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预断排除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6 08:38:5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恢复了公诉机关的案卷全案移送的公诉方式,由此产生了如何排除或者削弱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预断的问题。1974年,心理学家阿莫斯特维斯基和丹尼尔卡尼曼通过“幸运轮”的实验提出了“锚定效应”的概念,表明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刑事司法领域的大量判断都用到了锚定理论,其是一种普遍存在又难以消除的判断偏差。我们可以通过测试锚的可靠性、提高个体的动机、增强个体知识技能、类比相似情景的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因锚定而产生的偏差,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可以通过建立判例制度、完善对抗制程序、贯彻判决书充分说明理由制度来减少或者避免法官因锚定而产生的认知错觉的影响。

关键词: 预断,预断排除机制,锚定效应,判例制度,对抗制程序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第1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彻底抛弃了1996年立法者为限制检察机关移送案卷的范围而确立的“复印件主义”的公诉方式,而使我国刑事案件公诉方式回到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卷全案移送制度”。这种公诉方式的恢复对于保障律师阅卷权,平衡控辩双方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保证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主导权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案卷全案移送制度”下如何排除或者削弱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预断却是刑事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永恒的话题。刑事裁判是个法律问题,法官预断的形成是法官内心的认知形成过程,因此,从心理学和法学双重视域来探究预断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预断的相关理论问题。

一、预断是否存在

1974年,心理学家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 Tversky )和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1}提出了“锚定效应”(anchoring effect)的概念,他们在经典的“幸运轮”实验中{2}发现当人们在某一个位置或者阶段下锚,其内心变动的范围就会受锚的影响,先前下的锚的位置几乎决定了最后的结果。“锚定效应”在众多领域判的研究中得到验证,从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到法律判断问题,许多研究沿用并发展了Tversky和Kah-neman的研究框架,将研究扩展到现场实验和真实情境中,从不同角度证明了“锚定效应”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又难以消除的判断偏差。

维尔茨堡大学心理学家Birte Englich、Fritz Strack和科隆大学心理学家Thomas Mussweiler通过在刑事模拟审判的实验中得出结论;{3}即使是审判经验丰富的专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也会收到来自外部的与裁判无关的锚的影响。在实验中,实验者邀请了几位刚获得法律学位的初级律师,他们将体验作为法官在法庭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审判的经历,被试者被要求在法庭审判前通过掷骰子的方式来决定最后的裁判结论。结果发现,通过掷骰子得出的点数高的法官的最后的量刑普遍比掷骰子得出的点数低的法官的最后量刑高。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前极易受到其他与法庭审判无关的因素的影响,而不论法官是否拥有专业的技能与丰富的审判经验。自从阿莫斯特维斯基和丹尼尔卡尼曼1974年介绍锚定现象之后,锚定偏差已经被普遍发现,并且被认为是很难避免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预断如何产生作用

以往研究者在各自的研究范围内均验证了锚定效应的存在,既然人们会因为最初得到的信息产生锚定效应,那究竟这种效应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对人们的判断和决策产生影响的呢?目前解释锚定效应主要有三种理论模型,即“调整启发式模型”、“选择通达模型”和“双重心理加工模型”。

“调整启发式模型(anchoring and adjustment heuristic)”是心理学家阿莫斯·特维斯基和丹尼尔·卡尼曼在进行“幸运轮”实验之后提出的,该模型将“锚”作为一个起始点,人们在进行判断和决策时以起始点的“锚”为核心,向上或向下来调整锚值得出自己的估计。之所以称之为“不充分”是由于这种调整往往取决于个体自身所规定的一个可行区间,只要估计值进入到这个可行区间内,个体就会接受这个值并停止其调整,而可行区间的范围则取决于个体的主观认知与知识储备。Steack和Mussweiler则认为锚定效应的产生并不是完全取决于个体主观认知与知识储备的差异,如锚定特征、判断者意志努力和判断背景等均不能影响到锚定效应的发生。[1]锚定效应的产生并不是不充分调整所致,而是前后两步问题激发的信息通达性造成的,并由此提出了选择通达模型(selective accessibility model)来解释锚定效应。[2]当个体在进行判断和决策时,从内心假设了“锚值”可能就是目标值,然后逐步对其进行验证。因此,个体在进行验证时,就会去搜索有助于验证的信息,于是,个体从记忆中提取与“锚”有最大一致性的信息,达到和目标值信息的通达。锚定效应的“双重心理加工模型(Dual processing model)”将错分为外部错(experinenter—provided anchors)和自发锚(seif — generated anchors),外部锚是指情境中其他人直接提供的参照值,自发锚是指个体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及获得的信息线索在内心自行产生的比较标准。[3]该模型认为锚定产生的心理机制取决于锚的来源,当锚值是外部提供时,由于这个值很可能是正确的,那么在个体决策过程中,锚一致信息选择通达影响了个体的判断;当锚值来自个体自身的背景知识等时,虽然这个值接近正确但却不是正确值,那么个体就需要以这个值为核心对其进行调整来得到答案,但由于调整往往是不足的,就会导致个体最终的判断接近这个自发锚。[4]

