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三个新议题之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一揽子成果中的重要协议之一,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约束力。《TRIMs协议》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具有全球性的关于国际直接投资措施方面的协议,对日渐繁荣的国际投资产生着重大的影响。①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也要受其约束。本文将就《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作一番简单的探讨。
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TRIM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三个新议题达成协议最短的一个,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成9个条款。归纳起来,《TRIMs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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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TRIMs协议》的宗旨。依据《TRIMs协议》的序言,《TRIMs协议》宗旨在于避免投资措施给贸易带来的限制和扭曲,从而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促进跨国投资,以达到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增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增长的目的。
第二,《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依据《TRIMs协议》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TRIMs协议》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换言之,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属于《TRIMs协议》调整的对象。在这里,如何理解“与贸易有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到《TRIMs协议》适用范围的大小,也关涉到对《TRIMs协议》真实意图的准确和客观的把握。有学者指出,从《TRIMs协议》的谈判的背景资料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对《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应当从严解释:由于贸易与投资的关联性,投资措施可能总是会对贸易产生某种影响,但投资措施对贸易的作用和影响毕竟有直接与间接之分,如果不能根据影响的程度加以区别,那么,所有的投资措施都可以说是与贸易有关,这种定义显然就过于宽泛了。②因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当是指那些对直接关系到货物进出口的投资措施,从条约法角度来讲,这些措施主要是指《TRIMs协议》明确列举的几种投资措施。
第三,发展中成员方和例外规定。依据《TRIMs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发展中成员方应有权暂时背离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此背离权力来源于GATT第十八条、GATT关于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等。作出这种特别规定的原因在于,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发展和财政方面有着特殊的需要。当然,这种背离只是暂时性的,根据《TRIMs协议》第五条第2款与第3款,发展中成员方实施的与协议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当在WTO生效后5年内予以取消,最不发达成员方实施的此类措施应在WTO生效后7年内取消。③另外,为确保《TRIMs协议》实施过程中的灵活性,同时也是为了使《TRIMs协议》在最大限度上吸收成员方以扩大《TRIMs协议》的普遍适用性,协议还在第三条中规定了能为所有成员方适用的例外情形。这些例外包括幼稚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国际政治稳定与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需要、边境贸易优惠等。
第四,通知与过渡安排。为使《TRIMs协议》的成员方对实施协议所造成的政策、法律上的诸多重大变动有一个适应的过程,《TRIMs协议》对协议实施的通知和过渡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协议第五条规定,各成员方应在WTO生效后的90天内将各自正在实施的且与协议不符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另外,协议第五条第2款规定,各发达成员方在WTO协定生效2年内取消其一切与《TRIMs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取消与《TRIMs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的时间期限为5年和7年。
第五,透明度规则。各成员方重申其在《GATT1994》第十条项下承诺的透明度和通报义务,并遵守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通报、磋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以及《关于通报程序的部长决定》中所包含的通报义务。各成员方应向秘书处通报其刊载TRIMs的出版物。各成员方应对另一成员方提出的关于提供与本协议下产生的任何问题有关的材料的请示予以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但可以不公开那些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其公共利益或有损于企业的合法的商业利益的资料。④
第六,管理机构。为贯彻执行《TRIMs协议》,协议专门建立了一个对协议所有成员方开放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运作和实施,并就此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向各成员方提供有关该协议运作和实施的任何事项的协商机会;负责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其他职责。
第七,争端解决。《TRIMs协议》第八条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协商程序和争端解决适用GATT1994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以及WTO《争端解决谅解书》的各项条款。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
如上面所提到的,《TRIM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一揽子成果中的重要协议之一,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约束力。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了WTO的成员国,那么就必须受其约束,以下就分别从几个方面来谈《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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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立法水平的影响。《TRIMs协议》不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对成员方的立法权作出了限制,而且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规定了例外情况和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安排。所以,我国的立法机关不仅应删除和修改外商投资法中与《TRIMs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的内容,而且应当增加针对《TRIMs协议》的例外规定。这就对我国的立法者的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此外,《TRIMs协议》内容简短,留下的解释余地相当大,例如,除“解释性清单”中列明的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为明令禁止的投资措施外,哪些投资措施违背了《TRIMs协议》难以判断。⑤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不违反《TRIMs协议》的前提下,尽量以弹性规定维护本国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借助较高的立法技术与水平。
第二,对立法体制的影响。《TRIMs协议》在一国的实施要求中央与地方机关尽皆遵守,地方的违反也将被视为一国的违反。因此,《TRIMs协议》要求成员方向秘书处通报其刊载投资措施的出版物时,投资措施包括由境内地区和地方政府与权力机关所实施的投资措施。我国有权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机关众多,中央一级的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一级既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省政府。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政府也享有特定范围内的立法权。立法机关众多和立法权分散不仅容易造成法律、法规内容的重复甚至冲突,而且还给我国履行“透明度”义务增加了难度。
第三,对立法内容的影响。在我国入世之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已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进行了修订。但这还远远不够,从1979年到1996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颁布的外资法达200多部,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公布的法规有1000多部,⑥这些法律法规中与《TRIMs协议》不一致的规定也并非罕见。与细枝末节的修正相比,外商投资法的补充和完善任务更加艰巨。根据《TRIMs协议》透明度的要求,成员方对贸易措施承担通报义务,并对其他成员方提供信息的请求给予同情考虑。显然,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只有作到了系统化、规范化和条理化才能达到《TRIMs协议》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仍然按照企业形式单独立法,内容重复且存在不必要的抵牾;内容陈旧,缺乏对M&A、BOT等新投资方式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说,在加入WTO后,仍任重而道远。
① 王海英:《论〈TRIMs协议〉与我国外资法的修订》,载于《政法论丛》2002年第1期。
② 余劲松:《〈TRIMs协议〉研究》,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③ 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④ 刘笋:《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中国法制出版社。
⑤赵喜臣:《论〈TRIMs协议〉及其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和相应对策》,载于《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
⑥李灵雅:《我国利用外资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发展》,载于《国际经济合作》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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