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日益发展壮大,跨国公司破坏环境、侵犯劳工权益等违反国际人权法的现象也频频发生。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成为一个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跨国公司人权保护规则目前有国内法、跨国公司自律守则及国际法规则。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是时代的要求。制定国际公约是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实行的法律保障。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 more and more cases raised involving their inf ringement s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 s law ,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 and labor protection. The liability of t 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in human right s protection is the hot issue now. This article implores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law in this field and provides the idea that international t reaty should be made to govern the above issue.
一、当前跨国公司人权保护机制
(一) 国内法保护
国内法是追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责任的主要救济机制。受害人可以向母国或东道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跨国公司的责任。然而因为跨国公司的跨界性,以国内法来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存在着种种缺陷:
1 、母国对跨国公司管辖的问题。目前在人权领域,发达国家(投资母国) 具有较高的人权标准。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以侵犯人权的方式降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投资母国通常制定法律规则以管制跨国公司的域外行为,如美国的《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及欧洲的《欧洲人权公约》。尽管母国各种立法对跨国公司有一定的管制作用,但实际运作中也还有很多问题。其一,就现时的国际人权法而言,一国只对自己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而无须对其国民(包括跨国公司) 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所以,大多数母国不愿意积极地监管跨国公司在海外的行为,因为这种监管可预见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后者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态势。其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母国管辖与东道国管辖因管辖的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会发生冲突。在管辖权冲突时,属地管辖应当优先行使,因为属地管辖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尊重外国属地最高权的行为,必然禁止国家做侵犯外国属地最高权的行为,虽然依据其属人最高权,这些行为是属于职权范围内的。”[1 ]依照上述原则处理管辖冲突问题,使得母国管辖权不能充分行使。
2 、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管辖的问题。依照属地管辖权原则,跨国公司设立在东道国的实体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须服从东道国的属地管辖。在人权保护的领域,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一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究其原因,东道国在这方面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跨国公司具有国际性和流动性,许多跨国公司富可敌国,具有抵制东道国经济或法律制裁的能力;如果跨国公司不满意东道国制裁,它们可以把其分支机构从东道国转移到更为“友好”的国家去,使许多东道国因为严重依赖跨国公司的投资发展本国经济而不敢轻易对之采取制裁措施[2 ] .此外,有些东道国政府甚至依赖跨国公司来帮助其实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这种东道国政府伙同跨国公司共同侵犯人权的情形下,要东道国追究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是不可能实现的。另外,跨国公司在运作上的国际化,使其更加独立,无论是东道国政府还是母国政府都很难控制它。
(二) 跨国公司的自律性守则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跨国公司非常注重成本的降低,因此,很多跨国公司把生产的工序转包给发展中国家的工厂。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血汗工厂”中,践踏工人基本劳权的惨剧时有发生。劳动者所处的恶劣工作环境经媒体揭露后,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于是消费者们就开始拒绝买一些跨国公司所生产出来的产品。20 世纪90 年代初,在西方消费者运动的压力下,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纷纷开始制定“公司生产守则”,承诺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投资所在国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工权益,改善劳动条件,并要求其承包商和转包商遵循同样的行为规范。除了跨国公司参与这一社会运动外,消费者组织、行业性组织、工会、宗教和其它一些社会团体等也纷纷参与,从而扩大了生产守则运动的参与主体,使得其声势日渐强大。联合国在1999 年提出了企业界的《全球契约》[ 3 ] , 倡议企业界(尤其是跨国公司) 与联合国机构、劳工和民间社团联合起来,支持人权、劳工和环境领域的9 项普遍原则。这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影响,使其声势日渐强大。不同主体参与制订的生产守则其内容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均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础性条约”为蓝本,承诺保障基本人权和劳权,并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三)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际法规制
1. 联合国的相关守则。早在20 世纪70 年代,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主持起草了《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以下简称《守则》) ,制定了良好的跨国公司行为标准。关于跨国公司活动的规范是《守则》的核心部分,内容涉及投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国际收支和金融财务、转移定价、税收、竞争和限制性商业惯例、技术转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
