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月1日开始运作的战后多边贸易体制,已经走过极不平凡的60年历程,既写下了戏剧性的辉煌篇章,同时也不乏争议、挑战和困境。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乌拉圭回合谈判发起至今的发展尤其表明,多边贸易体制正处于一个艰难而影响深远的转型期,其未来走向何去何从,格外值得关注。
一、从乌拉圭回合到多哈回合:多边贸易体制进入“转型期”
在战后多边贸易体制60年历程中,关贸总协定主持的第八轮也是最后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无疑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并对战后多边贸易体制的演变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简言之,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成果的实施,标志着战后多边贸易体制从“关贸总协定时代”跨入“WTO时代”,并在管辖范围、组织机构、法律体系、争端解决等方面对该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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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大大拓展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随着农产品和纺织品重新“回归”,多边贸易体制在货物贸易领域的管辖不再残缺不全。更重要的是,该轮谈判在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新议题”的谈判成果,使这些领域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对象。
第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为战后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一个《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并存在长达近半个世纪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然堪称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奇迹,但其在国内法上地位较为低下。乌拉圭回合达成并经各国立法机关正式批准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所附各贸易协定,有效地克服了这一缺陷。
第三,乌拉圭回合谈判,还为战后多边贸易体制组建了更加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新成立的WTO是一个有着国际法律人格(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的正式国际组织,并设立了较为系统、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四,在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实践基础上,乌拉圭回合谈判还产生了一个堪称国际法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争端解决程序。由磋商、专家组、上诉机构和实施阶段作为主体程序的这一机制,体现了高度的统一性和强制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乌拉圭回合的发起和谈判,正值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以关贸总协定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诸多困难的时期,不少评论家甚至提出“关贸总协定死了”的论调。[1]在这一背景下,乌拉圭回合谈判实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涅磐”和“浴火重生”,这对于重振多边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关贸总协定有史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历时最久、规模空前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也标志着战后多边贸易自由化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正是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使乌拉圭回合堪称战后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或者说转折点,并从多方面催生了该贸易体制的转型。
首先,随着所谓“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代贸易壁垒”(关税)和“第二代贸易壁垒”(边境非关税壁垒)的渐次减少,乌拉圭回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将谈判议题扩大到所谓“第三代贸易壁垒”,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影响贸易的国内管制措施。[2]与传统边境贸易壁垒相比,这些新议题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涉及较为敏感、争议颇大的国内政策和措施,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共健康等等,有时还有深刻的国家历史、文化、政府与商界关系和机构等方面的根源。同时,这类议题大多与国内经济结构有关,履行相关义务往往涉及极为复杂的国内法律、政策和机构的改革,将在资金、人力、基础设施等方面带来高昂的实施成本。[3]总之,各种不断出现的“新议题”,开始将各国带向国际经贸往来的所谓“深层一体化”(deep integration)。
其次,随着贸易自由化按照所谓的“自行车理论”(Bicycle Theory)不断前行,[4]并在发达国家引领下进入服务贸易等对国内政策和公众福利有着直接影响的新议题,其后成立的WTO在这些领域的活动受到各国民众的空前关注、警惕乃至激烈反对。非政府组织(NGO)为作为各国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开始崛起,他们出于对环境、劳工、消费者权益等各种非贸易价值的关注,推动了声势浩大的反全球化和反WTO运动,这反过来动摇了公众甚至各国政府对于贸易自由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持,由此削弱了该体制的合法性基础,扩大了其“合法性危机”。[5]
