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互动

时间:2024-04-26 08:27:2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国家利益是指国家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维护本国和本民族免受外来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则,它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是规制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国家之间要相互交往,需要一定的规则来约束交往行为,从本质看,国际法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国家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也就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可见国家利益与国际法通过国际关系相联系,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需要国际法来加以确定和保障,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一个工具,同时国际法也是国家利益的妥协的结果,它规定了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其本身即反映不同国家的国家利益。获取国家利益是国家参与国际社会的主要的主要目的,国家在谈判中必然以理想中的利益标准来衡量自己行为的可行性,因为每个国家都希望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对自己有利,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实际的利益会与理想中的利益有所差距,特别是当代一超多强的世界格局,决定了国家理想利益与实际利益,以及不同国家的实际利益有较大的差距。理想利益与实际利益的差距,就是谈判中的妥协,这种妥协即是国际法与国家利益的互动的结果。

  一、国际法是国家利益博弈的结果

  国际法承载了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它的制定离不开各个国家对其国家利益的维护和追逐。在国际关系史上,对于国家利益存在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国家利益观对国际法产生不同的影响。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关于国家利益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三大流派,即国家利益以权力或实力为核心的现实主义“权力利益观”、将经济利益纳入利益观并以合作利益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合作利益观”,以及通过观念和社会互动构建的建构主义“观念利益观”等。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摩根索认为,国际政治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即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在不同的国家目标下可以有不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是由一个国家的权力所限定、所确定的。也就是说,国家的权力大,国家利益就可能大;国家的权力小,国家的利益就只能小。权力是利益实现的保障,利益是为权力所限制的客观存在物,又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可以看出,他认为不论是国家目标还是国家利益,都决定于国家权力,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力决定了它在谈判中所能争取的利益的大小,在“权力利益观”视野下,国际法是软弱无力的,并且依附于权力,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可见权利利益观不重视国际法的作用,而只强调权力,将太多的政治因素加入了国际法的立法中。从而以此制定出来的国际法规则,是利益博弈的结果,更是权利博弈的结果。然而权力大小也是一种利益,权力是国家利益的一种表现,所以归根结底,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取决于国家间的利益较量。

  现实主义太过强调现实,注重从国家军事安全方面去考虑利益的概念,新自由主义制度相比之下显得理想和乐观一些,它们将经济利益作为比国家安全更加重要或者至少同等重要的利益,认为要为国家安全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保证,展开经济合作尤为必要,即国家利益必须从传统的“权力利益”转变成新型的“合作利益”,也即从权力斗争为特征的国家利益过渡到以合作取得共同利益的“合作利益观”,而包括国家在内的国际制度是实现这种合作的主要途径。新自由主义的“合作利益观”对国际法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肯定国际法的规制作用,认为国际法促进并保障合作,从而合作产生利益。而从另一个角度讲,国家之所以合作是因为它们预见到了某种合作利益,这种利益使得它们进行合作,如果没有这些利益,国家间是否会合作或说合作的几率有多大就不得而知。所以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利益观是种利益获取方法的改变,以及利益领域的改变,不变的是这些各个国家在讨论国家利益的获取的同时,各个国家也将利益进行了衡量,依照这些利益进行谈判从而制定了相关的国际法。

  与强调物质主义的现实主义相比,制度主义,特别是新自由制度主义赋予了观念、制度一定的作用。但它并没有明确研究观念、制度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作用。与“权力利益观”相比,“观念利益观”强调“利益即是观念”,权力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利益分配建构起来的。与“合作利益观”相比,“观念利益观”突出了观念的建构作用而不仅仅是因果作样。构建主义者立足于反思主义认识论的“观念利益观”是对“权利利益观”和“合作利益观”的扬弃,它在现实主义的基础上,将国家利益抽象化,国家利益不再只是物质层面的权力,它意识到了观念的重要性,更在新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深层次探讨了国家利益的概念。“观念利益观”认为观念构建利益,维护现状国家之所以有它们持有的利益,是因为它们感到国际秩序和他们在国际秩序中的位置是令人满意的,而不是因为实在的物质事实。建构主义对于国家利益的分析更加充分的说明了利益的本质,它是一种观念,是在获得实在的物质利益之前存在的一种观念,这种观念支配着国家的行为,在国家法层面上,国家利益就成为国家之间谈判缔结条约的前提。所以说国家利益既是国家对外政策的目标也是国家对外政策的动力,以美国为例,它积极推动《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通过,促进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立等种种行为,都是以其国家利益为中心,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