但是,由于资本输出国和“77 国集团”对《守则》的内容、法律性质以及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的态度很不一致,制定《守则》的工作现在实际上已被无限期搁置。在《守则》被搁置的情况下,联合国近期制定了一份名为《联合国关于跨国公司与其他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的规章。文件认为,人权问题同样适用于公司和企业,并且把国际人权宣言里的原则和许多其他国际人权法列为公司参照的标准。联合国这份文件的内容包括工人权利、工作环境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问题。[4 ] 当然,草案并不算正式条约,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 国际组织制定的指导方针。关于规范跨国公司责任的国际规则有《多国企业准则》( Guidelines for MNE) .准则中涉及人权的事项有如下的表述,“多国企业在其活动范围所及的人权应与东道国的国际义务和承诺保持一致,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做出贡献,以取得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并且不能不适当地介入地方政治事务。”关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方面国际规制的另外一个文件是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该宣言在内容上主要集中规定劳工标准,涉及公司应承担的其它人权责任的规定比较少。综观这两个规则,它们仍然强调国内法在规制跨国公司方面的主导作用,但由于现有国内法(包括东道国法律和母国法律) 的局限性,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或者说这些规则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现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强化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思考
(一) 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理论分析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在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方面,现今的主要解决机制是国内法救济,但是这一机制有其内在问题,如母国不愿监管,而东道国无力监管等,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实现。因此法律应该规定公司本身承担保护人权的义务,这将会使跨国公司更为重视人权责任。公司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公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人的财产,人权保护是要花费很多的成本的,这将会不可避免地减少公司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保护人权的义务,那么公司不会去这样做。但是如果赋予公司这种义务的话,跨国公司违反这项义务将会受到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错误决策的成本非常高,因此公司人权责任的规定将使股东更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行为,因为是否履行了人权保护责任关系到股东的个人利益。另外,还有学者从利已主义的角度,认为保护人权是有利于商业自身的发展的。[ 5 ]因为跨国商务在人们对人权愈加热切的崇仰的压力下,不对人权加以重视,将会自堕困境。所以跨国企业应当更加谨慎的考虑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是否给当地民众带来实惠,而不应当盲目追求东道国政府以牺牲本国普通民众的福利为代价一味诱导外国投资而抛出的低税率。前一种选择也许不如后一种获利丰厚,但却能确保外国投资在东道国长久而稳定的运作下去。而后者却有着随时被革命或征用而丧失的危险。[6 ]另外,从长远的观点看,跨国公司按照合乎人权的标准行事,能使自己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提高员工的风纪和精神面貌,减少劳资矛盾以及与消费者的对立。合乎人权标准的行为方式还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条件,促进发展,反过来创造出更有利于跨国公司贸易和投资稳定的国际环境。
(二)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实现的法律保障
1. 首先国际公约规范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应对跨国公司到底承担什么样的人权义务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立法上各缔约国可以协商来确定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最低标准,在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完善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规定。具体内容可参照2003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跨国公司与其他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其次,应有必要明确跨国公司母公司因其子公司的行为而承担的人权责任。这个问题可参照公司法上跨国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原则来解决。从各国实践来看,有的以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为依据来揭开公司面纱以追究母公司责任;有的通过公司集团法作出规定。在我国,尚无此类规定。有学者建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立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7 ]
2. 基于各国经济水平、历史文化的差异,对人权的保护程度也不一样。以国际法形式规定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时,应该更加顾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距,制定出使双方都比较容易接受的规则。
3. 跨国公司人权保护责任的实现还依赖于缔约国条约义务的履行。国际公约制定后,跨国公司如有侵犯人权的行为,缔约国将会更便利地受理此类诉讼。因为国际公约经采纳或转化为国内法,就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这将改变在有些国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时,受害人欲提起诉讼却无法可依的现象。跨国公司人权保护责任国际公约的制定也可以说是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因为在当前,各国人权保护程度不同,公司领域人权保护标准的先行统一对逐步提高各国国家层面的人权保护程度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另外,联合国、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应当通力合作,共同监督,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
活动中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标准。
参考文献:
[1]奥本海。 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分册) [M] . 商务印书馆,1981. 222.
[2]L IPPMAN ,M.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Repressive Regions : The Ethical Dilemma [J ] . Cal. West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 1985 (15) :542.
[3] Global Compact ,available at http :/ / www. un. org/ Depts/ptd/ global. htm
[4]联合国关于跨国公司与其他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www. un. org/ chinese/ hr/ expression/ convents- hr. htm
[5]Anthony D‘Amato ,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 ,available at ?http :/ / anthonydamato. law. northwestern. edu/ [6] Human rights and Unocal : Our position , available athttp :/ / www. unocal. com/ responsibility/ humanrights.
[6]余劲松。 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4)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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