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西方国家在所得税会计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相比之下,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开展的较晚。当前形势下,本着与时俱进的态度,如何借鉴国际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和经验,解决目前我国企业在所得税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的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比较;指导
1 前言
在西方对所得税会计理论的研究已经全面展开,相比之下,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开展的较晚。我们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加以研究。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理论和实务发展的道路,也可以帮助我们改进和完善中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为了更好地学习和实施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当前有必要对一些重要的具体会计准则做比较研究。
2 中外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2.1 范围比较
FAS109规定了当前应付所得税和未来纳税影响额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标准。IAS12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包括对一个会计期内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减免金额的确定以及这项金额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CAS18规定: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2.2 目的比较
FAS109中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是确认本年应付或应退税款的金额;对已经在企业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中确认事项的未来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IAS12的目的是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我国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在所得税会计目的方面,FAS109比较具体,而IAS12和CAS18比较抽象。
2.3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FAS109、IAS12和CAS18均规定企业应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4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FAS109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采取的是先确认,再判断可实现性。而IAS12和CAS18先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实现性,从而决定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
FAS109认为,适用税率是指在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预期清偿或实现的期间,基于已执行的税法适用于应税利润的所得税税率。IAS12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按预期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算。CAS18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2.6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分类
FAS109、IAS12和CAS18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总之,IAS12、FAS109和CAS18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大同小异,其共同的特点是系统、全面、具体和规范,体现了高质量和先进性的要求。FAS109结合国家的税制和其它方面的一些特殊情况而做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体现了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的CAS18有关规定既简单又概括,除个别文字表述外,则几乎完全照搬IAS12的规定,鲜有自身特点。
3 中外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形成的原因
3.1 法律法规
美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所得税法律体系,其与之相应的所得税核算方法也就能够保证顺利运行。我国税制采用的是分别立法的形式,对每个税种都制定一个法规,税收具体工作以单行法规为依据。 3.2 资本市场
英美都是金融深化程度与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其整个金融结构以直接金融为主。资本市场内部结构以及成熟的市场规则制度使得自身资本市场成为高度有效的市场。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不够发达,尚处在发育、发展阶段,规模不大,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缺乏理性。
3.3 股权结构
传统的美英公司治理,倾向于把公司看作是私人合同的产物。股权的集中程度不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高度分散的特征。与国外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为国有公司。而国有公司的股权过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形十分突出。
3.4 会计职业队伍
由于英美国家政府的权力相对比较分散,政府对会计管理体制的影响较弱,所以国家对会计监督体系十分重视;另外,英美会计人员的地位较高,他们大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薪水优厚。在我国,会计人员的数量虽然不少,但总体素质不高,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下。
由于中国与英美国家的会计环境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不能采取完全照搬的做法,而是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方法。
4 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4.1 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存在问题的分析
4.1.1 新所得税准则的变化大,对会计人员是挑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直接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只可以采用债务法,不允许采用递延法。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原有政策相比变化很大,况且我国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老化且过于低浅。执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4.1.2 企业缺乏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动力
由于旧制度中规定的应付税款法,会计处理相对简单,成为很多企业在会计实务中所首先采用,大部分上市公司也是如此。如果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过渡过程中,加大其转换成本,可能会延缓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的进程。另外我国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也成为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阻力。
4.2 我国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建议
4.2.1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
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树立会计人员终身教育观念,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要有重点讲述所得税会计准则,切实提高他们在实务中具体处理能力。
4.2.2 加强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过程的监管
加强社会监督,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新闻监督职能,把企业造假行为公布于众,才能为相关的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4.2.3 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法律规范
确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计税义务加以规定,明确不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
5 结语
目前,我国刚刚开始实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为了更好地学习和实施我国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有必要对一些重要的具体会计准则作一些国际比较研究。因此本文以中国、美国与国际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历史发展为起点,通过比较中外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找出中外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形成原因,然后对我国的所得税处理方法深入探讨,提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其分析提出适合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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