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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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自我国开始对外贸易以来,总是受着不公正的待遇,反倾销也一样不可避免的使我国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纠其原因无外乎是我国产品是粗放形的,企业缺乏法律意识被反倾销也不应诉,我国一直被外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时采用替代国制度,往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以及外国对我国倾销产品使我国的企业遭受严重打击,故此我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包括国家、企业和行业协会应重视这一问题来具体应对反倾销问题,以使我国对外贸易能良好发展,本文试就我国对外贸易……

关键词:对外贸易 倾销 反倾销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自我国开始对外贸易以来,总是受着不公正的待遇,反倾销也一样不可避免的使我国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纠其原因无外乎是我国产品是粗放形的,企业缺乏法律意识被反倾销也不应诉,我国一直被外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时采用替代国制度,往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以及外国对我国倾销产品使我国的企业遭受严重打击,故此我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包括国家、企业和行业协会应重视这一问题来具体应对反倾销问题,以使我国对外贸易能良好发展,本文试就我国对外贸易如何应对反倾销问题进行探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所遭遇反倾销的现状

现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速了与其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往来,对外贸易更是飞速发展。至2000年,我国对外贸易已跃居世界第七,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抵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取消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高关税贸易壁垒,取而代之的是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其中,反倾销以其方便、见效快的特点倍受各国青睐,而我国也成为该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特别是近几年国外对华呈现出反倾销次数多、频率快,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的趋势。其中自1979年欧共体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期调查案反倾销以来,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指控,截至2002年12月20日,我国产品共遭遇外国调查反倾销509起,遭遇保障措施46起,两者共高达555起,涉案金额超过500亿美元,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给我国带来的直接损失达160亿美元,导致我国五十万人潜在失业。从2002下半年看来,共有17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了104项调查,反倾销其中针对我国的就有18项。我国已成为2002年下半年遭受调查最反倾销多的国家。WTO发布了2003年上半年的反倾销报告。根据此报告,在反倾销立案方面,2003年上半年,18个WTO成员对30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共立案79起,比2002年同期的149起大为下降;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2003年上半年达到12起,虽然这比2002年同期的21起大为下降,但中国仍然是最大的受害者;美国和印度在2003年上半年反倾销立案数分别为16和12起,分居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和第二位;在立案涉及的产品类别中,化工产品、贱金属和塑料制品是受影响最大的三类,立案数分别为26、15和10起。在反倾销最终措施方面,2003年上半年,16个WTO成员对41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采取了共112起反倾销最终措施,比2002年同期的99起有所增加,但发达国家采取最终措施的案件数却从2002年上半年的31起显著下降到2003年上半年的7起;2003年上半年,16起反倾销最终措施针对中国,比2002年同期的18起稍有下降,但中国仍然是最大受害者,韩国与俄罗斯排在第二位,均为7起;印度与土耳其是2003年上半年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最多的WTO成员,均为21起(此数目与印度2002年同期持平,却比土耳其2002年同期的8起大为增加),泰国以20起紧跟其后,中国为11起;贱金属、塑料制品和化工产品是2003年上半年受反倾销最终措施影响最大的三类,分别为43、31和22起①。到目前为止,应该加上以上的项目曾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的国家反倾销近四十个,其中80%案件均由发达国家提起,以美国和欧盟最多,近几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智利、泰国、印度、尼日利亚等也加入了对华的反倾销行列,并有欲演欲烈之势。

三、我国对外贸易反倾销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外贸易反倾销问题的日趋增多是与当今国际经济贸易的局势分不开的。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经济“滞涨”阶段,各国都希望通过扩大出口刺激本国经济,推动产业发展,同时保护国内市场,因而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调查时反倾销,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近年来,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及与之相关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国外对华反倾销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①参见http://wto.org.com网站有关反倾销问题的部分)信息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税,反倾销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各行业生产水平得到飞速发展,但大部分仍集中在投入少、见效快、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

并且由于我国资源相对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产品成本价格相对较低,较易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国家政策指引不够,重复生产现象突出,造成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竞销现象普遍存在。并且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品出口主要集中在西欧和北美,市场过于集中,导致一旦被提起反倾销,商品便又集中涌向另一个国家,因而造成该商品连续被提起。尤其值得提到的是在对我国反倾销的案件中,反倾销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对方即可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企业倾销成立,迫使我国企业退出该市场。