通过对锚定效应的三种理论模型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锚定效应中影响人们进行判断或者决策的关键在于首先获得的信息或者资料,人们对于获得的信息或者资料(初始信息)会形成一个定位,其直接制够着判断者或者决策者做出判断或者决策的估计。

三、预断会带来何种影响

锚定理论可以帮助人们做判断,在日常生活中的大量判断都用到了锚定理论。例如:人们购买商品的数量会受到商品的限购信息的影响,限购数量越高导致人们购买商品数量越多;市场交易中,谈判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出价通常会影响到最后的成交价格;苹果公司面临已饱和的MP3市场,将自家生产的MP3易名为iPod而成功占领了MP3市场。种种现象表明合理利用锚定理论有利于人们快速准确地做出判断与决策,节约生产、生活成本,而设锚一方可以利用锚定理论引导结果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然而,锚定效应现象与我们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影响力也极其深远和广泛,它随时可能会导致人们在日常决策中产生判断偏差。[5]锚信息的真实性通常是不确定的,这些不确定信息对决策判断的锚定效已经得到充分的证实,但是在实际决策或者判断中有些参考信息本身就是假的。[6]个体做判断或者决策时的知识经验、人格、情绪状态、态度与时间压力以及外在的诱因与动机也将影响锚定效应的产生。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导致在实际决策过程中容易形成偏差,从而影响最终的结果。

四、如何消除负面的预断

如上所述,锚定效应虽然在人们的判断或决策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利于人们在紧急复杂情景中及时作出应对决策,但同时它也会给人们的判断或决策带来负面的影响,使人们的判断或决策出现偏差。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此类负面的影响呢?

(一)测试锚的可靠性

根据选择通达模型,锚定效应的产生是由于锚定值和目标值之间的选择通达性导致的,激活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可以使个体快速地作出判断和决策,但是会出现更大的锚定偏差。那么是否只要激活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就可以缓解乃至消除锚定效应呢? Chapman和Johnson通过计算机模拟五个关于公寓租金的判断决策任务的研究发现,激活锚定值与目标值的差异信息时虽然不能消除锚定效应的产生,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错定偏差的强度。[7]此外,Mussweiler,Strack和Pfeiffer的研究表明,个体进行“锚定信息可能是不正确的”反向思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锚定效应的强度。[8]由此可以看出,当人们在判断或决策时,如果积极去思考锚定值的可靠性问题,并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轻易地对锚定信息采取完全信任的态度,甚至先去质疑与反推其不恰当性,谨慎地作出判断或决策,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锚定效应的强度。

(二)提高个体的动机

根据不充分调整启发式模型,由于个体作出判断或决策是依据自身内在标准进行的,所有个体自身所具备的能力,如认知能力、人格特征、情绪状态、动机强度等都会对个体的估计产生影响,从而影响锚定效应。 Epley和Gilovich发现个体的动机强度和认知状态等主观意识在不同程度影响着锚定偏差,而提高个体追求正确答案的动机强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锚定产生的偏差。[9]Epley和Gilovich通过实验发现对被试锚定效应的警告能够促使其进行对锚的自我调整,从而减弱了自发锚定偏差。[4]这意味着我们要正视锚定效应的存在,要有对正确答案的追求决心,要谨慎的思考,努力追求更精确的答案,同时,要预警自发锚定效应现象的发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自发锚定偏差。

