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

时间:2024-04-26 08:28:4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广度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也越来越频繁,它的危害性也日益突显,基于跨境环境损害的破坏性后果和发生的密集性,笔者认为,研究跨境环境损害责任问题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定义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界定有人认为 ,国际法虽然没有规定跨界环境损害行为的归咎原则,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相继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环境宣言》以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等,都严格规定环境保护的国际原则和标准。并认为,对于国家构成的跨界环境损害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这体现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按照国际法严格的规定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

笔者认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违背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和私人活动归责于国家为构成要件,指国家为其管辖或控制下的私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他国环境的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跨国界环境损害的发生,除了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之外,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造成的跨界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原则也为当前的国际社会所承认,并将其纳入到一些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法律原则当中。

严格责任首先起源于国内民事交往的过程中,而后应用到国际法领域的。严格责任是指在没有考虑一国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对其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然担负的责任大量国际实践及国际法学者的学说表明,跨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其归责原则的。

三、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实践

国际上关于跨界环境损害国家承担责任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最具代表性的是特雷尔冶炼厂案。特雷尔冶炼厂案对国际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案为此后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开创可借鉴的典范。此外,发生于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也是一起典型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中国政府对俄罗斯诚挚的道歉以及积极的救援与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国家责任。

1.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是北美最大、位于英属加拿大哥伦比亚的一家私人冶炼厂。由于该厂提炼的矿物质中含有硫磺,烟雾喷入大气层中生成二氧化硫,大量二氧化硫气体向南越过美国加拿大边界,在华盛顿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多年来,美国华盛顿的私人层次向加拿大索赔,但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自1927年起美、加两国政府开始进行外交谈判,将该问题交给两国的边境问题委员会解决。最终裁定:任何国家无权如此使用其领土,以致其污染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或其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这种情况产生的后果严重且其损害被确凿的证据所证实。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和国际法指出,加拿大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应对这个冶炼厂的活动负责,加拿大也有义务制止造成的损害。

2.松花江水污染事故

2005年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致使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而松花江又将流入黑龙江,受污染水体流入俄罗斯境内造成了污染。面对给他国造成的环境污染,中国政府采取了各种补救措施,积极同俄方合作,努力将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充分表明了我国愿意承担跨界环境损害事故给俄罗斯造成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松花江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也是现代国际环境领域国家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

四、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求偿

1.外交途径求偿

外交途径可能是跨界环境损害国际求偿的主要途径,是一种回避法律责任问题争端的解决方式。它的形式主要有谈判与协商、调停、调解等。谈判和协商是当事国双方之间通过谈判和协商,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最为灵活、迅速和节约成本的办法。

2.国际仲裁途径求偿

在当今国际社会,选择仲裁是一条可行的途径。所谓仲裁,就是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在国际求偿的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仲裁途径:一是通过常设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来实现国际求偿;另一种是就某一事项组成临时的仲裁机构来实现国际求偿,如国际实践中的求偿委员会或者求偿法庭。

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美国诉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案和法国诉西班牙的兰诺克斯湖污染案都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

3.国际司法途径求偿

国际司法是指通过国际性的法院或法庭,根据国际法的规则,以判决来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方法,其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可受理国际环境诉讼的法院或法庭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此外,欧洲法院可受理欧盟成员国提起的环境诉讼。

在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国家责任是不可缺少的责任承担方式,只要各国本着履行环境义务的精神,积极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不断完善国际环境立法、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环境问题就可以逐步缓解,国家对跨界环境损害事故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必将有利于解决该类事故,并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3.

[2]林灿铃.国际环境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40.

[3]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149.

[4]梁西.国际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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