我国在1974年国家外经贸部就颁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案件的反倾销应诉规定》,规定了出口商与生产商应积极应诉,不参加国外的案件的反倾销要通报批评,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的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而且,鉴于应诉情况并不理想,1997年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的通知》,但中国企业仍不乏不应诉的情况。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诉讼反倾销成本较高,一个企业无法独自承担20万到50万的诉讼费用。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 %以失败告终,这样的结果更使国外的企业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有增无减。我国对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通常是外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才意识到并匆忙应对,其原因在于我们信息太闭塞,不注意收集外国的市场行情及政府政策指向,另外,我国企业本身组织机构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解不够,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则无所适从,我国企业与进口商合作不够。外国反倾销虽然针对我国,但对其个别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形成了一批稳定的贸易伙伴,但并未对这些关系加以进一步巩固,造成了我国产品在受到不合理制裁时进口商“爱莫能助”的情况。当然,我国反倾销法律人才奇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中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影响中国商品出口2、冲击国内市场3、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4、阻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

以上是我国对外贸易反倾销中所存在的现状和诸多问题,要怎样才能避免和应对这些问题呢?下面笔者将重点探讨如何应对反倾销问题。

四、我国对外贸易反倾销的应对策略

笔者试将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角度分别探讨如何应对反倾销问题。

(一) 从政府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策略,反倾销在多数情况与政府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被动局面一方面与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有关,更需要我国政府采用一定的经济、外交政策加以应对。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在传统上,被认为反倾销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手段。而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得从博弈的角度、从倾销与决反倾销策过程中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策略不反倾销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而现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为名,反倾销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企业认识清楚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到诉讼中反倾销,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2、完善我国立法及反倾销相应成果

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从当年的12月10日外贸部外经贸对来自韩国、美国和加拿大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截止到2003年8月,我国共对进口产品反倾销立案24起,至2003年上半年,已有10起已经完成终裁,2起初裁无损害结案,有8起完成初裁,还有一起完成了反倾销复审。2001年11月26日又修改并颁布了,并且我国对反倾销起初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尽快加以弥补。可喜的是2004年3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反倾销的策略及技巧才能在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时应对自如,同时可及时采取相应的对抗措施,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过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实现“走出去”战略

我国对外出口存在市场集中,产品花样单一的特点,由此造成了易于被指控的反倾销状况。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引导国内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打开国际市场。如此,便形成了一旦某个市场丢失,滞留产品可以由其它市场消化的整体优势。

(二) 从企业角度看

1、树立和强化维权意识

反倾销是国际通用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事实上,国内相当多与此有关的企业对倾销与反倾销知之不多,一无所知的企业也不在少数,起诉或应诉更无从谈起。现实中,有些企业明知自身产品受到损害,但认为其产品占市场的比重不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少数企业不愿承担高额诉讼费而放弃应诉。更有一些企业存在“搭车”的想法,等着其他企业起诉,成功后坐享其成。因此,强化企业维权意识十分迫切,相关企业必须摒弃上述观念,拿起反倾销的武器,如将出口产品拆整为零,出售零部件异地组装,或到当地建分厂或同进口国联营生产等,有针对性地选择某项措施以有效地躲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并可合法地扩大出口创汇,维护自身和民族的利益,另应大力宣传贯彻《会计法》,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使我国的财会制度、会计语言早日同西方完全一致。这样可大大方便我国外贸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工作,有利于我国外贸企业在反倾销调查和听证会中的抗辩。

2、增强企业内部反倾销工作职能

有关企业尤其是有关的大中型企业要适时成立企业反倾销机构与组织,强化反倾销工作能力。反倾销机构主要职能是,密切国外同类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情况,防范自身利益受到倾销的损害。机构人员要力求精干,选拔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环节业务知识,熟悉国际贸易法律知识的员工,这样,在起诉或应诉时,企业内部可以迅速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诉讼班子。同时,注意加强对企业反倾销工作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知识。

3、积极寻求企业外部支持

为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的职能机构在负责反倾销协调工作,地方政府有的也已经成立或正在成立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旨在为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申诉和应诉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等。因此,企业在反倾销工作中,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寻求支持。另外,要积极寻求行业协会的支持,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它们在协调企业之间的利益和相互关系,在市场、数据统计、行业信息、就业信息等方面能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的“管家婆”。据了解,在我国前期反倾销工作中,行业协会从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4、及时提出反倾销申请与应诉

反倾销过程一般为先由进口国提出诉讼,立反倾销案后展开调查,若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再实施反倾销制裁。尽管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阶段被诉讼企业不会被实施高赋税等反倾销措施,但仅反倾销立案调查就足以促使被调查产品价格上涨。而且在调查期间起诉国往往会采取保护性措施,给进口国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于受到国外倾销的产品,要及时提起反倾销申请和立案,树立依法保护自己的意识,这样,能缓解国内市场的恶性竞争的局面,给企业带来效益。对于出口产品,一旦外方提起诉讼,要积极应诉,因为反倾销调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如果不参加应诉,起诉国政府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如认定倾销、损害成立,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不应诉等于不战而败。

