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是教师专业化的重要维度。通过对西方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深度探寻可以看出西方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特点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走向专业化,教师职业道德结构层次不断趋于专业化,将师生关系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将内化渗透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我国应提高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条文的操作性;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法制性;注重教师职业道德培养的渗透性;完善教师选聘及工作制度的严密性。
关键词: 西方教师;教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规范
一、 关于西方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深度追寻
(一)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师德观
古希腊、罗马时期师德观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教师对学生应该严格,使得学生绝对服从,提倡对学生实施体罚。柏拉图提出必须使儿童服从教师,由教师对儿童进行经常监督,如果他们不服从,就使用“威胁和殴打”。甚至对于儿童的游戏,他也非常强调纪律,认为“如果游戏中缺乏纪律,儿童与之同化,要求他们长大后成为严肃而守法的人们是不可能了”。另一种观点认为教师应对学生友善,应依靠自身的才德把学生教育成为品德高尚的人。希腊哲学家德漠克利特认为教师应教育学生多动脑筋,勤于思考,“应该尽力想得更多,而不是知道得更多”。亚里士多德强调通过实践养成良好的习惯,他是西方最早提倡“习惯成自然”的人,他还要求教师必须在学习、品德、人格、习惯上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为人师表。昆体良是西方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系统论述教师职业道德的人,他认为,要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要培养完美的雄辩家,教师是至关重要的。昆体良对教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首先,教师必须在道德上是值得学习的榜样,他既不能允许学生失德,更不能允许自己失德。其次,教师要以父母般的感情对待自己的学生,既爱护备至,又严格要求。
(二) 中世纪的师德观
托马斯•阿奎那提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心智活动状况和学生的个人经验以及接受知识的能力,努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思考,避免盲目地向学生灌输知识,与此同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经院哲学家安瑟伦在与一位修道院院长谈话时,阐发了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见解。他说:“一个著名的教育制度却正在把人变成牲口。告诉我,如果在你的庭院中种一棵树,你紧紧地把它绑起来,不给它生长枝叶的地方,结果会是什么呢?这些可怜的孩子交给你了,你就应该帮助他们成长,使他们思想成熟;但是如果不给他们自由,其身心发展必遭挫折。如果从你这里得不到温存,他们就将从错误的角度来看待一切。”
(三) 文艺复兴时期的师德论述
文艺复兴时期的教育思想家反对教师的权威主义和对学生的体罚,崇尚自由精神。他们期望发展儿童的积极性和独立性,并激发儿童的创造性。意大利人文主义教育家维多里诺主张对学生实行自治,减少惩戒,禁止体罚。维夫斯要求教师尊重儿童,在他看来,“没有比教师用残酷和威胁、发怒和鞭打,要求幼小儿童做这做那,更为愚蠢的了。这样的老师,他们自己就应该鞭打”。伊拉斯谟认为教师应关心儿童的身心发展,尊重儿童的个性,要鼓励与严厉并重,采取“中庸之道”,在对学生有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去说服教育学生。文艺复兴时期关于师德问题还非常强调教师自身素质,强调教师要德才兼备。夸美纽斯在《组织完善的学校的要法》一文中宣称:“教师的职责伟大而光荣,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要充分了解自己职业的社会意义,充满自尊心和自信心,加强品德修养,成为道德卓越的人;教师的职责在于用善良的范例,以诚恳、积极、顽强的态度去诱导学生,做学生的表率;教师应当无限热爱自己的工作,教师自己愈是热忱,他的学生愈会显得热心。”在乌克兰和白俄罗斯,有的学校规定了教师应具有的品质,“教师还必须教导并热爱所有儿童,不论是富家子弟和贫苦孤儿,或是那些街头行乞的丐童,都应一视同仁。教导儿童应该视其才力之所能及,不得对某些学生努力教导,而对另一些学生教导不力”。
(四) 近代师德观
近代师德观强调两种观点。一种是教师要培养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的能力。英国教育家洛克认为教师的责任是培养学生的绅士风度,使其形成良好习惯,怀抱德行和智慧,在学生需要的时候,给他力量、活力和勉励。瑞士著名教育家斐斯塔洛齐认为,教师要引导学生向善,激发他们纯洁的、高尚的道德情感,使学生认识到善,具有纯净的心灵。他明确指出:“我的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及它们的完全平衡。”另外一种观点是教师要顺应儿童成长的层次性、规律性组织教学,顺应儿童的身心发展进行教育。卢梭在《爱弥尔》中,比喻道:自然自由地发展就意味着植物那样生长发育。这样教师也就像园丁一样精心护理,给儿童提供一个“自我开拓心灵”的空间。福禄培尔也认为,教育要遵循适应自然万物发展的正确道路,要遵循儿童的天性,他认为儿童的天性是善的。
(五) 现代教师职业道德
