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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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社会的进步及人类思想意识的提高。妇女人权也是人权。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对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也应不容忽视。因为妇女占世界人口的一半,在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社会的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测量”[1].“妇女人权(women‘s human rights)”最早是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被提出,该文件正式确认了“妇女人权是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史无前例地宣布妇女应当享有完全的人权[2].妇女人权概念的提出,使“妇女”这个一直被人们忽视的群体或领域受到关注,并为人权的研究和实践确立了新的评价标准,维护了人类尊严和社会公正平等的人权精神。

  一、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数个世纪以来,妇女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屈从地位,并且基于传统的观念及对妇女有害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习俗的绵延不绝,妇女受歧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歧视妇女,是对妇女人格尊严的不尊重,不仅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且违反人权中权利平等的原则。如果要改变这种歧视妇女的状况,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男女的充分平等,除了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改变男子与妇女传统的角色分工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的观念,还需要通过《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公约予以法定保护。这些国际条约虽然有的并未包含专门的保护妇女权利的规定,却是通过确立男女的平等权利,以消除对妇女的不平等对待。除了有关保护妇女人权的重要的全球性公约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区域性文件。如在《防止、惩治和消除针对妇女暴力的美洲间公约》中规定了针对妇女暴力的定义、妇女免受暴力的权利和国家在采取措施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所负的义务;又如《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该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世界各国政府而言却是重要的政治性文件,它确定了在12个严重关切的领域改善妇女地位的目标,其中包括妇女人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妇女人权国际保护的缺陷

  (一)被边缘化的妇女人权

  妇女人权被边缘化,缺乏普遍性和有约束力的保护,主要因为在许多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和解释并未从妇女角度出发,代写论文而是侧重于对国家直接侵犯个人权利行为的关注,排除了许多非国家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如家庭暴力和贩卖妇女等。虽然联合国保护人权项目已经开展了很久,但是国际人权法重在保障公共领域(即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的人权,而忽略了私人领域(主要指家庭)中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是当一些国家为保障胎儿的人权而颁布了禁止堕胎的法案,却忽视了妇女所应享有的选择权。直到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院审判的“罗伊诉韦德案”,才让人们逐渐关注妇女的权益。“罗伊诉韦德案”的原告罗伊声称她是因为遭到强奸而怀孕,她并不想要腹中的小孩,而她所在的德州法律禁止堕胎,在她没钱去其他可以合法堕胎的州做手术的情况下,故不得不继续妊娠,将孩子生下,随后就交给不知身份的人收养。罗伊主张,“法律应当允许一个孕妇有权决定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了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德州的法律却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因而违背了联邦宪法。”被告德州政府主张,“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而受孕后形成的胎儿应当包含在宪法所称的‘人’之内。妇女在妊娠中,有保护胎儿生命的义务。”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原告罗伊的主张,认为“德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秩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3]基于妇女在人权事业中被边缘化的原因,导致世界人权概念的主流涵盖侵犯男性权利的诸多类型,而把妇女面临的侵权问题放置一旁,所以使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妇女人权国际保护的国际条约中的缺陷1.国际条约的立法过程中的不平等,忽视了妇女权利

  由于在国际组织中,男人占主导地位,从而使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反映的也是男性的观点,而女性所关心或提出的问题则被看作是有特殊性或局限性的问题,所以在国际关系中妇女并未被充代表,反而是被局限于不重要和从属的地位。

  联合国是世界各国为扩张本国国家职能的一种国际组织,就其成员国的分布而言具有普遍性。然而,联合国的这种普遍性并不适用于妇女。在《联合国宪章(草案)》第8条中阐明了妇女担任国际组织职员的合法性。该条规定,“联合国不得对男女职员的录用条件加以区别,应允许他们在同等条件下,参加联合国主要机构及其附属机关的活动。”随后的《联合国宪章》虽然将草案中该条的内容予以保留,但其措辞却采用了一种消极责任的形式,即“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其实,在联合国内对妇女的任用甚至还没有到达第8条规定的有限程度。联合国妇女平等权利工作组认为在联合国的人事制度中,性别歧视已经成为惯例。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1989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9位职员中,只有4位是妇女;在联合国难民署28名工作人员中,只有1名是女性[4].