(三)增强个体知识技能

有研究发现人们自身知识技能会对锚定偏差产生显著影响,故个体对决策目标了解的越多就越不容易受到锚定信息的影响。[10]这意味着如果在我们做判断或决策的过程中,事前如果就对该领域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可以让我们有效地减弱锚定效应带给我们的影响;反之,要想使锚定效应能在更大程度上减弱,我们在判断或决策前就应该多去关注和了解与这一领域有关的知识,减少锚定判断偏差。

(四)类比相似情景

研究者Paritosh和Klenk提出“类比锚(analogical anchors)”这一概念,其实验证明在相似情景中的类比能够帮助个体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锚定信息导致的判断偏差。[11]当我们在进行各种判断与决策时,不要受到已设的锚的影响,不急于做出判断决策,而是通过积极地回忆与当下相类似的情景,做出类比之后再做判断与决策。当个体没有相类似的情景时,甚至可以咨询有相关经验的朋友,通过类似情景的类比,调整锚的区间就能更好地避免或者减少基本锚定偏差,从而做出恰当与理性的判断与决策。

五、刑事审判与预断

哈奇森法官(Joseph E. Hutcheson)在《直觉的判断:司法中预感的作用》一文中写到:“法官实际上是通过感觉而不是通过判断来判决的,是通过预感而不是通过推理来判决的,这种推理只存在于判决理由中。”[12]哈奇森法官指出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试图用预断将问题和决定连结起来,并充分肯定了直觉、预断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杜威(J Duwey)、弗兰克(Jerome Frank)将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心理学研究方法与社会学研究方法结合起来,诠释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是如何发现案件答案的。弗兰克认为,法官对案件结论的直觉是形成最后裁判结论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官内心“发现裁判”结论的心理过程是一种主体意识难以控制的顿悟过程,而且,顿悟结果取决于法官个人的生活体会平时的知识积累、审判时的个人心理状况以及常年累积的司法经验,同时,法官个人内心的偏见也会对法官的司法裁量产生影响。

对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预断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主义围绕“法官完全理性”问题的论争,按照传统形式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个纯客观反映的过程,因而也不应该参杂法官个人的主观选择因素,法官处理案件的活动应当如同自动售货机一般,在向机器投入事实材料和法律条文之后,机器自动输出判决的结论。德沃金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严格加以限制,因为它必然导致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实际行使立法权以及对裁量权的随意运用。[13]在1975年,著名的行为科学家、心理学家Tversky和Kahneman提出人类的判断存在启发与偏见,并因之而获得2002年的诺贝尔奖,促进入们不得不对完全理性的立场进行反思。规则怀疑主义者运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大量判决归类并深入的分析后发现法官个人的生活体会、平时的知识积累、审判时的个人心理状况、法官内心的偏见对判决结论的影响比法律要大得多,法官在对案件的裁量过程中不应当是机器,而应当更有原则性,应当更具社会意识与公正的价值理念。[14]这一观点表明法官裁判结论的发现并不是完全依赖严密的逻辑推理,判决结论的发现还受到裁判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法律可以左右司法判断但不能完全决定之。”[15]

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主义的论争同时也带来了算法式(精密思维取向)与启发式(直觉思维取向)的两种法官心理运作方式的争议。精算式的推理方式主要指的是演绎推理,它要求法官在前提为真的前提下得出必然的结论,但是,这种建立在前提为真前提下的推理模式在缺乏足够外部信息时是存在很大缺陷的。[16]启发式也被称为直觉分析,法官发现案件结论的有效方式往往依靠的是司法经验的积累与法官的个人素质,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发生在法官做出裁判结论之后。“直觉是我们的一套基本的确信,它埋藏得很深,我们甚至不知如何质疑它,它无法令我们不相信,因此,它也为我们的推论提供了前提。”[17]持精算分析取向的学者倾向于认为人是理性的,能够运用个人的知识储备,面对具体的情形,分析事物的各种利弊,然后作出判断。持直觉分析取向的学者倾向于认为人是非理性的,因此人们做出的判断由于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总是存在误差与偏见。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心理运作思维是建立在精算和启发的双重运作模式之上,法官裁决过程往往受到直觉发现的影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首先受到直觉的影响,它提供了一种将被遵守的假定,然后法官才寻求法律上的根据以支持上述的智识性任务。”[18]由于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启发思维的影响,而启发思维又会给裁判的结论带来一定的变数,引起人们对结论的不安与怀疑。因此在启发思维的运作过程中,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偏见、个性、预断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所带来影响,从而保障法官审判的客观中立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六、刑事预断排除机制的构建

