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造健康的生存环境,需要物业管理企业的自律
真正适合广大业主需要的是一种优质的、规范的、收费合理的、稳定且持续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建立在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办事”。“管服结合”、“规范自律”基础上的质价相符的服务。要提供这样的服务,自然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但其中还存在一个问题不容我们忽视:现今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自律”意识,短期行为较为严重:部分企业通过“超低价竞争”、“虚假承诺”等手段取得物业管理权后,充分利用与业主间在物业管理消费上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大搞“形象工程”,一味重视所谓的“服务”,而忽略、甚至放弃了其肩负的“管理”职能,造成业主行为的失范,公共秩序遭破坏就不足为奇了。而更重要的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在“服务”、“形象”上的过多投入,势必造成在“管理”方面的资源不足。特别是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保方面,其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设施设备日常维保工作长期不到位,甚至完全处于失控状态,使得磨损加大,老化加速,隐患增多,事故频出,直到提前“退休”。合同期一到,物业管理企业到是“一拍屁股走人”,落得个全身而退,可此时又有那家物业管理企业敢来接手这样一个“金玉其表,败絮其中”的物业呢?最终受损失的是谁?还是广大业主。这完全与物业管理实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作为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理应对这种管理与服务失衡的短期行为进行深刻地自我检讨,操守职业道德,加强企业自律,为业主提供实实在在的物业管理服务,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
二、营造健康的生存环境,需要业主的理解
物业管理在中国兴起不过十余年,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其发展道路上难免有些磕磕碰碰,也正是如此才需要广大业主多一份理解,多一点支持,而不是遇到问题就贸然地、随意地“动”物业管理企业的“奶酪”。
物业管理服务正在被广大业主所接受,但就在这个接受的过程中,业主们对物业管理产生了很多歧义或误解,如分不清公开服务与个人服务的界限,弄不明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等等。因此存在着一些业主,以给物业管理“挑刺”为己任,有事儿没事儿就找物业管理企业的麻烦,也不管是不是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做的,能够做的,做得到的。稍有不满,轻则投诉,重则使出“杀手锏”——拒绝交费!甚至高举“业主自治”的大旗,煽动其他不明真象的业主“炒物业管理企业的鱿鱼”。诚然,物业管理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又有几家物业企业有这个时间、有这份精力去跟这个别业主较真呢?即使是手持法院判决这口“尚方宝剑”,但遇上“老赖”了,又能怎么着呢?执行难的问题同样棘手!
但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业主就可以如此轻易地“动”物业管理企业的“奶酪”呢?其实规范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也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经济上受了损失,精神上受了“打击”,但为了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物管工作还要继续开展,日常服务也要照常提供,存在问题仍需持续改进,应该说:现范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也是“活雷锋”!他们更需要广大业主的理解和配合。
三、营造健康的生存环境,需要开发商的支持
需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支持”,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早期介入过程中接受物管方的合理建议,抓好工作质量;在物业销售、招租过程中不“越俎代庖”的替物管方胡乱承诺;在物业交接过程中依法提供相应的资源、资料;在物业保修过程中切实履行保修义务。这就是对物业管理的最大支持,这也就足够了!
而现阶段,部分开发商为促进其物业的销售,不惜投入重金给旗下的物业管理企业“恶补”。短时间内,房子是卖出去了,不明就里的业主也为享受了物超所值的服务而大声叫好,但其中潜在的问题却需要我们的警惕:几年后,开发商不再投资,而去开发新的物业了,失去了利益的驱动,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投入也就自然减少,物业管理企业的一项主要经济来源受阻,“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也就必然经历一个价值回归的过程。此时,试问谁能再给靠开发商供给的“兴奋剂”来维持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输血”?试问谁能来给早已习惯享受物超所值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买单”?试问谁又能对因此而遭受破坏的市场秩序负责?
四、营造健康的生存环境,需要媒体的善待
江总书记提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可以看到,近年来有关物业管理的报道在各类媒体出现的频次是越来越高,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其中坏事多,好事少;批评的多,肯定的少;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或对物业管理服务本身理解有误的报道也时有出现。诚然,我国的物业管理业还不成熟,问题确实存在,也正因为如此才更迫切地需要各类媒体更多的关怀与善待,更多的正面舆论引导,需要“雪中送炭”,而非“火上浇油”,以此来消除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误解,帮助其树立正确、理性的物业管理消费观。
五、营造健康的生存环境,需要政策的扶持
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建设的滞后已影响到了行业的发展,并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建立健全相关法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务院法制办于2002年10月21日在《法制日报》上全文公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不难想象,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正式出台,物业管理各相关方的关系将进一步理顺,相应的责、权、利将进一步明析,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将进一步规范。就在为此欢心鼓舞之际,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1、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的建立、完善问题;由于有关政策法规所限定的进入物业管理市场的“门槛”还较低,造成了现今市场上物业管理企业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恶性竞争等等问题,给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市场急需政府在宏观管理上、政策制订时,注意适当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并逐步建立、推行市场退出机制,坚决对那些不能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管理水平低下、服务质量较差以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企业进行规范和监管。2、管理费与服务费定价的分离问题:为有效地缓解物业管理中“管理”与“服务”的失衡状态,避免因无序的市场价格竞争而造成对“物”的“无管”,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促进优质优价的服务水平的提高,可以通过将管理费与服务费定价分离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即管理费的定价可能通过政府制订分级指导浮动价的形式来加以控制,最终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服务费的定价则由服务的供给方与接受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3、推行最高赔偿限额制问题:由于受社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企业自身管理服务水平。保安人员职能权限等特殊性限制,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完全保证在管理服务上没有一点疏忽,不会给业主人身、财产带来损失。但对于普遍连保本经营都困难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代价就可能是物业管理企业几年、甚至是十几年利润付之东流!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在制订有关政策时能否参照铁路、航空部门关于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制订物业管理企业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4、试行业主违约金制的问题:对于个别业主侵犯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缺乏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若能建立一种“业主违约金”制度,或许能通过业主事先所交纳的违约保证金来制约其行为,避免《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约定执行难的尴尬。5、其它: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业主委员会问题、空置房收费问题、维修基金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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