  虽然不同的国家利益观对国际法的发展有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但是它们共同说明了一个问题,代写论文国际游戏规则之中充斥着国家利益的因素,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利益相互较量的结果。不同层次的国家所需要和可能得到的实际利益不同,但所有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实际利益最大化,然而资源有限制约了利益的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之间为了追逐利益,必然进行较量,这就是利益的博弈。在双方或多方实力悬殊的时候,这种博弈最终必然导致一方获利多过一方,甚至一方并不获利,这相应体现在国际法就是类似不平等条约的谈判结果。如果实力相当,利益分配情况会稍微公平,但这不是绝对的。每个国家怀揣自己理想的利益意愿进行国际谈判,而又抱着与理想利益有出入的条约回来,这在当代一超多强的国际社会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国家利益的博弈造就了国际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国际法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在国家利益的驱使下容易产生国际强权,强权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汉斯·摩根索认为,限制一国强权的因素有三种,一是“均势”,二是国际道德与世界舆论,三是国际法。他认为国际社会需要稳定,需要一个“均势”,“均势和旨在维持均势的政策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大家庭中,它是个必不可少的稳定因素。”现今,发达国家仍然是以其本国国家利益为基础制定对外政策,也以其国家利益为基础参与制定国际法,强权不可避免的存在,“均势”的追求是一种理想,不论何种形式的均势都避免不了国家对利益的过分追求。国际道德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譬如在战争中的道德限制和舆论控诉,在国际法实践中对限制强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际法同样也限制因过分要求利益而产生的强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如果要在这类拥有其领土之内最高权威而相互不断接触的实体之间至少有某种程度的和平和秩序,势必要有支配这些关系的某些法律准则”,所以国际法应当也必要用来用以保证各个国家获取相应的利益,遏制强权并规制国家的行为。

  国际法规则的制定,是有关国家之间政治、经济等综合力量对比的反映,是各国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不同国家利益冲突协调的结果。所以,国家利益的博弈产生国际法,并不是说,这些国际法都是强权之下的法律,它们的存在也是为了规制国际行为。国际法是国家追逐利益的结果,当它成为的国际法条约的时候,一方面保障了利益一方面也限制了利益。

  谈判中处于强势的国家,最终生成的条约对它们是有利的,它们获得的利益比其他国家多,相应的在条约以后的国际活动中,可能对它们有利的情况多数存在;处于弱势的国家,得到利益相对较少,甚至相对为零,依照既定条约进行的国际活动,对其利益有所限制。这样看似使得强势越强弱势越弱,但是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不会永远发生,因为首先,国际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既定的国际法习惯或者原则,这是自然法的要求,国际法的功能和价值要求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属性,所以在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中,虽然强国极力主张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必须在国际法原则范围内;并且,即使出现与不平等条约类似的严重利益偏向的国际条约,使得一国在利益博弈中处于严重弱势的情况,这种状态也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当一个国家或者国家的人民意识到这种利益的不公平时,会进行反抗和抵制,另一利益获得国也存在违反国际惯例或者道德的风险,从长远看,这其实是种不利益,因为这样的先例说不定以后会被其他国家援引来对付自己。所以国家一般会在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风险最小化,注重利益的相对公平,从而在谈判中妥协达成一致。这些一致的国际条约反过来给予国家利益,也约束了国家的行为,这从另一方面抑制了国家在谈判制定国际法时,不考虑别国的利益只考虑本国利益。相比某一国际条约诞生之前,在某一领域,达成一致的国际条约保障利益的实现,也起到了约束国家滥用权力无限扩张其利益需求的行为。同时,既定的国际法让国际社会认识到了某一领域的行为规则,如果国家利益得到较好的实现,那么这会促使下一轮谈判中国家的行为更加理性,国家会在已有国际法的实践中更清楚地认识到所需要的国家利益,在下一个条约中再一次的争取利益躲避风险。

  三、利用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互动稳定国际社会

  国际法在反映利益较量的同时,应当成为维护和捍卫利益的工具,国家利益与国际法是种互动的关系,国家利益与国际法彼此依赖,彼此促进。当今世界格局并不容许发展中国家得到超过于发达国家的利益,但不论是军事、经济还是政治,国家利益这个关乎国家生存的事物都显得格外重要,所以在这两者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如何利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利益是每个发展中国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对于既有的国际法规范,应当适时的引用以规制其他国家的违法行为,保证自己国家利益不受到侵犯。发展中国家应该重视国家利益,在参与制定国际规范的时候,对利益的让步应当有所限度,在实践中,应当运用国际法来促进国家利益的取得和发展,对国家的利益进行维护,并且用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互动来规则一些利益熏心的国家的不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这种互动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安全的保障,各个国家应当好好利用为了获取利益制定的国际法和国际法下规制的利益,通过两者的互动来参与国际社会的竞争,来进行国际交往从而发展自己强壮自己。这样才能让国际社会更加稳定,国际法制更加有效的运行,国家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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