“先人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印象既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也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既可能被证明是全面的,也可能被证明是片面的。”[19]然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的预断却容易给被告人带来致命的影响。“基于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所提供的预审程序的案卷,他(法庭审判的主审人)必定在主审程序开始之前,已对事实状况有一个主观印象,因而有从不偏不倚的法官角色突然滑向控告一方的危险。”[20]这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辩护人的有效辩护都将带来巨大的影响。有鉴于此,预断排除机制的构建也就成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目前减少锚定偏差的策略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测试锚的可靠性以及提高个体的动机。正如波斯纳所言看住入口是与认知错觉作斗争的方法之一,另一方法就是对抗制程序本身。”[21]在刑事司法领域则体现为判例制度的建立与对抗制诉讼程序的改革。波斯纳从刑事审判信息的入口与刑事审判的过程两方面来与认知错觉作斗争,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的出口检测法官是否受到不良预断的影响也是与认知错觉作斗争的方法之一,在刑事司法领域则体现为判决书充分说明理由。

(一)判例制度

刑事裁判活动要求法官寻找有效的刑法规则并将其适用于他们所处理的案件,然而法官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的过程容易受到适用者前理解的影响,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寻找法律规范之前就已经尝试将特定案件事实归入特定的刑事领域,并在特定的领域中寻找适合的法律规范。因此判例制度的建立可以加深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丰富法官对案件审判的信息来源,众所周知判例法系国家就是根据之前的相似案例及其裁判结果来决定现在案件的审判结果。在锚定效应作用影响下,自身的经历记忆或者外界可获得的信息越丰富,与“锚”相近的信息更加容易被选中。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该《规定》所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对全国审判、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因此,我们可以把案例指导制度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对于丰富法官的审判经验,获得可靠的外部信息,实现个案救济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不同主观倾向的法官对刑法条文有不同的理解,而且法官的审判活动容易受到法外因素的困扰,使得刑法的适用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这会造成适法不平等,对法的统一性造成威胁。判例制度的构建有利于保障刑法实施的统一性,实现救济的制度化。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一直是理论界所关注的问题,从许霆案到张高平、张高辉案,学者普遍认为法官强势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制约,但是如何在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如何减少法官不当的预断对其自由裁量权造成不利的影响?从程序意义上来说,依靠程序上的制度与规则来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一条可以尝试的道路,如刑事诉讼、制度上设立了审判公开制度、判决书说明理由制度以及证据规则等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倡导引入判决书的说理,然而迄今为止,这一制度的推行却仍无实质性的进展。[22]法官强势的自由裁量权如脱缰的野马一般十分容易地冲破了程序上设置的障碍,使得这些程序性设置不可能发挥良好的制度功能。而判例制度的构建一方面承认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法官应当遵循先例对强势的自由裁量权施以必要的限制。

(二)对抗制程序

美国著名法学家郎·L·富勒认为:对抗制的价值在于它可以使个人的能力提高到某种阶段,以致能借别人的眼睛来透视事实,能够在人情法理范围内尽量变得大公无私和摆脱偏见的羁绊。[2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抗制诉讼模式通过控辩双方的作用与反作用来达到证据调查,发现案件真相的目的。德肖维茨说过:“在法庭上人人都是为了自己。”也就是说,由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倾向于追求己方的诉讼利益,单从控方或者辩方的立场认定案件事实会造成认定结果的偏差。对抗制程序的优势就是能够通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对案件证据的收集能够使法官更加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或者减少预断、偏见对法官裁判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所具有的获得“胜诉”的欲望与民事诉讼的原告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几乎所有警察、检察官都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的敌视态度。[24]我国公安司法系统内,“定罪率”被认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考核的依据,定罪率高,则可以获得较为满意的绩效考核。这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奖惩、激励以及升迁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的存在,检察机关将成功追诉犯罪嫌疑人作为自身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准,而辩护律师的存在及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护活动成为公诉方获得“胜诉”的障碍。在这种司法环境下,姑且不论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辩护效果、连辩护律师自身的安全也无法保证,而法庭审判过程也就成为公诉方唱独角戏的舞台。律师无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官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就来源于侦查机关的侦查终结意见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而对被告人有罪产生理所当然的预断与偏见。

