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全国的经济局势变化下,我国逐渐扩大对外投资界限,外资并购大规模地占领中国的对外贸易领域。国家也发布相关法律用以管理外资并购这一行业,然而法律漏洞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可见,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本文通过探索研究,总结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对策,旨在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论文关键词 经济局势 大规模 法律问题 改进方法
一、前言
外资并购指外商运用收购股权和收购资产的方法来与我国国内外贸公司进行买卖的交易活动。在中国,每年的外资并购交易都呈现猛增趋势,于是国家相关法律部门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外资并购法律规定条例》以规范管理该交易领域。但由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的领域太广,交易程序细致并且繁琐,加上我国对外资并购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所以发布的法律不免存在一些不足。下面笔者结合自身从事法律职业的经验,例析其法律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建议 .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浅析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不足之处
只有一步步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才能让我国的外贸活动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这不但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有利于国家对境内企业外贸交易的有效管理,同时维护我国法律尊严。下面例举存在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中的不足点,以便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目前发布的外资并购法律缺乏权威性就我国当前所发布的相关外资并购法律来看,找不出一套针为外资并购而专门制定的法律体系,由国家人大常委会所拟定的法律也屈指可数,除去《外购股权法》《外资并购法》和新出台的《反对企业垄断法》外,其它多数是由国家国务院和国务院下的行政部门所发布的,并且多为法律准则、行政准则以及文件的形式出台 .比起人大发布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法规等级较低,这会对我国整体的外贸交易行为产生负面影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这些规则对外资并购交易活动不具足够的管理权威性,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企业交易活动无法可依,缺乏保障。
(二)目前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散乱首先,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外资并购所涉及的领域太广,交易程序细致并且繁琐。同时其立法的过程中,急于拟出法律框架,没有进行细致的外资并购行业探究,忽视吸收外国外资并购立法经验,所以我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相关的法律体系会显得比较散乱。
其次,外资并购这一交易活动会同并购批准、外汇规则、杜绝垄断行为检查、税率规定、国内资产、股权制度等存在密切关联,并且国务院的相关单位都得到国家允许,出台一定准则对其进行管理。再者,国务院的各个工作岗位之间交流得比较少,无法对其法律准则进行有效协调,这就使得立法工作出现重复或者对立情况,甚至发布的法律规则中夹杂集体意志和私利,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混乱程度可想而知 .最后,比起其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国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缺乏一定的技术条件,外资并购方面的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条件不足会使得发布的法律不具整体性和未来适用性。一方面,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混乱会让外国企业觉得很难同我国企业进行贸易交易,另一方面,会让外商有法律漏洞可钻,损害我国经济利益。
(三)审批管理错综复杂在我国,外贸交易活动过程的审批要经手一系列的行政部门,而且各个行政部门要按照并购的国家性质、并购种类、并购企业资产状况等进行分批审理,一部外资并购交易的审批网及其复杂。比如,针对一家并购上市企业的股权交易行为,《外资并购法》和《外购股权法》中有规定,其并购交易必须进过证监会的审批,然而《外贸公司兼并法》中规定,设计公司股权进步交易活动需由国家相关资产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商转股有关通知》中又规定,外贸企业转让其公司的股份若关联产业方案和公司股份结构变化的,要由相关经贸部门进行审批 .总之,一个并购交易活动能够牵扯出多个相关法规法则,每一个法则又和并购有着千丝万缕的矛盾和对立关系。国家既已实行外资并购多程序审批,却又不建立一个总管理机制来将其程序所涉及的部门和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这让外国投资者和我国国内企业无从下手,无法理清其中的复杂关系。另外,加上我国当前的外资并购审查机制中经常出现审查人员操作不规范、办事效率低、手握实权滥用等现象,无疑是给我国原本就处于困境的外资交易火上添油。
(四)外资并购法律规则实用性不强笔者认为,我国的部分外资并购法规缺乏实用性、操作性,对外商交易活动起不到任何规范作用,就如同摆设品一样立在国家法律的结构内 .其主要表现在:
其一,根据我国的《外资并购相关通知》中有规定,外商要对我国进行单位并购及公司设立在我国国内的外国公司要在我国进行并购行为的,不属于此法规的管辖范围,那么外商就能绕过《外资并购相关通知》,间接的对我国国内公司进行并购。比如近期炒的火热的“可乐公司并购汇源企业”事件,就是因为我国的汇源企业是属于一家外国企业在我国国内注册成立的,因此其并购行为不在我国《外资并购相关通知》的法律管制之内。正因为其法律法规的空白、实用性不强,此次事件才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
其二,我国外资并购法律法规的实用性还表现企业内部的股份制度缺乏保护。因为立法的不完整,许多企业的小股份持有者以及企业员工的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来保障,比如在外资并购交易过程中,小股份持有者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很难通过我国法律找到合适的司法途径要回其权益。其实在我国的外资并购交易活动中,常常发生大股份的持有者侵害小股份的持有者的利益的事件。如果国家的立法实用性足够完整和强大,就能很大程度上阻止这样的现象发生 .
