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规定了较低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0岁,苏格兰为8岁。
对于初次发生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先由警察约见对其进行讯问、教育和警告。依照法律规定,约见时,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场。该成年人可以是青少年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社会福利工作者或其他非警察雇佣人员。
如果青少年第二次发生犯罪行为,警察召集“合适的成年人”、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的人士一起对该青少年进行训诫、教育,并由警察对其提出“最后的警告”——“如果再犯,就将被带上法庭审讯!”这“最后的警告”,是该少年最后一次不上法庭接受讯问、接受法律制裁的机会。同时,警方和有关人士合作,继续对该少年进行为期两周的帮助教育。
如果一个青少年第三次犯罪,他就将被起诉,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一般由三个并非职业性、但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官组成,对青少年进行“温和”的审判。青少年从最初受审到最终判刑,其过程长达142天。主要是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咨询,力求依法给青少年合适的决判。
英国《1998年犯罪与动乱法》规定了“养育令”、 “赔偿令”、“拘留和教导令”制度。“养育令”制度,即少年法庭可以对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判决,要求他们同青少年签定合约,规定青少年必须上学、按时回家,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庭可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为期两个月、每周一次的教育未成年人指导会议或咨询活动,如果违反养育令,可被处以1000英镑的罚款。依据“赔偿令”制度,法庭要求少年犯对其行为的受害人或社区提供24小时的劳动作为补偿,严格地赔偿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可以要求少年犯给予被害人书面致歉或当面道歉。根据《1998年犯罪与动乱汉》关于“拘留和教导令”的规定,对犯罪情节严重或多次犯罪的青少年,法庭可对他们判处4~24个月的监禁和培训,让他们在监禁场所中学习多种生活技能和工作技能,为将来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和谋求职业做好准备。
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英国《1998年犯罪与动乱法》还规定了下列法令:
反社会行为令。地方当局可以发布反社会行为令,在警察机关的协助下,控制和阻止反社会行为和动乱。该令可用于对社区实行犯罪、反对社会或恐怖行为的青少年和其他个人。
少年安全令。家事诉讼法庭可对10岁以下有正在涉足犯罪危险或正开始以反社会方式行为的未成年人发出少年安全令,例如可以禁止未成年人到某些有一帮比其年长的未成年人厮混的地方。如果未成年人不遵守该命令,地方当局可依据《1998年未成年人法》对其执行看护程序。
地方少年宵禁计划。这一计划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本人和社会公众的安全而禁止其在夜间外出。地方当局和警察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发布宵禁通知,禁止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21:00点以后或其他特定时间内进入公共场所,并可用电子跟踪器监控其行动。
无犯意的废除。以前对10~14岁未成年人的起诉,控诉方必须证明未成年人明知其正在实施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不是顽皮捣乱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会容易导致被告人以不懂法律为由进行辩护,逃避法律处罚。废除无犯意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家长、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文章:
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反思与批判04-26
信息管理与国家信息政策需求04-26
试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实现的途径04-26
浅析制约行政权力的思路选择04-26
建立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程序之我见04-26
浅议权力腐败的防范措施04-26
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04-26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基层民主建设04-26
浅淡公共关系传播04-26
健全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的若干对策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