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固然是一项国家间在全球范围内协调经济贸易活动的作业,尽管这项作业的实质是在国家间分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但在形式上,一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分配,是一项必须借助法律的安排。是把国际经济活动由放任自流、大国强控带入到理性安排、各国协商的活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入世不仅改变着我国的经济生产结构、贸易方式和消费理念,而且也在深刻影响着其法律文化。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多年前,笔者在《法制日报》报撰文,提出“‘入世’与法律的世界意识”命题,并特别提到在如此重大的国际经济法律举措面前,我国法学家缺席和失声的遗憾。
十多年过去了,我着文的初衷依然未变。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入世不仅改变着我国的经济生产结构、贸易方式和消费理念,而且也在深刻影响着其法律文化。
如果按照一个国家的制度结构,而不是文化传统,可以把法律文化细分为法律规范文化、法律观念文化、法律组织(设施)文化、法律行为文化和法律反馈文化的话,那么,入世在如上诸方面,皆给我国带来了悄然而深刻的变化。
在法律规范方面,一直以来,主权国家的规范体系是人们认知、承认法律合法性,并接受法律调整的前提。但入世及其带来的经济交往规则的国际化,不仅把国家、企业、商人的法律视野带入到全球交往体系,而且使每位公民的法律视野,同样结构在全球交往体系中。当我国的经济活动,因为所谓国内补贴而遭受他国反倾销调查、并诉之于世界贸易组织进行裁判时,人们对法律规范的认知自然更加开阔——由内国而及全球;当世界经济链条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从而引致世界贸易体系中的所有国家在经济生活方面都遭受祸殃时,人们对法律规范全球关联的认知自然更为深刻;至于对内国法根据国际贸易组织规则进行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活动,更彰显了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法律文化的重大变迁。
在法律观念方面,入世对公民法律观的影响,在于把人们的日常经济生产、经营活动,深刻地纳入到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视野中,从而国际经济活动,必然是依法而为的国际经济法律活动;即使公民的日常消费行为,只要牵涉到国际经济交往,也被赋予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意义。这种在日常生活世界体验法律、理解法律的情形,明显在改变着我国公民的法律观念。
在法律组织设施方面,入世所带来的深刻变化是:一方面,任何加入该组织的国家,都既以主权者身份自主地加入该组织,同时也被结构在该组织中,成为在规则范围内,必须接受该组织管理的受约束的主体,这彰显了在全球结构下国家的主权表现形式,也在改变着我国对于国家职能和社会组织职能的定位。
另一方面,在我国,执行、研究和应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的相关组织机构、设施也应运而生。再一方面,国家的经济经营职能进一步让位于企业,或者国家与企业的经济职能分工更加明显。国家在经济活动中,更多扮演服务职能,而企业的职能,则是直接进行经济的产供销活动,从而,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不仅以主体身份从事在一个国内的生产经营,而且以主体身份从事跨国间的生产经营。这种主体身份地位和职能的变化,也是入世后我国在法律组织设施方面的重大变化之一。
在法律行为方面,入世所引发的重大变化,就是在国际经济交往领域,我国的经济交往行为和有关国际规范、国际标准的日渐看齐。你要向欧洲出口商品,必须了解欧洲允许上市的商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出口;你要向美国出口商品,必须了解美国允许上市的商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出口。否则,你的商品只能在相关国家和地区遭遇闭门羹。商品生产和销售中这种必须关注他国法律技术标准的情形,自然会潜移默化,影响国内商品消费者、商品生产者和行政管理者之间的互动,进一步深刻地影响不同主体的各自行动。所以,也相应地激发了各类主体依法维权行为、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的逐渐变化。
在法律反馈方面,入世及其带来的法律的进一步全球化现象,明显出现了一种“互向”的法律反馈措施。一方面,一个国家的法律执行经常会遇到来自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馈。即国家及其经济组织,如果严格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定,所收到的反馈是其他国家及其经济组织乐于与之保持经贸往来;反之,国家及其经济组织,一旦违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所遭遇的必然是其他国家及其经济组织对其信誉的怀疑和行动上的反制措施,包括诉讼、限制进口、关税报复等等。这明显以一种“反逼”机制,迫使一个国家及其经济组织的行为,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移步正规,恪守成法。当然,这种反馈是相互的。例如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也在全球性经济交往中逐渐学会运用相关规范,对违背世贸组织规范、损害我国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限制进口、开出惩罚性关税等。
总之,一种法律文化的积累和养成,总是一定法律实践培育的结果。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范的全球推进,必然也是相关法律文化的滋生和成长过程。我国入世十年来的实践,已经在证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实践模式对于我国新型法律文化的培育和构建作用。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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