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务员管理机构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改革对促进整个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有三套系统,即权力机关系统、行政机关系统、党委系统公务员管理机构。这三套系统如何有效配合,从而确保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协调运转,成为公务员管理机构改革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机构体系;职能融合,分类管理
1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现状分析
公务员管理机构指政府根据公务员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代表国家和政府依法推行公务员制度和管理公务员的专门组织系统它由担负公务员管理任务的若干机关所构成。
1.1 公务员管理机构体系
根据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务员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构成。
从宏观角度分析,目前在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由三个分系统构成:一是党委系统,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党委的组织部、党组;二是权力机关系统,其具体机构指县级政府以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乡级人大;三是行政系统,具体机构是各级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
在微观层次上,行政系统内部的人事管理部门又可以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部门执行机构两大块。综合管理机构主要指设置在各级政府中的、具有多种管理职能、其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的宏观性的管理机构。部门执行机构则是政府各部门内设的人事机构,主要制定部门人事计划,管理职能较单一,仅涉及本级部门的人事管理机构。
1.2 公务员管理机构基本特征及问题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典型特征是“党委领导下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党委领导”这是由我国政治体制决定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分级管理”指的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基本按照层层对口的方式设立公务员管理机构,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下级政府的政务类官员,同时具体管理本级政府的业务类官员。
依据公务员专门管理机构与政府行政系统的相互关系,将管理机构划分为部外制、部内制和折中制三种基本类型。在我国,一方面在政府内部设有专门的人事管理机构,由各行政部门自行负责各项人事行政和管理事宜;另一方面·在行政系统外,还有独立的党委系统、权力系统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而且党委系统、权力系统掌握着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升迁、奖惩等管理大权。结合这两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管理机制属于折中制,这样既保证了部门内部在充分了解人事基础上,制定符合本部门的人事规划,同时又可以保证行政系统外机构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平、独立地选拔人才,对公务员进行深入系统管理研究。
尽管目前这种折中制的存在,从理论上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公务员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公务员的管理也提出了更多的挑战。这样的体制在现阶段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1)公务员管理机构集权现象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
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党管干部”的管理制度,所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严格控制着公务员的管理大权。尽管对于关键领导职务由党委提名,人大投票决定,但事实上党委着绝对的话语权。在人事部门与党委组织部门的关系上,人事部门主要协助党委做干部管理工作”,从事实上看,人事行政部门只是公务员管理的执行性和辅助性机构。
(2)各公务员的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职能界限模糊。
从宏观角度分析,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三套系统职能界限不甚明确。在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选举和决定干部的关系上,虽然原则上规定党委推荐干部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党委直接推荐范围以外的干部推荐工作往往也是由人大内部的党组决定推荐的。人大在实际公务员选拔环节中处于被动地位。
(3)全国缺少一个统一的、职能完善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但在目前情况下,其综合性程度较低。尽管在2008年国家成立的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管理全国公务员。其中包括对政府内党员的管理,但事实上作为行政系统内设立的行政机构,不可能从根本上决定党员公务员的选拔问题,这实际上还是由党委决定。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2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完善途径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进入到公务员的系统当中。这要求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作出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
2.1 适应公务员管理机构发展趋势,各级党委适当的分权
目前世界公务员管理机构总体发展趋势是,管理权限在纵向上有中央向地方分散、横向上有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过程-针对我国具有集权的传统,因此,中央应考虑各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放权力,从而确保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的公务员管理政策。各级党委主要在公务员管理的思想上、方针上、路线上给予指导,然后赋予主要人事行政部门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才有易于我国各级政府公务员的人力资源的交流和发展。
2.2 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界定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责
现有的《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从立法技术看,这些规定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严格界定各类管理机关的权限,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就会造成权力真空,或者权限交叉的现象,不利于公务员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公务员法》及《国务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应当明确界定党委系统、权力系统、行政系统公务员管理结构的职责权限。
2.3 完善国家公务员局的综合管理职能。树立其在公务员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2008年3月在“大部制”改革中,成立了国家公务员局。它的主要功能是统筹全国公务员管理事宜,主管中央公务员管理事务。成立后的公务员局除负责从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励到培训与监督等覆盖公务员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外,还将承担“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授予公务员荣誉称号”等5项新职责。
由于《公务员法》将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纳入到公务员的系统了,从形式上看,国家公务员局作为全国公务员综合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管理,但在实际中国家公务员局必须接受中央统一领导,事实上不可能保持独立的管理地位。在实践中,只有中央充分尊重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务员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才能更好地掌握全国公务员的基本情况,统筹合理调配老中青干部,实现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统一性,减少各个管理系统的分割,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2.4 公务员实行政务类、业务类分类管理
按照现行人事制度的实际做法,政府人事部门往往只有权力管理、任用最低几个层级的“非领导职务”,大部分的“非领导职务”以及所有的“领导职务”都由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党的权力过分集中。通过将党管干部原则体现为党确定人事管理的大政方针、党管高级干部、党管政务类公务员等方面,体现了“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有利于使党从庞杂的人事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现代化。在法治化的基础上,使政务类公务员的管理日趋民主化,使业务类公务员的管理不断专业化,以适应我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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