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事纠纷的独特性日益显现,人民法院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应尊重商法精神,确定商法意识,遵循商事主体严格法定,维护交易公平、简便、迅捷、安全等基本原则。结合商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因案制宜,积极探索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提高审判人员的商事调解能力,对于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将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一、准确把握商事纠纷的调解时机
商事纠纷的调解时机是指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各类商事纠纷的特点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商事纠纷大致有以下六个调解时机:
1、送达诉状副本之时。在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由于一些被告尚没有思想准备,也没有咨询相关的诉讼事宜,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比较真实、可靠。当事人双方均迫切希望解决争端且对法院认可其诉讼意见寄予希望,加之诉讼初期事态尚未扩大,双方对立尚不激烈。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调解比较容易成功。
2、开庭审理之前。由于当事人经过了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对双方的意见与争议有了基本的认识,已经能够较为理智、客观地面对纠纷,庭前调解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3、庭审进行时。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庭审进行之中审判人员不得建议调解,或者当事人不得申请调解。因而在庭审程序开始后,案件的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逐渐显露,这些事实可以作为调解的有利基础。
4、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往往会就庭审情况请他人帮忙分析案情,推测诉讼胜败的可能性,对案件结果大体有数。此时,如果掌握时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
5、辩论结束后。在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时,案情已明朗化,且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
6、案件宣判前。当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大多处于忐忑不安的状态,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较大,希望通过调解以减轻经济损失。因此,审判人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调处商事纠纷
视商事纠纷的个案情况,确定不同的调解方式可促成调解
1、双方调解。双方调解是指法院召集当事人从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这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由当事人某一方先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另一方提出协商意见,或者由法庭提出调解方案并说明理由供双方协商,通过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商事案件的调解,如出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较为通情达理,以及企业之间具有合作关系或存在合作前景,则双方调解的效果会更为明显。
2、单方调解,单方调解是指法院分别对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审判人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意见,加以符合情理的分析、劝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一方处于外地,或者双方存在一定对立情绪或隔阂的案件。
3、三方调解。三方调解是指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审判人员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或者需要施加一定外在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三、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效地调处商事纠纷
商事纠纷有多种调解方法,实践过程中可利用以下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调解:
1、成本调解法。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均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成立合同的目的。对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给当事人算成本账。如上诉费用、执行费用、双方因诉讼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因此可以丧失的商机,使有过错的一方能够适当让步。对于无过错的一方,使其知道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虽然其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但因相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诚意,这样就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既省时又省力。
2、合作调解法。对于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而言,营利性是其追求目标,但营利必须通过生产、合作才能实现,合作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尤为重要。发生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合作可能,特别是一些长期合作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果通过判决方式结案,很可能使原本良好的合作关系破裂,失去今后的商机。因此,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可以着眼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发展,对双方纠纷不激烈,继续合作有潜力,应尽可能通过调解促成双方继续合作。
3、情感调解法。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不仅要耐心、细致,也要善于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以及在审理案件中与当事人建立的感情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说明双方是相互信任的,使双方意识到市场经济中发生纠纷是正常的、暂时的,发展和合作才是长期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化解矛盾,握手言和。
4、个别调解法。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心态可能相差较大,有些当事人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协商调解;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占理,调解会损害既得利益;有些当事人担心接受调解将来会后悔,宁肯判决也不要调解,有些当事人考虑到调解协议更容易履行,或者今后仍有可能合作,同意接受调解。审判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其充分表达想法,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根据个案的情况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
5、换位调解法。如果当事人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矛盾就容易得到化解。审判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角色的互换,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其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和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达成调解。
6、外援调解法。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在调解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审判人员应当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律师对法院调解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些律师对案件判决结果有较准确的估计,为避免败诉风险愿意接受调解;有些律师认为自己有理有据输不了官司,并不愿意配合调解。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争取律师的支持和配合,让其帮助法庭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调解。
最后审判人员在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应注意调解不适用于确认之诉,例如确认无效合同案件、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使调解工作合法、合程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决社会矛盾。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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