再次,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核心成果,被评价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一个“南北大交易”(grand bargain),即发达国家开放农产品、纺织品等发展中国家有重要出口利益的领域,来换取发展中国家同意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新议题纳入GATT/WTO体制。[6]但是,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和相关协议的实施,发展中国家普遍感到,上述“南北大交易”有着显著的不平衡性,它们在有关新议题上承诺了沉重的义务,却并没有从乌拉圭回合协议(特别是有关市场准入方面的成果)得到其所预期的利益。以纺织品和农产品这两个发展中国家预期谈判利益最大的行业为例,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产品协定》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虽然就推动农产品和纺织品两个领域回归多边贸易体制而言意义重大,但这两个协议的内容和实施都“猫腻”重重,它们在这两个关键领域没有获得预期的市场准入机会。[7]另一方面,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新议题的共同特点则是它们带给发达国家显著的利益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负担(至少短期内如此),而不像传统市场准入承诺那样,根据实在经济学,不仅对贸易伙伴而且对本国国民经济利益也是有利的。[8]因此,相比发达国家在这一交易中“大获全胜”(它们不仅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协议带来的市场准入中获得了巨大的好处,而且它们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减让承诺也可以获得经济学上的正面利益),发展中国家则不仅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得到贸易的顺差,在新议题上作出的让步也意味着真正的经济代价。借用著名贸易政策专家J. 迈克尔·芬格等人的话:“从真正的经济学角度讲,他们的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9]显然,不对等的“南北大交易”,加剧而不是缓解了该体制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南北分立。
总之,乌拉圭回合谈判标志着多边贸易体制内一个旧时代(关贸总协定)的结束和一个新时代(WTO)的开始。在此前的关贸总协定时代,各国致力于通过削减边境(at the border)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使命相对单纯,议题争议不大,成果较易达成。而随着乌拉圭回合将贸易谈判议程带入传统上属于主权国家国内管辖事项、但不同程度上“与贸易有关”的各种边境内(behind the border)措施,战后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来到了一个事项复杂、争议很大、进展困难的“雷区”。这些新议题,往往涉及较为敏感的国内管制措施和非贸易价值,并具有履行义务成本高昂、成果实施的利益明显不对等等特点,它们日益成为贸易谈判中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这也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一系列始料未及的后果。最明显的表现是,积极参与了谈判却未得到所期望和许诺利益的发展中国家随后对WTO及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深刻的不满和不信任感。谈判议程向国内政策领域的大步迈进还加剧了公众对贸易自由化的不满和敌对。乌拉圭回合没有如一些学者所断言使WTO成为一艘“平底船”,[10]反而加剧了多边贸易体制与各国民众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裂。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成为要求从程序到实质事项变革多边贸易体制的两大主要力量(尽管它们往往在同一事项如WTO的透明度问题上有着不同甚至相对立的立场),并改变了多边贸易体制内传统的力量对比。归结起来,谈判议程和事项重点的转型以及由此在各国政府和民众间产生的巨大争议,[11]使此后的贸易自由化似乎失去了方向感和足够的动力,面对何去何从的抉择踟蹰不前。
由此,不难解释WTO成立以来一系列失败记录的根源所在。例如,1999年西雅图部长会议未能成功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乌拉圭回合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综合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的失望,以及对多边贸易体制和发达国家贸易伙伴很大程度上失去信任。根本而言,发展中国家在面临乌拉圭回合协议实施困难和很多预期利益未得到兑现的情况下,对发起新一轮谈判热情不高,要求将解决其实施困难作为发起新一轮谈判的前提。另外,乌拉圭回合新议题的纳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公众对贸易自由化支持下降,反全球化的声音不断加大。西雅图部长会议的失败是多边贸易体制历史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未能就谈判的发起达成一致,对该体制和WTO成员产生的影响十分深远。
此外,如下文所述,多哈回合的发起和谈判不仅也是以乌拉圭回合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的演变为主要背景,而且表明该体制仍在困惑中重新寻求自我定位,其转型的完成尚待时日。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多哈回合谈判:WTO艰难的自我完善和重新定位
乌拉圭回合结束和WTO成立以来,发展问题成为WTO体制内最为尖锐和突出的问题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以显著不平衡性为特征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达成和实施,包括有关成果在效率与公平价值上的失衡。
