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缺失对法律打击是致命的,正如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和教条。”法治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应公民法治意思的培养也不是短期所能造就的。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法治进程起步比较晚、长时期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还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都注定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是一帆风顺的。
(一)封建残余思想毒害还很深
我国长期受小自然经济以及封建宗法制的的影响,形成了家国一体化同时又是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在这个“金字塔”形社会结构中,君主处于最顶端,一切下层人民都必须对上层上级尽义务,形成了一个义务层级的严密网络。在这种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统治下的人们主体意识丧失,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匮乏,崇拜权力而藐视法律,强调义务而藐视权利。而“法治国家的创立,必须以社会与国家二元化为前提,在国家统揽社会、替代社会的时代,断无法治国家创立的可能。”所以,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也许有形式上的法治,但是缺乏崇尚法治的理念,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之一。于是在这种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下造就了中国“厌讼、畏法”等思想观念和心理特征,并逐步演化成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从观念上左右着很大一部分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中国人,影响着人们对法治的基本态度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本身存在很大缺陷
首先,体现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上,在我国法治的进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主要体现为立法主导型,在短短的二十多年,国家制定了资本主义国家上百年才创造出来的立法内容,速度惊人,虽然大规模的立法使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基本有法可依,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立法活动缺乏整体意识。大多立法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角度出发,由于缺少整体构想,注重短期效应,使法制设施不能配套,处于一种紊乱状态,同时,由于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的模糊,使得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的现象广泛的存在,立法权的界限模糊导致所立之法交叉重合。第二,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社会生活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这些领域还是由政策或习惯来进行调整,从而给人治主义以滋生的空间,大大法治的权威。第三,司法不公是法律信仰危机的最直接的原因。首先,现代司法改革不彻底、不完善,法院的审判体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制度缺陷容易使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次,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关系案、人情案的大量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出现,使公众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久而久之,人们就会萌发“有法无法一个样”的观念认识,司法不公使法律的效益无法实现,法律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三)法学教育与法治宣传的不到位
首先在法学教育模式中,人才培养模式僵化,专业设置过于狭窄,课程体系从科学性看相当零乱,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调,老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结构失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薄弱,学生难以确立法律工作者的良知和素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相互脱节,面对以上法学教育必须做相应的改革。其次,虽然我国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步骤的进行大规模的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便是我们在普法教育中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特别是对实体法的内容的知晓和遵守上,强调具体法律法规、法律条文的宣传和考核,重知识、轻法理,重灌输、轻实效,流于形式,没有把培育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放在首要位置,造成许多公民只单纯了解汪些法规,而没真正了解法律所蕴含的目标价值,当然也无法理解法治的真谛。而且在法治宣传过程中的功利主义色彩深厚,多宣传义务而对权利宣传相比不到位,使公众难以产生对法律的热情拥戴,也不会给予充分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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