5、加强对市场预警的全面性

不管是反倾销申请还是反倾销应诉,都要对国际市场进行具体分析。企业在应诉中要分析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生产、需求、价格及其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言之有据。提出反倾销申请时,一定要确凿分析自身产品、国内同类企业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详尽分析国外产品的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存在,要注意对所有进口国进行分析,不仅包括被提起申请的倾销国,还要注意未被提起申请的其他进口商。同时,还要注意对本行业和本企业的扩张速度、竞争实力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尽快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6、注重反倾销与反规避联合运作

最近的反倾销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规避行为,企业应认真加以防范,注重反倾销与反规避联合运作。这些规避行为主要有:①倾销方在第三国(地区)建立据点,迂回出口。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在遭遇贸易对象国反倾销阻击的情况下,往往会变换方式,通过收购、兼并或在第三国建立新的企业的办法进行生产经营,之后以新产品的面貌向贸易对象国继续实施倾销。②改变产品结构,实施产品替代战略。当一种产品遭到反倾销时,迅速更新产品种类,用替代产品继续向贸易对象国倾销。对此,一定要注意密切跟踪倾销方的这些规避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做好反倾销工作。

(三)从行业协会看

我们还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特殊作用,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工作中扮演积极角色,以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外行业协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协调和管理作用,现结合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及价格协调。

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言人,游说和影响政府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为了避免出现企业采用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从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行业协会应协调其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确定最低限价等工作,以保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

2、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及时监控国外产品的进口以及通报国外反倾销动态。行业协会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监控重点进口产品的变化以及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程度,及时发现倾销产品;同时也密切关注国内出口数量、价格、出口国别和地区以及进口国当地的市场状况等等,并及时通报进口国反倾销动态,并采取相应措施,缓解贸易摩擦。

3、作为反倾销申请的申请人。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申请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组织企业,甚至代表行业,开展反倾销申请,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情况十分罕见。

4、协助企业对外应诉。协助和协调国内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行业协会对国内外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情况都比较熟悉,行业协会采取联合行动,对反倾销行为的对抗能力明显增强。

5、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加强行业协会的对外交涉力度,争取公正待遇,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通过游说并施加压力,影响反倾销纠纷中双方政府的谈判与争端解决。

6、代表行业利益,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协调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协助或参与价格承诺谈判,并提供建议,或者对外游说和交涉工作。

7、贸易信息和贸易事务等其他服务,协调和协助司法审议或者世贸组织争端解决。

8、组织行业培训,规范反倾销工作程序。

另外,由于反倾销的专业性,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一些特点,规范本行业反倾销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这样有利于本行业反倾销工作的及时和顺利开展。目前,不少行业协会业已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具体协调和指导国内企业的反倾销申请和应诉工作。如中国石油化工协会组建了国际争端解决协调组织委员会,具体规范了石化产品反倾销工作程序,将反倾销工作分为21个阶段,并积极辅导企业每个阶段如何应对,协助和协调国内企业进行反倾销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五、结术语

总之,我国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我国企业有必要了解掌握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可选择采用一些合理合法的规避措施,避免反倾销起诉。大力倡导外贸企业要勇于打“洋官司”,对不应诉者要给予必要的物质惩罚,甚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权、外贸经营权等。对此我国外经贸部虽于1994年4月4日发布了《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但对不应诉者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大执行力度,据悉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在起草《关于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的若干规定》,可望对涉外反倾销案的应诉者有所鼓励,对不应诉者有所制约。我国外经贸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对所有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合理地统盘调节全国外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合理地调节出口产品的数量,及时有效地步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以避免因管理混乱、竟价过低而屡遭国外提起反倾销。对此,我们期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在起草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及《出口管制条例》等能作出明确有力的规定。着力培训一批精熟国际反倾销的高素质中国律师人才。对此司法部可会同外经贸部联合从全国律师队伍中遴选一批具备相应法律和经贸基础知识、素质较高的律师进行专门培训,以造就一批中国反倾销诉讼的律师人才,改变至仍然一味只得依赖外国律师为国人争权益的难堪局面。依法应对因中外产品的自由贸易往来,特别是外国的产品的奔涌而至,导致的实施反倾销或保障措施之人才溃乏,处理纠纷时应接不暇,最终致使我国经济利益蒙受巨大损失的难堪局面和对国家形象的不利影响,也才可以极大地维护我国家利益,保护我民族工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为其成员规定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应充分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学会利用反倾销机制,抓住反倾销申请的最佳时机,保护企业和民族利益。

参考资料

(1)李锋、章仁俊着:《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缺陷》, 经济与管理研究出版社2003年第3期 .

(2)尚明编著:《反倾销 WTO规则及中外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2版。

(3)宋和平着: 《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1 版。

(4)高永富等着:《国际反倾销法实用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3月第1 版。

(5)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2003年2月第1版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

(7)http:wto.or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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