效率最大化观念,即通过持续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多边贸易谈判,为全球经济带来不断向“帕雷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靠近的更高效率,[12]在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无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也的确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13]乌拉圭回合谈判更是关贸总协定过去多轮贸易自由化谈判的集大成者,是在1980年代以来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推动下,对效率或经济效益的追求达到顶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4]传统效率观念在关注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却或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贸易谈判产生的福利效应和现有财富如何在国家间分配。[15]它必然导致对公平价值的忽视和抹煞。实践证明,增进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政策不一定带来公平,效率最大化并不必然解决分配问题。明显的例证是,发达国家利用其在贸易谈判中的主导地位,在其它们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奉行“选择性贸易自由化”,使发展中国家无法充分利用和实现其比较优势并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另一方面,乌拉圭回合中很多不直接涉及市场准入的“新议题”,并非如同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所论证的那样可以通过贸易自由化带来双赢结果,如TRIPS协定就是一个给发达国家带来不对称的巨大利益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昂贵代价的例证。事实上,传统效率理论在市场准入谈判中较多适用,而在非关税壁垒特别是国内规章自由化中却难以行得通。[16]总之,从公平价值加以分析,乌拉圭回合谈判有着严重的缺陷。数据表明,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将在1995-2001年间使世界收入增加2120-5100亿美元。虽然其带来的利益远高于损失,但损失集中在少数国家。根据联合国发展规划署(UNDP)在1997年的估算,在WTO体制下,从1995年到2004年,48个最不发达国家实际上将每年受到6亿美元的损失,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蒙受12亿美元损失。虽然从全球而言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了,但总共有着1亿人口的44个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重却出现了下降,最不发达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10%)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0.3%,是他们二十年前所占份额的一半。[17]乌拉圭回合谈判重效率、轻公平和对社会正义原则的背离,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深刻危机,这在乌拉圭回合之后多边贸易体制内外的发展得到了充分体现。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会议得以成功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受益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以及各方吸取教训达成的措施和妥协。被称为“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的新一轮谈判共列入19个议题,[18]其主要内容有:(1)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第12段、《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2)农产品(第13-14段);(3)服务业(第15段);(4)非农业产品的市场准入(第16段);(5)WTO规则,包括澄清和改进反倾销和补贴与反补贴领域的纪律(第28段)、澄清和改进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纪律和程序(第29段);(6)争端解决机制(第30段);(7)贸易与环境问题(第31段);(8)政府采购、贸易便利化、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等四个“新加坡议题”,将“根据第五届部长会议以明确协商一致达成的关于谈判方式的决定”,在该会议后进行谈判(第26、27、20~21、23~24段);(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识以及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的产品;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以及成员根据第71.1条提出的新发展等之间的关系。(第17-19段);(10)贸易与债务、金融和技术转让(第36-37段)。多哈《部长宣言》强调新一轮谈判在所有谈判议题都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承诺对这些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会议还通过《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关于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的宣言》等5项决定。
上述谈判议题,一方面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深化,可以理解为传统“自行车理论”的沿用;另一方面作为对已有自由化成果的修正,反映了对多边贸易体制若干重要理论和观念的变革。具体而言,多哈回合谈判作为WTO成立以来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与乌拉圭回合虽然在谈判发起时间上相差15年,从乌拉圭回合结束到多哈回合发起也间隔了近8年,但两者之间的继承和延续关系仍然十分明显。这从两轮谈判的农业议题、服务贸易议题、工业产品市场准入议题以及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特殊和差别待遇等谈判议题的比较可见一斑。但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上述几乎所有多哈谈判议题上,与乌拉圭回合的关联并不仅仅体现为对后者的延续、深化和一般意义上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对乌拉圭回合相关成果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公正加以纠正、扬弃和再平衡。最能体现这一点的也许莫过于知识产权议题。