对抗制程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首先要求法官树立“重裁判轻发现”的执业定位,只有充分重视辩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才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持不偏不倚,减少预断带来的不利影响。其次,由于公诉机关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其在证据的调查与收集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而辩护方较之则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当保障辩护方调查收集征据的权利。如何保证辩护方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受不合理的干预,如何解决庭审过程中辩护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无重大影响”为由梅绝辩护方的要求的问题,如何解决庭审过程中,辩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而法院拒绝辩方的申请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与辩护方的有效辩护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则体现了法院的中立性,防止或者减少法官受到预断与偏见的羁绊。

(三)判决书充分说明理由

程序正义理论中“程序的合理性”要求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做出。[25]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明确、具体陈述其据以制作判决的根据与理由,并且法官应当向控辩双方及社会公众公开论证所做裁判的合理性,以期得到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法庭的判决必须陈述理由,这是判决结论正当化所必需经过的过程。一方面法官在宣告判决结论后随即就裁判的理由、根据以及裁判论证过程、推理方式做简要说明,控辩双方可以了解他们提出的主张、证据哪些得到法庭的支持,哪些没有得到法庭的采纳以及没有采纳的理由;另一方面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布的裁判理由应当详尽陈述,对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充分论证法官拒绝采纳控辩双方主张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尊重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减少抵触情绪与不满态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合理怀疑和吸纳不满意见,同时让法官的裁判结论接受一般社会公众与专家学者的监督,维护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公信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官先前预断与偏见对最后裁判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在作出最后裁断时出现“审结报告”与“判决书”并行不悖的制度,法官宁愿把“审结报告”写得十分详细,也不愿意在裁判书中提供裁判理由,而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都无法看到“审结报告”,而只能看到内容被大大省略或者删除的判决书。这种“重审结报告,轻判决书”的做法使得法院作出的裁判成为其内部工作机制的一部分,大大弱化了判决书所应具有的作用与价值。目前,我国裁判文书语言极其“简洁”,比较注重文书的格式,判决书中出现“重定罪说理,轻量刑说理;重主刑说理,附加刑完全不说理;重实刑说理,轻缓刑说理;重罪名选择说理,轻量刑幅度选择说理;说理方式格式化,缺乏个案特征。”的现象。[26]这种“不够讲理”或者“不讲理”的裁判文书为法官预断的延伸提供了温床,法官只有立足于法庭审判过程中所发现的案件事实,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并通过语言的形式表达于刑事判决书之中,使得法官的裁判结论接受社会大众与专家学者的监督,才能阻断预断与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使得法庭的裁断来自于法庭审判而非预断。

七、结语

其实,刑事审判中的预断无法完全排除,因为,预断属于法官的心理认知过程,其具有主观性、任意性与不可衡量性。而预断排除机制的构建并不是为了彻底避免预断的产生,有些正当的预断不必排除,有些正当的预断无法排除,而是为了预防预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可能造成的侵害。“我们构建、改善诉讼制度的目的不在于彻底消除这种可错性,而在于尽己所能地减少这种可错性。而且,也主是这种减少可错性的制度努力中,包含了可错风险的裁判具有了一种可接受的制度正当性。”[27]在解决法官预断问题上,一方面可以对法官在裁判形成中的认知过程进行干预,这属于内部预断排除机制,但是另一方面,不解决公诉机关的案卷全案移送的公诉方式问题,不改革法院行政式的司法裁判方式,不研究公安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制度,那么,法官仍然无法摆脱预断所带来的影响。或许,只有将外部预断排除制度的建设以及内部预断排除机制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真正的达到“制度排除预断”的目的。