三、针对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不足提出完善方案
我国外资并购法律的不足和漏洞,会引起外资并购交易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我国现行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让外资并购行为能够有序、合法进行。
(一)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要确立外资并购法律的权威性,一方面要理清各个法律和规则之间的关联,避免由于法规等级问题而对外资并购交易行为缺乏强效法律约束。比如协调好企业法、股权法、外汇制度法、外汇税收发、投资法、员工权益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存在的矛盾点,进行协调,若有漏洞点,就进行完善补充。另一方面,国家人大常委部门应该出台一套科学的、有针对性的、统一的《相关外资并购法律》,并不是通过国家行政部门进行文件或者通知的形式对外资并购进行管理,这样才能明确外资并购的法律权威性。并以这套法律作为中心点,扩大对外资并购交易行为的管辖范围,优化我国外贸投资组织构架。
(二)构建我国整齐法律体系因为我国缺乏专业立法技术,所以造成了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混乱。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问题的根源出发,吸取外国经验,构建一部属于我国专有的整齐法律体系。比如设立一套包含投资顾问、资产审查、风险评估、法律顾问等整齐、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让外商在与我国进行外贸交易之前,先了解我国有关法律规则,避免存在外贸交易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或者在我国进行垄断等行为。再者,明确在国务院和人大部门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避免所出台和发布的法律法规出现重复、散乱的现象。
(三)重置审批管理程序机制只有重置我国的外资并购审批管理程序机制能够有效的理清并协调我国法律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现状。一方面,对《外资审批法律规定》中所规定的审批部门和审批必走步骤进行大范围调整,将其交叉重复的条例进行分门别类的梳理,并且一体加入到国家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相关外资并购法律》中,切实提高审批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对《并购审批法律规定》中所包含的安全审批、股权政策审批、反垄断的审批等标准进行标准化重置,使外商和我国企业人知道,在外资并购交易行为中“哪一钟交易能进行哪一种是违法的必须禁止”、“如何依法交易才能通过国家审批程序”等问题,从而将从根本上杜绝钻审批法漏洞的行为,保障外资并购的依法进行。
(四)增强法律实用性为增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的实用性,就要在国家完善立法体系的基础上,要求有关部门对外资企业单位进行强制性的审查和监管。比如运用运用法规,明令规定外资企业不得侵犯小股权持有者的个人利益,不管是公司让外商进行并购还是公司的资产变更,都必须让小股权持有者和公司员工了解其情况,如其对该并购、变更行为有异议,应该对其的利益提供担保或者补偿。通过有关部门的强制性监管,才能有效的增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的实用性。
四、总结
世界著名的经济家邓宁说过这样的一句话“除非世界毁灭,否则全球性的经济格局不会被改变。”可见,经济外贸交易或者外资并购的对于各国经济发展重要性。为了顺应世界的经济发展,我国必须对本国外贸法律现状进行有效调整和改进,为我国在全球经济贸易中提供法律基础保障,促进提高国家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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