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因其对发达国家权利持有人的高水平保护和对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这一合法需要的漠视,而被认为是WTO协议中“劫贫济富”、“抑弱扶强”的典型。具体而言,该协定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了近乎苛刻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立法、执法要求并大大提高了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的成本,但对作为知识产权主要持有者和供应者的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滥用其技术垄断地位的行为几乎没有作出有效的约束规定,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关注的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方面却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承认。[19]多哈《部长宣言》以及《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已迈出了纠正该协议不平衡性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除了维护发展中国家获取为保护公共健康所需专利药物的正当权益外,多哈《部长宣言》授权谈判的TRIPS协议第23条规定的对地理标识的保护扩大到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的产品、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以及成员根据第71.1条提出的新发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也都属于纠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不平衡性的措施。
总之,乌拉圭回合具有浓厚的效率观念指导下的自由化色彩,多哈谈判则在很多方面体现了以公平价值对乌拉圭回合效率最大化理念的限制和纠正,这无疑是国际贸易体制一次更深层次和意义重大的自我提升,并将对未来谈判和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原定2005年1月1日前结束的多哈回合谈判,从2001年底以来一直进展不大,结束时间一再拖延,截至2007年11月上旬谈判的前景仍不明朗。期间,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预定为多哈谈判的中期评审会议)的失败和2006年7月史无前例的谈判中止,都对多哈回合乃至整个WTO体制造成了很大打击。尽管如此,多哈回合谈判作为战后多边贸易体制进入“WTO时代”以来发起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多边贸易体制历史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以“发展”而不是“贸易自由化”为主题(至少名义上如此)的谈判,所有这些,都奠定了多哈回合不可取代的历史地位。
笔者认为,多哈谈判的发起,是在多边贸易体制半个多世纪演进历程的基础上,在当代国际关系和多边贸易体制内部各种力量、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从很多方面来说,多哈回合谈判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1.发展的理念
多哈回合,是以发展为核心理念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是继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多边贸易体制又一个历史性的里程碑,表明该体制真正开始对贸易和发展关系进行认真的反思和再定位——如何使贸易更好地为发展服务。多哈回合中的发展理念,不仅从“多哈发展议程”或多哈“发展回合”的名称以及多哈《部长宣言》等大量官方文件中的发展承诺从表现出来,而且在几乎所有谈判议题的实际谈判中,也都可以看到发展理念对谈判进程、进而对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发展的理念正是将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的一面旗帜,这就改变了多边贸易体制内的力量对比,推动了该体制向有利于发展问题和发展中国家的方向演变,也必将推动该体制内国际发展法的演变和完善。尽管迄今为止的谈判进程一波三折,最终谈判成果也难以达到预期,从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足以成为名副其实的“发展回合”),但它对多边贸易体制乃至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走向都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2.全球化治理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把“双刃剑”,对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既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如乌拉圭回合带来的贸易机会、国际资本流动和发展资金产生的机遇、国际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性生产带来的机遇以及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机遇以推动南南合作),也可能产生很多潜在的消极后果和挑战(如丧失政策自主性、金融开放和不稳定以及崩溃的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结构性的供应方弱点和债务,不能够从全球化中获得好处或有意义地参与其中导致的边缘化现象等)。[20]
多哈谈判对WTO体制和当前国际经济秩序最大的冲击和影响之一,正是试图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角度来解决发展问题,推动国际发展法的完善,进而加强对经济全球化的治理。基于经济全球化所导致的种种负面的经济和社会影响,笔者主张:应当使国际发展法成为以纠正经济全球化的不平衡性为目的的治理规则,谋求一种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换言之,21世纪的国际发展法,其应有的理念应当是:通过平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风险,实现国际社会的“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合理平衡。[21]
3.走向分配正义