苏联的教师职业道德侧重于教师自身的品质培养,强调教师的集体主义。克鲁普斯卡娅认为,教师应当善于把学生的工作变成集体的劳动。要求教师以尊重和人道的态度对待每个孩子,不管他们家长的社会出身如何,还认为教师的道德修养具有很大的意义,学校的教育质量取决于教师本身。马卡连柯特别强调教师集体,还认为教师的言谈举止、举手投足都要时刻注意为人师表,为学生做榜样。苏霍姆林斯基强调教师要树立崇高的生活目的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人师表,还认为教师要有渊博的知识。杜威提出了著名的“儿童中心说”,他强调为适应民主主义新教育的要求,教师必须有渊博的知识和教育专业方面的理论修养,要求教师尊重、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天性。美国现代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大致是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当时,一些学者用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教师的品质人格,概括了25项教师职业应有的品质,如诚实、热心、好学等。1948年,全美教育委员会所属的师范教育委员会,向全国教师发表了题为《我们时代的教师》的报告,对教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提出了13项详细的要求和指导。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正式制定了《教育职业伦理准则》,这个准则成为受到学校聘用与获得教师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教育界继续对教师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研究,实现了由重视“专业地位”提升的教师专业化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关注“专业素质”提高的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转变。随着各国对教师素质的关注,一些国家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也开始了教师专业化的标准建设。如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起现代教师培养制度,20世纪80年代末之后,构建了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校本培训模式等。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教育改革以《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为标志,建立了全国标准培训课程和统一的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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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西方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深入分析
(一)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走向专业化
在西方,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编制具体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教师在职业道德习惯养成上和社会对教师道德行为评价上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在这个问题上,较有代表性的当首推美国。美国早在1896年,美国乔治亚州教师协会就颁布教师专业伦理规范,随后,各州相继仿效。1929年,美国通过了“教学专业伦理规范”,1941年和195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NEA)正式制定了《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也称NEA准),大约有200万教育工作者签署表示赞同。1975年,全美教育协会对《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的结构和陈述做出了重大修改,并沿用至今[13]。在此次修改中,有关师德规则的具体要求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动,但专业化思潮的影响已经有所渗透,使得美国教师职业伦理的指导思想发生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将教师专业自主、专业伦理等教师专业特质纳入其中。与职业道德相比,教师专业伦理更凸显的是教师的专业性和自主性,从行为规范层面的职业化道德要求上升为将教师作为特殊专业人员的一种伦理考虑。随着专业化的进一步开展, 1986年,美国卡内基工作小组和霍姆斯工作小组又相继出台了《国家为培养21世纪的教师做准备》、《明天的教师》两份报告,之后“美国的《新世界的教师》(1989)、《明日之学校》(1990)、《明日之教育学院》(1995)等一系列报告,都对教师专业化和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了全面的构想和实质性的政策建议,并由此带动了西方教育界的教师专业发展研究热情”。受此影响,教师专业化的广度和深度均得到加强。1996年美国出台了《优秀教师行为准则》,在总共的26条的规定当中,有21条都涉及教师的专业伦理方面的要求。除此之外,美国一些专业团体组织也颁布了适合自身的伦理规范。
(二) 教师职业道德结构层次不断趋于专业化
