最后应强调的是,不论就笔迹心理专家的辅助人专家意见书还是专家证言,法官均应遵循综合采信原则。笔迹心理分析仅应作为证据采信的辅助工具,专家意见采纳与否,取决于法官对全案案情的综合考虑,专家意见并不具有优于其他证据形式的必然效力。
2.司法鉴定制度——助力审判还原事实。
如前文所析,笔迹心理学为客观事实的还原另辟了一条蹊径。目前,笔迹鉴定已广泛地运用于民事诉讼实践中,但笔迹心理的鉴定在司法中仍属空白。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在民事诉讼中积累的诸多司法鉴定经验,尝试性地引入笔迹心理的司法鉴定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封闭式的证据分类体系,规定了7种证据表现形式。笔迹心理学分析结论虽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直接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却与现有的证据种类“司法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所谓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得出的结论。{11}而笔迹心理学分析恰恰是针对案件的某方面(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个性)问题,以鉴定人(笔迹心理专家)在其所在知识所及的范围内(笔迹心理学理论及相关知识)对被鉴定事项(相关诉讼参与人的个性、动机)进行分析呈现出来的判断意见。笔者认为,笔迹心理的分析结论以分析判断为内核,以法律形式为外壳,兼具专业性和法律性,因此具备鉴定结论的性质,具体制度设计如下:
在充分释明及用尽各种证明评价手段,但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院可以主动委托或由当事人申请委托相关具有笔迹心理分析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心理分析鉴定。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的程序,进一步明确法律事实,辅助形成自由心证。在笔迹心理分析结论形成后,当事人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对鉴定人进行质询,法官应着重就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对笔迹心理分析结论的采信上,法官应遵循的是孤证不使用原则,即笔迹心理结论不可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法官应根据鉴定结论,结合一般的生活常识、当事人在法官面前的陈述体现出的诚信程度等品格证据等,综合判断以形成自由心证的依据,笔迹分析的结论仅作为法官还原事实的参考因素。
3.委托调解制度——心理疏导诉调对接。
和谐社会的纠纷解决,必须充分利用个人、社会和国家各方面一切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因素、机制和资源,追求纠纷的实质性解决。{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创新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笔迹心理学为探求当事人心理开启了一条途径,笔迹心理专家同时也成为非诉讼调解的有利社会资源。引入笔迹心理专家的专业化心理调解不仅是案结事了的客观需要,也顺应了对当前能动司法的社会需求。
从案件类型上看,身份关系引发的纠纷(如离婚、赡养、抚养纠纷等)和特殊关系引发的纠纷(如相邻权纠纷、合伙关系纠纷),因存在道德、情感、伦理等深层关系,简单判决并不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应成为法院委托专业心理调解的重点。具体设计如下: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尝试委托笔迹心理学家进行调解,也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辅导和心理干预。将笔迹心理学专家引入到民事诉讼案外调解中,旨在通过专家进行笔迹心理分析、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宣泄等专业手段,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干预。法官在此非诉讼调解进程中,可对笔迹心理学专家进行诉讼上的指导,使其调解行为在专业性的基础上,不违背合法性原则。笔迹心理专家应侧重通过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从当事人笔迹心理分析的结论入手,寻找双方磋商和沟通的突破口。同时,法院委托调解时,应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诉讼外的心理调解与法院的诉讼中的司法调解加以有效衔接。在由专家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法院及时对该调解协议和调解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无违法情形,则应及时予以司法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在专家积极调解并给足当事人心理冷静期和宣泄期后,双方尚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不应阻断正常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交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相应的裁决。
注释:
{1}马鹏程:《汉字笔迹心理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郑日昌:《笔迹心理学》,辽海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马鹏程:《笔迹与心迹的感悟》,白山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4}陈界融:《证据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页。
{5}【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本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0页。
{6}李浩:“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7期。
{8}鲁千晓:《诉讼心理学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9}丁义军:“能动司法的内涵、价值与实现途径”,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期。
⑨王利民、江伟:《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和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10}如查阅案件资料的权利、人身和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又如应根据客观事实就笔迹心理这一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不得就其他问题表达看法的义务,忠于客观和坚持科学的义务。
{11}陈界融:《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12}公丕祥主编:《纠纷的有效解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出处:《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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