多哈发展议程谈判,是多边贸易体制面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困境及由此而来的合法性危机,以公平为价值取向、以分配正义为目标的一次重大的自我完善和提升。它要求该贸易体制不仅仅要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创造更多财富,还应当为保障和实现公平价值作出贡献,确立、完善自身的再分配职能。这就要求通过市场准入、贸易规则、能力建设等具体方式包括,首先纠正该体制历史上形成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并在未来的贸易关系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积极和富有意义的区别待遇。
多哈谈判所体现的以公平价值对以往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效率最大化理念的限制、对多边贸易体制内片面强调创造财富而有意无意忽视财富分配倾向的纠正,表明多边贸易体制不仅应关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也应当关注这一过程导致的结果;不仅应提供各成员之间形式上和理论上的“机会平等”,还应使实质上的公正和社会正义成为可能,包括“寻求将(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置于(多哈)宣言通过的工作方案的中心”。有学者认为,如果在多哈播撒的财富分配和社会正义“种子”生根发芽,“我们有一天会将多哈视为WTO从一个创造财富的组织向兼顾财富分配的组织这一重大转变的标志性转折点”。[22]当然,多哈回合谈判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上述转折,还需要人们拭目以待。
必须看到,WTO作为一个贸易自由化和效率最大化观念根深蒂固的贸易体制,其指导思想和相应规则、制度的“纠偏”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经过一个长期和艰苦的过程。多边贸易谈判,不仅是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活动方式,也是迄今为止该体制内“实力导向”色彩最浓的场合或环节。在整个多边贸易体制日益走向“规则导向”的今天,发达国家仍然凭借其实力对自身利益的界定把持着谈判进程和结果。从这一状况导致的后果来看,有关多边贸易规则基本上都是在谈判回合中达成,谈判进程决定着规则本身是否公正。如果在多边谈判中达成的规则是不平衡、不公正的,那么规则的实施(无论是在WTO成员国内实施还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释和适用)难以带来公平结果。也就是说,谈判的“实力导向”会对结果的“规则导向”构成重大制约。多哈回合谈判在各主要议题上之所以困难重重,举步维艰,主要原因在于在WTO体制内占据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强大的成员)并没有认真履行其在2001年《多哈宣言》中作出的承诺,也没有在谈判中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以至于谈判的进展和目前可以预期的结果并没有出现与以往谈判的根本区别。
无论如何,在发展方面积病多年的多边贸易体制,如今需要的是“刮骨疗伤”乃至“壮士断臂”的行动,根本纠正以往存在的不公正和成为真正的“平底船”。应该说,迄今为止的多哈回合谈判在这方面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这应当是多边贸易体制长期努力的起点而不是终点。仅仅在谈判中冠以“发展回合”名称,这本身远不足以赢得发展中国家信任和纠正其“发展赤字”。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走向:通往和谐WTO的几点思考
战后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及其开启的国家间依循多边贸易规则开展国际贸易的新里程,通过降低贸易壁垒、扩大国际贸易和促进各国市场以及生产要素的融合,大大加强了各国间的相互依存和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进程。而今,即将迈入“知天命”之年的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和相互依存提出的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加深,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更加深层次的问题不断暴露,包括从迎接机遇、收益转向应对风险、代价,从“趋利”转向“避害”,从传统国际体制下的管理转向多种行为体和规范体系的治理,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多边贸易体制加以及时有效的适应。
从乌拉圭回合到西雅图部长会议,再到多哈回合的发起和谈判,无疑是多边贸易体制演进历程中一个深刻而艰难的转型期。乌拉圭回合谈判见证了关贸总协定的“涅磐”,在管辖范围、组织机构、法律体系、争端解决等方面经过重大改造和完善产生的WTO,雄心勃勃地要将贸易自由化推向一个新的高潮。然而,西雅图部长会议失败的惨痛,无异于对这个新生组织的当头一棒。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会场内的严重分歧和各种非政府团体在会场外的大规模抗议活动,将多边贸易体制内累积的种种矛盾暴露无遗。多哈回合“发展议程”谈判的发起,是WTO各成员在全球经济衰退威胁下,面对“何去何从”问题作出的艰难选择。也是以发展问题为主轴,尝试重新调整航向的一次重大努力。但是,“发展回合”这一标签本身,远不是药到病除的灵方。迄今已历时近6年仍踟蹰不前的谈判进程,揭示了WTO体制要实现以公平为价值取向、以分配正义为目标的自我完善和提升,任务何等艰巨!
事实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多边贸易体制已经来到一个矛盾、争议多发的“雷区”,各种十分重要而复杂、敏感的事项已经或正在要求进入自由化议程,引发了广泛争议。这些矛盾和争议虽然很多并不直接涉及发展问题,也不是现有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但从WTO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和谐健康发展来看,却思考这一体制的未来时无可回避的问题。
(一)贸易自由化议程的“边界”和事项界定
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影响货物和服务流通的主要障碍被认为是国内规章措施、商业做法、竞争政策等通常与贸易管制并无直接关联的方面。实践证明,这些“与贸易有关事项”极为复杂和具有很大争议性。这些谈判中所针对的政策和做法通常远不如传统边境壁垒透明,有时还有深刻的国家历史、文化、政府与商界关系和机构等方面的根源。除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已经纳入的“新议题”外,目前被提出的这类议题以劳工、人权、环境保护等为典型,加大了各国政府以及民众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在没有国际共识的情况下引入极具争议性的有关新议题,可能由于因此产生的分歧而对整个贸易自由化和WTO体制造成严重损害。例如,在西雅图部长会议前后,美国政府对劳工议题的极力推动,恶化了其他许多重要议题(包括对美国重要的议题)的谈判气氛。