根据郑金州、黄向阳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美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分为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3个层面的内容。师德理想是对教师专业行为的最高要求,师德原则是指导教师的行为准则,师德规则是教师个人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直接影响与限定教师在课堂内外的表现和教学行为。1975年修订之后的《规范》内容发生了变化,主要包括:对学生的承诺和对专业的承诺。这一转变初看起来似乎在内容上有所缩减而不是增添,但实质上却是站在一个更为开阔、更为宏观也更富层次的角度,“包括了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和师德规则”3个层面,从上到下体现了《规范》对教师的激励作用、引导作用和约束作用,而这种对师德规范结构层次的划分,使得最高理想与最低规则相互作用,这也正是教师职业道德专业化的体现。以具体条文为例,前《规范》当中规定“教师的个人生活应展现教育事业的崇高”,“在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教师应该公正、公平和专业”,类似的规定基调较高,崇高化的师德要求使得相关规范更多地都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和操作性,也难以在教育实践中发挥真正的作用与功效。修订之后的《规范》当中类似的具有崇高性质的条文大幅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具体、可行的政策规定,比如“不得无故否定学生的独到见解;不得故意压制或是歪曲反映学生进步的事实”等。而在1996 年出台的《优秀教师行为守则》当中,具体化程度进一步加强,甚至要求教师“要记住学生的姓名”、“不得当众发火”、“少提批评性意见”等等。
(三) 将师生关系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丰富的实际内容,但从具体规定看,尤其强调师生关系这个维度。强调师生关系旨在本着尊重学生自主性的精神,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发展,因此,它是一种无形的潜在的教育因素,直接制约着学生接受教育的程度,影响着教育过程乃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处理,强调教师对待学生首先要以民主平等的方式,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等各种情况为理由,以任何形式歧视学生;不得有意为难或贬低学生;对学生以诚相待,以礼相待,力争公道;要记住学生姓名;不得当众发火,不得在大庭广众之下让学生丢脸;不要与学生过分亲热或过分随便;避免过问或了解学生们的每个细节;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如有偏差,应敢于承认错误;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等[注:参见美国《优秀教师行为守则》。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四) 将内化渗透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
美、欧等西方国家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但在教师职前与在职教育和培训过程中,从不以师德为名专门设课进行简单的灌输或者空洞的说教,而是将其融入渗透在学校及社会的日常道德教育之中,注重职业道德的养成教育,其教师道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多种多样,主要采取:
1. 间接教育,全方位渗透。西方国家将道德教育有机地渗透于各科教学和学生的日常生活中,采取“价值澄清”、通识教育、隐形教育等方法,把教育内容寓于各学科教学及日常社会活动中。
2. 将教师道德与责任义务教育融入“公民教育”与“责任公民”教育之中,培养学生成为具有爱国精神和尽责尽义务的“公民”。美国的道德教育目标主要是培养具有体现美国精神的公民,这种美国精神主要是指爱国、修养、诺言、纪律、伦理道德、民主、自由、人权、博爱等价值观念。这些作为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也正是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与观念精神。
3. 强调道德践行,在道德实践中将师德规范内化为师德行为。对于教师或者师范生来说,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品行不是单靠学习某些规范原则就能促成的,而主要是通过对教师工作的体验、经历、感悟、理解来内化形成的,把对教师职业的兴趣和喜爱升华为人生的职业追求。
三、 关于他山之石的借鉴
在当前我国教师专业化运动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时期,学校在师德建设方面更加呈现出相对滞后性。教师专业化发展既构成了师德建设的主动推进力量,又为师德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教师的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转换是当代师德发展的一个重要线索,从抽象、模糊、未分化的教师职业道德走向具体、明确、专业化的教师专业道德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提高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条文的操作性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从“理想”回归“现实”,从“高尚”走向“朴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在教育职业活动中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判断教师教育行为是非善恶的具体标准。高尚的师德固然需要崇高的理想来引导,但仅有“理想”是不够的。由于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处于理想层次的条文占较大比例,所以操作性较差。正如某学者所言,偏重理想性、缺乏现实性的师德规范只会使广大教师内心产生具有距离感的敬畏,致使教师心理压力加剧,并最终因其高远而形同虚设。可以说,我国师德规范更类似于行为原则,而如何贯彻执行这些原则却需要教师各自去体会。另外,我国师德规范在用词方面有许多抽象的表达,模糊、笼统地确定某种品质,难以付诸实践操作。美国的《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占最大比重的是师德规则层次,它作为对教师最基本的需求,规定的内容明确而具体,表述也多采用限制性语言(如不应、不让等),少了理想,更多的是可操作性,实用主义思想表现得较为明显。此外,美国的师德规范在不断修改的过程中,也更强调其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以往相比,在尊重学生的个性自由、鼓励学生的创造精神、提高教师的教育劳动社会责任心、反对教师的职业利己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道德要求。由此可见,美国的师德规范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避免了师德规范的无效性。因此,我国的师德规范必须朝着更具可操作性、更具可行性、更朴实的方向发展,坚持底线伦理要求与最高伦理准则的统一,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统一。