  可见,无论是国家还是在全球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妇女代表或者妇女未被充分代表,都导致了在国际条约的立法过程中忽视妇女的影响,造成法律在实质上未能真正保护妇女的权利。

  2.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人权公约在内容上的不足

  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关于妇女人权的保护,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有些条款涵盖了妇女权利不容侵犯的内涵,诸如,“任何人不得成为酷刑,或是残忍、非人道、棱辱的对象”,但是,该宣言并未从妇女视角诠释人权,既没有触及妇女生活的主要内容,即发生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暴力问题,也没有提供保护妇女的措施。其次,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虽然有几条反对暴力的条款涵盖了家庭暴力,却没有直接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该公约将妇女地位仅局限于被公认为妇女的家庭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域,而并非公约中的完全人权[5].最后,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并没有提及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只是通过消除对妇女委员会以一般性建议的方式宣称“基于性别暴力是一种歧视,它严重地制约了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能力”。当侵犯妇女人权的暴力发生时,则缺乏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及救济措施。另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最具争议的方面之一是许多国家在批准公约时作了保留。即使公约有对各国的保留作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够明确。公约规定“各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然而,公约并没有说明哪些保留应被认为是与其宗旨不相符的,也没有说明应由谁来决定保留是否与公约宗旨相抵触,这就使得人权公约,尤其是有关妇女人权的公约成为最容易批准,也最易保留的公约,并使公约缺乏一定的执行力。由此可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模式表明了目前国际法规范的两点缺陷:其一,国际社会准备正式承认妇女面临的不平等的问题;其二,它又并不强求个别国家改变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习俗[6].

  三、完善妇女人权国际保护的若干建议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为了加强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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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大对妇女人权国际保护应有的重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首先,为提高妇女地位,应增加妇女在联合国任职的比率,同时提高她们在联合国决策层的比率;其次,从性别视角审视国际人权的相关公约或文件。比如重新解释或重新定义人权的概念,并加强对有关妇女人权在私人领域中的保护,从而使妇女人权问题不再被边缘化,而是获得更有效的国际保护。

  第二,扩大妇女参与立法的范围。这样可以确保实质平等,使法律更客观、公正。要扩大妇女参与立法的范围,除了增加妇女再决策层的数量,还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要提高妇女自身的参政意识。虽然在西方,妇女有一定的参政意识,但是在第三世界国家,妇女由于长期困于传统道德的压抑之中,人权意识相对较弱,缺乏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更是缺乏参政意识[7].因此,要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提高妇女自身的参政意识,既是妇女自身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需要,更是实现妇女人权的基础。其二,要确保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际行使。各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对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予以确定。只有让更多的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立法过程,才能更客观、确切地反映妇女的现状和要求,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人权。

  第三,进一步完善妇女人权立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如今,虽然联合国已经建立起由国际人权立法、人权保护执行措施和国际人权机构组成的人权保护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在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因此,关于妇女人权的立法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首先,应在立法上给予公、私领域同样的关注。国际人权法应将发生在私领域的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从定义、构成等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强国家对该行为的惩处[8].其次,国际条约中关于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的规定应该更具体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妇女人权保护的有关条约在现实中缺乏可执行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基于条约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是因为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出现问题后难以找到相应的处罚条款。因此,进一步完善妇女人权立法,并加大相应的监督执法力度,是实现妇女人权的有效途径。

  四、结语

  中国自晚明社会起,一批反传统的启蒙学者纷纷以各种方式批判传统的伦理道德、思想观念和千百年来男尊女卑的不平等思想。其中最具批判力的则是嘉道时期的布衣学者俞正燮。俞正燮对于妇女问题的认识,最值得称道的是,他以朴素的人权思想关注女性历史,从两性平等的角度批判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残酷迫害,主张妇女应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9].美国妇女运动从19世纪中期开始,经历了争取选举权和平等权利的两次浪潮,至今仍在继续推动着美国社会向前不断发展[10].无论是中国俞正燮的妇女观,还是美国的妇女运动,随着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妇女人权”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被提出,说明妇女人权已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总之,要想加强对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不仅需要通过法律予以保护,还需要根除传统社会文化中性别不平等的意识,消除体制上对妇女的歧视,以及一切不平等的现象和不公正的因素。如果妇女人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国际保护,必定会推动人类的和平进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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