因此,在不否认关注劳工标准、环境保护乃至食品安全等问题的正当性这一前提下,着眼于WTO体制的和谐运作,对新议题的引入和确定贸易自由化的“边界”必须提出两个问题:首先,由WTO来讨论和谈判相关议题时机是否成熟?其次,引入该议题是否符合WTO体制和谐、可持续运行这一更高的根本利益?一味强求将非贸易议题纳入WTO体制,显然与此目标相悖,反而会因各成员和公众之间的分歧加大而减少对WTO和贸易自由化的支持。
对于那些按上述标准不宜正式列入WTO工作议程的事项,笔者主张,可以通过WTO体制与国际公法其他体制之间的协调,特别是通过国际法上关于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实现有关价值的和谐共存。[23]
(二)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规制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贸易对社会公众福利影响不断加大,非政府组织(学界、消费者、劳工、环保者乃至农民团体等)作为“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在WTO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有关“新议题”的引入,一方面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南北分离,另一方面因其对国内政策领域的涉足和对有关非贸易价值的影响而催发了各国民众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现已成为WTO的两大改革动力。[24]
面对非政府组织崛起这一无可忽视的客观现实,应当理性分析其所带来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影响。这类组织的主体声音是要求对非贸易价值予以关注,要求遏制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因此,从积极面来看,有利于协助加强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治理。非政府组织的声音,有的促成了发展中国家在WTO体制内的发展诉求,如多哈回合谈判中的TRIPS与公共健康、渔业补贴、传统知识保护等议题的引入,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都功不可没。[25]但是,有的非政府组织倾向于采用暴力和对抗手段实现其政策目标;有的基于特殊利益集团反对多边贸易自由化,或片面谋求在人权、环境等方面扩大WTO贸易谈判议程,这实际上加大WTO成员间的分歧。
笔者认为,应当以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证制度为出发点,[26]在适度扩大非政府组织参与、加强WTO外部透明度的同时明确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WTO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在此基础上,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化治理方面的建设性作用,丰富政府和其他非国家实体(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的视角、价值,确立以主权国家为核心、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主要合作框架,以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为外围参与者的网络,共同致力于全球化治理。
(三)区域主义的影响和应对
以数量可观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为载体,区域主义或区域贸易自由化的盛行已经成为一个引发很大关注和争议的现象。[27]不容忽视的是,有关国家“移情”区域贸易自由化,不仅导致了大量谈判资源的转移,而且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关注和热情减小。更为严重的是,区域贸易协定的盛行还使WTO体制的非歧视原则受到严重损害。欧盟的最惠国关税仅对9个贸易伙伴完全适用,其余贸易伙伴都根据不同特殊贸易安排获得不同层级的更优惠市场准入[28]——这就是说,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已经成为例外而不是通例了。那些已经从特定区域优惠安排获得好处的国家,则往往因为担心已经获得的优惠受到减损而反对多边自由化。
因此,虽然全面取缔区域贸易协定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继续推进多边贸易体制60年来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就必然需要加强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制,包括严肃和强化《关贸总协定》第24条,从该条规定的区域贸易协定通报和生效程序以及缔结此类协定的实体标准加强管理和引导。多哈回合中有关区域贸易协定规则的谈判,仅仅是这方面努力的一个开头。
(四)改革WTO决策机制,维持民主性和有效性的平衡决策
机制的完善,是WTO有效运行的一个关键前提。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按照各成员在组织基金中所占份额来分配票数的“加权表决制”不同,WTO的几乎所有重要决定都是由全体成员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即:对于提交给WTO有关机构讨论的事项,如果出席作出决定的会议的成员国无一正式反对拟定的决定,该决定应被认为经协商一致通过。通过协商一致,其主要好处是依此种方法作出的决定更能获得所有成员的接受,以保证所作出的决定是谈判达成的、负责任的和民主的。同时,协商一致程序为各成员利益得到适当的考虑提供了一定的保证,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各成员的利益与实力进行权衡掂量的过程,不仅要在大小成员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而且要使决定兼容高度的公平性与有效性。[29]
但是,协商一致程序在WTO的实际运作中也面临着严重的问题。从发展中国家角度来说,主要是这种形式上高度民主和平等的决策程序,在大小国家主权平等的表面现象之下,掩盖着各国在参与决策和谈判方面巨大的不平等。[30]除此之外,该程序的决策效率问题近年来也饱受非议。的确,最初在关贸总协定20多个缔约方之间使用的这一程序,在今天WTO成员数量已经扩大到151个、成员的类型和利益日益多样化、所处理的贸易议题争议性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围绕有关问题的协商和谈判不仅耗费时日,而且最终作出决定的困难也不可忽视。
