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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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中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从而在民事诉讼中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突破了二审终审制度,建立了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只做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有许多具体问题亟待明确。为了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在上海法院平稳有序地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上海高院起草制定了《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小额诉讼审判的程序和要求。

一、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作为一项新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首要的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要确定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新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从此条文义理解,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它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强制适用,其适用的案件范围首先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次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应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一般理解,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的类型,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特别的限制,只要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即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标准,只要标的额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从当前民事审判实践看,超过90%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其中一小部分案件最终转为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超过了80%。由于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在立案时是无法判断其难易程度的,同时也考虑到小额诉讼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其与现行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审级制度方面有重大差异,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影响至关重要。如果按照现行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模式进行,会使得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上可能失于过宽。加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全新的诉讼制度,还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所以,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实际,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作一定的限定和细化。

适用案件范围的总的标准

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案件适用范围总的标准,应当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只有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民事案件,才适用小额诉讼。这里明确了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是对案件难易程度的要求,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二是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这也是新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三是小额诉讼案件应当为单一金钱给付之诉。考虑到小额诉讼刚刚开始实施,参照国外立法案例,实施细则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只将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纳入适用的范畴。这一类案件相对来说权利义务请求比较清晰,对于诉讼请求中含有涉及人身关系、权属纠纷等的案件则明确予以排除。

对于“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确定,各地有不同的做法,也有不同的认识。考虑到各地统计局一般每年在3、4月份不定期地公布上一年度的各项统计数据,如果跟着统计局发布数据随时公布相关标准,数据使用的期限不固定,有超过一年的也有不到一年的情形,不利于小额诉讼标准的稳定性。如果每年1月1日调整,则1月1日参照的数据实际并非是上一年度而是再上一年度的数据,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每年的上半年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的数据,发布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一个年度期间的小额诉讼金额标准,最为妥当。

明确案件类型

为方便审判,应当在小额诉讼案件的总体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适用的具体案件类型,排除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和案由。从上海地区的小额速裁试点经验来看,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物业管理欠费纠纷这两类案件,超过了90%。虽然试点阶段是自愿选择模式,但从整体收案比出发,小额诉讼案件也将会相对集中在这两类案件,也就是说即使增加一些案由,对整体案件数量影响也不会太大。

结合审判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七类十四个案由: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民间借贷合同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

合同类案件中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是考虑到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相对于小额的借款合同来说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相对较为复杂。

侵权案件中,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侵权类案件往往双方争议比较大,争议的焦点较多,如对于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受害方的损失,双方的责任比例等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因通常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且对于小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多数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自己的赔偿责任,往往双方的争议不大。所以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其他类的人身损害赔偿侵权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银行卡纠纷除信用卡纠纷外,原则上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按照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银行卡纠纷下设借记卡纠纷、信用卡纠纷两个案由。实践中借记卡纠纷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而信用卡纠纷主要是未及时归还钱款,事实比较清楚,故应排除借记卡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也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纠纷在性质上基本相同,但处理程序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纠纷有仲裁前置程序,通过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有明确意见,所以法院立案时,可以通过仲裁裁决书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清楚。而劳务纠纷没有仲裁前置程序,在立案环节很难判断出劳务关系是否清楚,而劳务纠纷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是往往案情较为复杂,所以实施细则对此类案件暂不考虑纳入小额诉讼。

考虑到小额诉讼仍在起步阶段,为了确保人民法院适用标准相对统一,应当尽量减少随意性,不设兜底条款,即其他金钱给付纠纷也不列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的起步阶段,采用先紧后松的模式,待审判实践经验成熟了,再进一步拓展适用的案件类型,有利于小额诉讼的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

排除适用

某些类型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排除适用小额诉讼: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2)涉及确权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4)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5)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6)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7)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约定适用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与一般的简易程序有所不同,但仍然属于简易程序的一种特别情形,因此,新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适用。另外,当事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应当允许。实际上,在我国台湾地区也采取的是强制适用和自愿选择适用相结合的模式。其小额诉讼适用于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同时又规定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当事人合意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1}

