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私法的性质一直存在多方面的探讨,其中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或是国内法,长期以来亦一直处于争论之中。从哲学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即从国际私法的主体性质来切入,从冲突法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的产生与作用的发挥等方面进行探讨,国际私法将长期以国内法的性质与形式存在,并需要以历史的观点客观看待国际法成分在国际私法中的状态与发展。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内法;冲突法;主体性质
一、国际私法性质的观点综述
1.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其理论根据是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其所调整的关系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其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其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国际私法本身所包含的原则、制度等其中不少是与国际公法一致的等等。此种主张实际上是把国际私法当作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没有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严格区别开来,没有意识到国际私法毕竟是“私法”性质的法律,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有许多不同之处,至少目前国际私法不能称为国际法。
2.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该观点认为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断然否认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的存在,而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其理论根据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不同国家之间的非主权者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其主要渊源是国内法,且主要是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争议也一般是由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
3.国际私法兼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性质。该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属于国际法方面的,也有国内法方面的;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其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或是国内法,可以说国际私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又具有国内法性质。该观点可以说是前两种理论的折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4.国际私法目前主要是国内法,将来会向国际法方向发展。该观点认为,国际私法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在立法基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适用范围以及渊源等方面尚存在较大的区别,因而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还是国内法。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将逐渐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未来的国际私法将主要具有国际法性质。
上述几种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主张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其存在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也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除第四种以外均有一定的局限性。以上观点多是从国际私法与国际法或是国内法的联系与区别着手分析,这种联系与区别却又是普遍存在的,因而以此为探讨的根基点也就难免会出现各执己见争论不休的现状了。文章认为尚可以从哲学角度切入,抓住国际私法的主体性质,以此探讨国际私法究竟为国际法或是国内法。国际私法作为一种法律,它的性质无疑是应该加以明确的。给它以科学的定性,不仅有利于指导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而且对立法活动也是很重要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国际私法主体性质的哲学探究
哲学上的性质是指事物存在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因而国际私法的主体性质,是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根属性特征。那么,探讨国际私法的性质到底是国际法或是国内法,也就不可避免地需要从国际私法的主体性质上去深入。只有从根源上,即主体性质上去分析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才不至于形成莫衷一是的局面,才能从整体上把握好国际私法的性质,也将给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带来更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各国学者也认识各异,但基本能够达成共识的一点是,作为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必然是国际私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并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通过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的一种法律。这是对国际私法本质属性的揭示,决定了国际私法的主体性质也必须在于此。冲突法的作用在于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且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而只有运用一国的冲突法进而指引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才能对涉外民商事关系进行调整。因而,冲突法在分类上只能依附于民法,最终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也只能是国内民法,因而指引适用该国内实体法的冲突法也只能是国内法。至于那些涉外民商事领域的统一冲突法、国际公约中的以冲突法形式存在的条款,只有经过缔约国转化或纳入到国内法体系,产生相应的国内法的效力,才能够成为指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即这类条款如若要适用以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最终也必须要具有国内法的形式。可见,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性质的冲突法规范无论从性质、具体适用以及形式等多方面都保持着也只能保持着国内法范畴,只要这种主体性质不发生改变,那么国际私法作为国内法的性质就不会发生改变。若冲突法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性质都发生了改变,那我们探讨的国际私法恐怕也不再是今天所言的国际私法了,那一切都需另当别论了。因而,至少在目前冲突法仍作为国际私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从哲学上定义的性质角度,我们依旧可以以冲突法的性质来断定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为国内法。
三、国际私法性质的发展趋势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今天,各个领域的趋同化进一步发展,但却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并非是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趋同化。而在这种势头下,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成分有着进一步增加的趋势,但却无法改变国际法的国内法的性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使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到这种民商事关系中,但它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以及司法管辖等方面是与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国际公法方面的活动迥然不同的;其次,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仍将是国内法,而有关的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至今并不存在约束所有国家的国际私法规范,并且某些国际条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以及任意性条款的性质可以排除条约规定的法律的适用;再次,统一规范的日益增多,从其通过程序来看虽带有国际法的性质,但并没有国际审判组织,因此即使缔结了统一法公约,也会由于它在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适用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并不能保证它在适用上的统一性;最后,在未来,各国在冲突法领域虽有望达成统一,但冲突法所指引的实体法却往往是各国的国内法,而即使趋同化加强,各国国内法是不可能完全统一的;而在实体法领域,由于它尚不可能在所有民商法领域达成统一,它总会留有空白,这些又只能借助冲突规则确立的国内法来解决。从哲学角度而言,任何事情的发展都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在国际私法的未来发展中,统一实体法的比例或许会逐步增加,但这仅仅是事物量上的变化,并不足以引起国际私法质上的改变。因而,只要国际私法的主体性质不发生改变,外部再多的量变也不会引起质变,即国际私法仍将作为国内法存在,但并不排斥国际法成分的存在乃至日益增多。国际私法在当今是一个内容及其复杂的法律部门,其复杂性远非“法则区别说”时代所能比拟。故不能简单地用“非此即彼”的结论对其定性,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它的性质作出科学的概括。同时,要以历史的眼光和发展的观点来考察。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依赖性的增强,经济、文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加深,当代的国际私法正处于一个大变革时期,对变革中的国际私法定性,就必须在把握国际私法主体性质的基础上,用动态的方法加以研究。因而,看清国际私法的主体性质在国内法范畴继续存在的同时,我们亦不能否认国际法的成分在国际私法中日益增加。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问题专论[J].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想树。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1
[3]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J].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4]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J].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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