目前,各种政府和学界对WTO协商一致程序的改革提出了种种设想,有的主张以多数表决制或加权表决制取代协议一致决策程序,但多数的意见仍然是在坚持该程序的前提下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取消协商一致规则的条件尚不具备,关键是以WTO体制和各成员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决策民主性(这主要是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和内部透明度)和有效性两大价值,稳妥而积极地加以改革。在寻求成员间共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前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等人提出的以下主张:通过一个由大约24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且可轮换的成员组成、类似执行委员会的安排,在WTO有关事项上进行协商、促成共识,而最后决定仍由各成员作出。[31]不过,必须坚持这个小范围的机构或安排不是具有正式决策权的机构,而且应严格按照区域、贸易地位、收入水平等因素并充分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确定其组成。
总之,正在经历转型和寻求对经济全球化加以有效治理的多边贸易体制,需要更加审慎地平衡多种可能相互竞争的主体、利益和价值,通过所有成员的善意合作,使有关国家和人民得以在全球化进程中本着公平、互利、共赢的理想“共舞”。必须看到,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既是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有力推动者,也可以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有效治理者。这就要求承认经济全球化以及贸易体制本身存在的不平衡性,进而更好地在价值上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在进程中实现各国机遇和风险的平衡以及在结果上实现各国收益与代价的平衡。如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所说:“我相信全球化——取消自由贸易的壁垒和使各国经济更紧密地一体化——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力量,它具有造福世界上所有人特别是穷人的潜能。但我也相信,这一点要成为现实,就需要对管理全球化的方式,包括那些对于取消壁垒产生了巨大作用的国际贸易协定和在全球化进程中施加给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加以根本性的反思。”[32]
【作者简介】
黄志雄,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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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1]主要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世界经济的根本变化造成了侵蚀关贸总协定所体现的许多基本原则的分裂趋势,如公平贸易问题、有管制的贸易、单边主义、地区主义等,亟需修补和重建。参见[美]杰格迪什·巴格瓦蒂着,张胜纪、王春育译:《风险中的世界贸易体系》,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页。
[2]有关贸易壁垒的“代”际划分,参见:Thomas Cottier & Matthias Oesch, International Trade Regulation: Cases, Materials and Comments, Cameron May 2005, p. 74.
[3]相比之下,实施减税则签署一项行政命令或通过立法使之生效即可,不会造成任何代价。参见J. 迈克尔·芬格、L. 阿兰·文特斯:《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载伯纳德·侯克曼等主编、郭显志译稿审定:《发展、贸易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手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3页。
[4]这一理论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必须通过连续的自由化回合不断前行,否则自由化措施之间间隔过久将使保护主义思潮和措施占据主导地位,那样该贸易体制也将如同前进动力不足的自行车那样倒下。See W. Goode, Dictionary of Trade Policy Terms, 4th ed., Cambridge 2003, p. 42.
[5]See Sylvia Ostry,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In the Fog of Uncertainty, i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2006, p. 144.
[6]See Sylvia Ostry, The Uruguay Round North-South Grand Bargain: Implications for Future Negotiations, in Daniel L. M. Kennedy & James D. Southwick, e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mbridge 2002, pp. 285-300.
[7]例如,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核心条款是要求在十年内分四个阶段取消纺织品配额(分别不晚于1995年、1998年、2002年和2005年1月1日,每一阶段分别涵盖所指明产品按1990年进口量计算的16%、17%、18%和49%的贸易额),使纺织品和服装“回归”到WTO的管理体制中去。但是,从法律上来说,上述分阶段的“回归”是就全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而言的,它并不要求发达国家按同样的阶段和比例取消《多种纤维协定》下的进口配额限制。这样,到1998年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回归”后,名义上33%的贸易额被纳入WTO法律体制,而美国实际上仅取消了其《多种纤维协定》下全部进口限制的1%,欧共体和加拿大则分别为7%和14%,因为它们都可以“巧妙”地利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措辞,选择先将原本不受进口限制的那部分贸易“回归”WTO体制!See J. M. Finger & J. J. Nogues, The Unbalanced Uruguay Round Outcome: The New Areas in Future WTO Negotiations, in World Economy, 2002, pp. 322-323.