论文免费检测可以搜“论文检测天使”http://www.jiancetianshi.com
【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Amos Tversky美国行为科学家,因对决策过程的研究而著名,他的工作不仅对心理学,而且对经济、法律等需要面对不确定性进行决策的领域都产生了很大影响。1982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1985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而他的合作者著名心理学家Daniel Kahneman获得了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2}在实验中,Tversky和Kahneman让被试者站在一个幸运轮盘前,由被试者自己转动轮盘,待转盘转动停止以后指针会随机停留在轮盘的一个数字上,其实轮盘的转动方向与结果已经由实验者事前设置(高锚组的数字为65,低锚组的数字为15)。接着,实验者向被试者提出一个关于非洲国家数量在联合国所占比例的判断问题你认为非洲国家数量在联合国中的比例是高于还是低于你刚刚用幸运轮盘所转出的数值?”。接下来实验者让被试者回答判断问题“请写出一个你认为准确的数值比例”。实验结果发现,高锚组中被试者的判断数值向高数字65方向偏离,而低锚组被试对于任务的判断数值向数字15方向偏离,高锚定值(65)的被试平均估计值为45,低锚定值(10)条件下的被试的平均估计值为25,Tversky和Kahneman将这种现象称为个体的锚定效应。参见:Tversky A, Kahneman D.Judgment under Uncertainty: Heuristics and Biases: Science,New Series,1974,185(4157):1124-1131.

{3}实验的具体过程参见:Englich B, Mussweiler T, Strack F. Playing dice with criminal sentences: The influence of irrelevant anchors on experts'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2006,32(2):188—200.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1]李斌,徐富明,等.锚定效应的研究范式、理论模型及应用启示[J].应用心理学,2008,14(3):269—275.

[2]Strack F,Mussweiler T. Explaining the enigmatic anchoring effect: Mechanisms of selective accessibility[J].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7,73(3):437—446.

[3]Epley N,Gilovich T. Putting adjustment back in the anchoring and adjustment heuristic: Differential processing of seif — generated and experimenter—provided anchors[J]. Psychological Science,2001,12(5):391—396.

[4]Epley N,Gilovich T. When effortful thinking influences judgmental anchoring: Differential effects of forewarning and incentives on self—generated and externally provided anchors[J]. Journal of Behavioral Decision Making,2005,18(3):(199)212.

[5]李斌,徐富明,王伟,邓子鹃,张军伟.锚定效应的种类、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J].心理科学进展,2010,18(1):34—45.

[6]曲琛,罗跃嘉.难以觉察的虚假信息锚定效应[J].自然科学进展,2008,18(8):883—890.

[7]Chapman,G. B.,Johnson E. J.(1999). Anchoring,activation,and the construction of values[J], Organizational ehav- 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79,115-153.

[8]Mussweiler,T.Strack,F.& Pfeiffer,T.(2000).Overcoming the inevitable anchoring effect: Considering the opposite ompensates for selective accessibility[J]. Personality and 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26,1142-1150.

[9]Epley N & Gilovich T.(2006). The anchoring—and — adjustment heuristic: Why the 往djustments are insufficient[J], Psychological Science,19,311-320.

[10]Kaustia,M.,Alho,E.,& Puttonen, V.(2008). How much does expertise reduce behavioral biases? The case of anchoring effects in stock return estimates. Financial Management,37,391-411.

[11]Paritosh P. K.,& Klenk M. E.(2006). Cognitive processes in quantitative estimation: Analogical anchors and causal adjustment[J].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28th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Cognitive Science Society, Vancouver.

[12]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91.

[13][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51.

[14][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一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

[1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9.

[16]李安.刑事裁判思维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63.

[17][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3.

[18][意]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M].翟小波,刘刚,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4.

[19]潘久维.审判心理学[M].四川: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168.

[20][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25.

[21][美]理查德·A 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M].徐昕,徐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7.

[22]劳东燕.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81.

[23][美]郎·L·富勒.对抗制.载哈罗德·伯曼编:美国法律讲话[M].陈若桓,译.上海:三联书店,1988:34.

[24]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2.

[2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75.

[26]李琴.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问题实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112—113.

[27]吴宏耀.社会认知背景下的诉讼认识——诉讼认识之哲学分析[J].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73.

【作者简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文章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相关文章:

中职会计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04-26

试论给学生原生态的学习环境04-26

中职学校护理专业计算机教学的创新与实践04-26

浅谈如何培养和激发初中学生在物理学习中的动机和兴趣04-26

浅议初中与职业高中数学教学的衔接04-26

农村中学礼仪教育漫谈04-26

社会转型期中学生价值观问题及对策04-26

试析对青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低的若干思考04-26

浅谈中职生的修养指导教育04-26

中专教师工作积极性缺失的思考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