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一是在起诉时,如果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的标准,只是诉讼标的额超过法定标准,但未超过两倍的(含两倍),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适用小额诉讼;二是对已经立案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只是增加了诉讼标的金额的,且增加后的金额在法定标准两倍以下的(含两倍),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如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也可以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是考虑到审判实际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主张利息的,利息会随着审判期限的推移而增长,这是一种自然增长,当事人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对双方均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如仍然进行程序转化,则不符合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当事人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也应当进行相应的限制。因此,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标的额不应当超过法定金额标准的两倍,这样既可以体现小额诉讼的灵活性,也可以兼顾程序正义和对虚假诉讼的防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小额诉讼程序问题

作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小额诉讼应当进一步体现程序的快捷、便利和简化。所以,应当在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较现行简易程序更为简便,以尽量提升审判效率,从而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可以得到快速处理。

立案环节

1.缩短立案受理期限。普通案件是要求在7日内立案,笔者认为对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于立案的当日应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特殊情况如批量案件等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移送。

2.做好立案释明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指南。对于一些硬件条件许可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立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建立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这样可以让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程序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促进法院顺利开展工作。小额诉讼的立案标准中仍有主观标准,也就是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选派优秀的立案法官专人负责小额诉讼的立案,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简化起诉状格式。对小额诉讼案件在起诉书方面宜从宽要求,原告可以自行书写起诉书,也可以使用由人民法院提供的表格化诉状。表格化诉状不仅给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也有助于固定诉讼请求。

适当缩短举证期、答辩期

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简易程序的答辩期、举证期作单独的规定,审判实践中“简单案件复杂审”是影响诉讼效率的问题之一。小额诉讼仍然属于简易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理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保障。但是如果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仍然适用15天的答辩期及30天的举证期,则有悖于设立小额诉讼的初衷。对此问题应当予以明确,原则上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立即开庭;对于当事人不愿意放弃举证期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一般不宜超过10天;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不超过7天。

庭审环节

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参加诉讼的多为当事人本人,在诉讼程序上对形式要求不宜过高,在庭审程序上,较现行简易程序宜更为灵活一些,突出小额诉讼便捷、便民的特点。如在传唤当事人、证人方面,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再如,在庭审阶段,也可以不区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当事人出庭时应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到庭,原则上一庭审结。小额诉讼案件的庭审,更注重的是实质,形式上则应当相对灵活。

裁判

小额诉讼属于简易程序,对于其审限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仍然是三个月。但如此适用,小额诉讼就与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的案件无甚区别了,也体现不出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的功能。从小额速裁试点的经验看,小额诉讼的审限原则上以一个月为宜。但是有特殊原因的,如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等情况,可以延长审限。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要当庭审、当庭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如此可以减少因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而产生的各项成本,同时也可以让法院对一案一次解决,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然,对于确有困难不能当庭送达文书的,应当在宣判之后7天内发送法律文书。

裁判文书制作

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格式并无先例可以参考。为了确保法院裁判文书格式统一和规范化,最高法院或者各高院宜制定小额诉讼文书样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一般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在判决书中应当突出的是法院确认的事实、判决的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辩称在庭审笔录中均有记录,也有案可查。对于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更为关注的应当是调解主文,无须过多地记录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所以在判决书的基础上进一步省略了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同理,撤诉裁定也省去了被告辩称、法院查明事实部分。

诉讼费

小额诉讼是以低廉的成本快速解决纠纷,这类案件应当鼓励当事人直接参加诉讼,可以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费缴纳办法中,对于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费用有明确规定,按照普通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应当以何标准收取诉讼费有不同的意见。其一认为仍按照简易程序收取,理由是小额诉讼仍然属于简易程序的一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二是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收取1/3,理由是小额诉讼应有别于其他简易程序案件;其三是按件收取。比较三种意见,按件收取,每件可为10元人民币。为鼓励当事人以非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如果是调解、撤诉的案件则可以免收诉讼费用。这样可以充分体现出小额诉讼更为亲民、便民的特性。