[8]参见J. 迈克尔·芬格、L. 阿兰·文特斯:《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载伯纳德·侯克曼等主编、郭显志译稿审定:《发展、贸易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手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3页。
[9]同上。
[10]参见[英]布瑞恩·麦克唐纳着、叶兴国等译:《世界贸易体制:从乌拉圭回合谈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11]例如,在过去十年中,委内瑞拉和巴西与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的争端、印度等国与美国关于海虾进口限制的争端激起了人们对于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的广泛讨论;美国和加拿大与欧共体关于荷尔蒙牛肉进口限制的争端、美国、加拿大等与欧共体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争端涉及自由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关系这一十分敏感的问题;2003年安提瓜投诉美国禁止通过因特网提供赌博服务的贸易争端则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涉及主权国家基于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理由,禁止通过因特网提供赌博服务的贸易争端。参见黄志雄:《WTO自由贸易与公共道德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案———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服务争端评析》,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12]“帕雷托最优”的概念由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雷托提出,认为如果任何人都不能在不使其他人情况变坏的条件下使自己的情况变好,这就使资源分配达到了最大效率。在国际贸易中,“帕雷托最优”表现为任何国家都不能在不使其他国家情况变坏的条件下使本国情况变好的理想状态。See W. Goode, Dictionary of Trade Policy Terms, 4th ed., Cambridge 2003, p. 268.
[13]1947年《关贸总协定》序言规定,各缔约方为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之目的,应“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概括起来,关贸总协定担负的主要使命是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降低贸易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具体而言就要是通过不定期举行多边贸易谈判,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等在缔约方之间相互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14]关于“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观点的较系统总结及其对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的讨论,参见刘志云着:《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以下。
[15]效率观念的支持者甚至明确主张:经济政策制定中只有效率这一价值是重要的,因为那些增进全球效率的政策也将导致更好的财富分配——如同“水涨船高”的道理那样,总体福利水平的提供将使所有人受益。See Peter M. Gerhart, Slow Transformation: The WTO as a Distributive Organization, i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002, p. 1050.
[16]See Peter M. Gerhart, Slow Transformation: The WTO as a Distributive Organization, i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002, p. 1050.
[17]See 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7,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82.
[18]如果将第28-29段规则议题中的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区域贸易协定理解为三个独立议题,则一共是21个议题。这些议题大部分是需要进行谈判,也有少数属于审查、分析和监督而非谈判的问题,如第19段授权的对TRIPS协定第27.3(b)条的审查、根据第71.1条对TRIPS协议的实施的审查以及对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以及成员根据第71.1条提出的新发展之间关系的审查;第36-37段授权的对贸易与债务、金融和贸易与技术转让关系的审查。
[19]Bhagirath Lal Das, The WTO Agreements: Deficiencies, Imbalances and Required Changes, Zed Books Ltd. 1998, pp. 79-82. TRIPS协议所规定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每年将要向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多支付大约400亿美元的专利费(其中一半左右为美国获得)。See Oxfam, Rigged Rules and Double Standard: Trade,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ght against Poverty, http://www.maketradefair.com, p. 5, p. 16(2007年11月10日访问)。
[20]参见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向其第九届会议的报告:UNCTAD, Globaliz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UNCTAD to the ninth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 TD/366/REV.1.
[21]参见黄志雄:《WTO体制内的发展问题与国际发展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
[22]See Peter M. Gerhart, Slow Transformation: The WTO as a Distributive Organization, i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002, p. 1047.
[23]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有关规定
[24]See Margaret Liang, The Realpolitics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From Uruguay to the Doha Round, in Singapore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 (2004), p.149.
[25]Pascal Lamy, Civil society is influencing the WTO agenda, Speech at the WTO Public Forum 2007, 4 October 2007,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sppl_e/sppl73_e.htm.
[26]1996年,当时的WTO总干事曾提及这一制度,但迄今没有任何进展。
[27]关于各国热衷于加入区域贸易协定的动机和争议,参见:Bernard M. Hoekman and Michel M. Kostecki,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The WTO and Beyond, Oxford, pp.347-352.
[28]See Peter Sutherland et al, The Future of the WTO—Addressing Institutional Challenges in the New Millennium, para. 74, available at www.wto.org.
[29]余敏友等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1页。
[30]参见黄志雄:《WTO体制内的发展问题与国际发展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125页。
[31]See Peter Sutherland et al, Challenges Facing the WTO and Policies to Address Global Governance, in Gary Sampson ed., The Rol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Global Governance,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99-101.
[32]See J.E.Stiglitz, 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Penguin Group 2002, preface,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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