(二)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法制性
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基于对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对教师的人格期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教师在人们心目中往往被定格为理想的“道德的化身”,由此对教师提出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种相当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及自身人格修养要求。其实,这种要求是一种理想的期待,缺乏坚定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现实生活基础。
在西方国家,师德规范的提出是基于社会法律准绳的,各种行为规则都定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它首先是对公民的义务要求,在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的职业特点的基础上,遵循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来制定。例如,规范中的各种人际关系——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同事等关系的处理准则,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这样,教师自身对职业道德要求的理解和践行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作为一个公民或公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规定和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充分认识到,如果他违背了职业道德规范,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而且涉及法律问题,进而养成在法律的意义上强化自己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习惯。
(三) 注重教师职业道德培养的渗透性
众所周知,开设专门的师德教育课,采取强制或硬性灌输,是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主打模式。不容置辩,它曾起到过应有的积极作用。然而,今天我国社会的就业机制与劳动力市场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业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彻底的变化,计划经济时代的教师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教师职业无吸引力,队伍缺员,后备人选不足,从教者“身在曹营心在汉”,师范生被迫等着派遣等状况已发生逆转。一方面做教师不再是被动从命,另一方面在城市、在经济发达地区,谋到一个教师职位已不再是轻易之举。愈演愈烈的教师职位的角逐竞争,将使一些求职者想“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还要受到资格与机会的限制。这就是说,对于师范生和已上岗的教师来说,教师职业的内外部条件都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仍然采取那种传统的强制的灌输方式进行师德教育已经不合时宜,而应该顺应时代变化,注重教师职业及师德的内化与行为养成,使从教者和教师备选者真正从内心、从价值取向上认同教师专业,使从教变成一种内心的自由选择,在自主的道德践行过程中提升职业道德水准,如此,师德教育才能真正见到实效。
(四) 完善教师选聘及工作制度的严密性
在挑选聘任新教师时严把教师职业道德关,由于教师职业竞争日益激烈,教师的挑选聘任除了考察相应的教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外,还要注重教师职业道德的考验,应特别注重未来教师的人格、品行、教养、责任心、热情、干劲、使命感等职业道德,这种选择不但保证了新教师有较高的道德水准,而且对各大学的教师培养工作具有导向作用。
各个学校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对教师工作时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与要求,要求教师率先树立良好形象,身心健康、和气、热情、肯干,对学生既亲切又严格要求,公平而值得信赖,努力研修学习,紧随时代前进步伐,以常新的面貌出现等等。对少数职业道德欠缺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如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指导,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并造成极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者,要执行解雇处理,但这些都应在尊重教师人格的前提条件下进行,这样反过来又可极大地激励教师个体更自觉、自律,努力成为民众美好道德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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