三、小额诉讼与诉前调解的对接问题

小额诉讼同样应强调调解,应使调解贯穿庭前、庭审、庭后各个环节。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小额案件多数是通过调解、撤诉得以结案的。小额诉讼如何与诉前调解进行功能区分,也是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工作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经过调研,笔者认为应当对小额案件进行分流,对于当事人愿意接受委托调解的小额纠纷,应进入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委托调解。经过诉前委托调解未能调解成功的,则应即时进入诉讼程序,在立案后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对于经过诉前委托调解成功的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也应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小额纠纷,则不再进入诉调对接中心,直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四、程序转化问题

基本原则

虽然小额诉讼与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的案件,就其根本而言适用的都是简易程序,但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实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模式。为了确保案件适用程序的稳定性、严肃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进行程序转化。如确有必要进行转化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择转为按照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极个别特殊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审理时增加了诉讼请求,应当转为按照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另一方当事人后又提出了反诉,反诉可能致使案件事实变得复杂,不符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标准的,可以进行转化普通程序,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审理。在需要进行程序转化的时候,就应当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预判,对于案件可能会出现一些复杂因素的,则直接转为普通程序,以防止给社会公众造成适用程序过于随意的印象。

向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的转化

在审判实践中,有四种情形可以将小额诉讼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处理。但是如果变更的仅是诉讼标的金额,而变更后的标的额不超过法定金额两倍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后,被告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则可以按照约定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如果被告方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则应当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第二种情形实际上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情形相似,诉讼标的变更后的标的额大于法定金额两倍的,这时无须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直接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第三种情形是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应当是单一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如果当事人的诉请中除了金钱给付类的请求,还有其他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则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应当进行程序转化。如果增加请求后,案件的难易程度发生变化,不再属于简单案件了,这时就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第四种情形是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应当进行转化。因为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追加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都发生在立案之后,所以在立案时无法将此类情况予以排除适用小额诉讼。而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往往提出反诉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的案件相对来说会复杂些,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在此处同样要求“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也是考虑到可能会出现案情变得非常复杂而应当直接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向普通程序转化

小额诉讼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在三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小额诉讼的审限一般为一个月,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实际上,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小额诉讼的法定审限应当按照简易程序是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不论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还是转为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都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此时只能转为普通程序。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的立案有一项主观标准,就是案件的难易程度。在只有原告的起诉材料的前提下,无法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一个完全准确的预判,所以实践中会出现在立案时看似简单,但经过被告的答辩或者是开完庭之后发现案件并不简单的情况,这时案件本身已经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了,所以应当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或者追加当事人的,如果案情本身因此变得极为复杂,也属于此类情况,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五、审判监督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单独规定。小额速裁试点时,对小额速裁案件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复议程序进行纠错。但因复议程序不是一个法定程序,所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小额诉讼的审判监督仍然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再审法院问题

关于哪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问题,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次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调整,从其立法本意来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案件多为劳动争议、损害赔偿、物业管理欠费等案件,有的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甚至小于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更适合由原审法院查明案件情况,就地解决纠纷。因此,人民法院要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出发,通过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审理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审理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原生效裁判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原生效裁判是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再审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显然如果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上述再审程序的规定并不合适。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能否上诉,有不同的意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上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上诉。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宜由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在立法明确之前,实践中原则上不允许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再审判决提起上诉为宜。但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小额诉讼案件,如果属于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身错误的,即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所作再审裁判应当允许上诉。因在原审时适用的程序发生了错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应予以纠正,与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的案件及普通程序案件的程序原则一致,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注释:

{1}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80-81页。

出处:《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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